" 实行财会集中核算之后,为全面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构建了“操作平台”。从目前各地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财会集中核算制已具备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基本雏形,轮廓已日渐清晰。如何将财会集中核算制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效地融合起来,以达到建立符合县级财政管理功能的“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目标。笔者特撰文略抒浅见:
一、“财会集中核算制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及运作程序。
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在现有财政部门成立的会计核算中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健全的财政收入、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纽带,所有预算单位的收入进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的款项,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资金并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管理制度。它是融合了会计委派制、财会集中核算制、国库集中收付制的集成模式。
“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运作程序:指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经支付机构审核从财政集中支付账户中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然后通过银行清算系统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集中支付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由于银行间的清算系统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因而财政集中支付专户和国库单一账户每天清算结束后其余额为零,财政资金的日常结余资金都集中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之中。
通过上述对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科学设计,我们认为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体制、管理的创新和发展,是当前财政实践的一次重大财政理论与实践的突破,是会计委派、财会集中核算制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机融合的一种科学、有效、成熟、较高级次的复合型管理模式,是一种与地方财政运作相适应,特别是符合县级财政管理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现“直通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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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集中核算已为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的地方在实行财会集中核算之初各项工作的起点比较高,在组建“中心”之时,已作好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过渡的前期筹划,在“中心”的运作中已经部分承担或履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职能与职责,前瞻性的酝酿和操作为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早已架起了桥梁。
第二,在解决资金的“安全入口”和“安全出口”问题上,已为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设计了科学便捷的路径。实行财会集中核算之后,各预算单位的银行各类账户已全部取消,其会计机构及财会核算职能已被会计核算中心取而代之,采取的是“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的分离,资金所有权与核算权的分离”的“两权分离”核算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五权不变”,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财务管理自主权不变,单位的资金筹措渠道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单位的经济责任不变”。这样比由各单位分账核算并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做法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各单位既不需开设账户,也不需进行会计核算,一切财务核算职能由财会核算中心代理,单位只需设立一个报账会计,资金的“入口”和“出口”更加安全、便捷、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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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基础设施已为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作了技术支撑。由于各地在建立会计集中核算的时候,计算机硬件的配置档次比较高,尤其是成熟的软件系统技术含量比较高,有庞大的可扩容空间。工资支出,如各预算单位的工资实行统一发放;购买支出,如商品及劳务费用的支付,代扣水费、电费、电话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专项支出,如各种基金及专款;转移支出,如中央对地方的各类一般性转移支出;债权与债务的内部结算及划转,等等。可以说,在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核算这个“操作平台”上“只有想不到的事情,没有做不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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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核算中心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已为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作了充分的人才储备。各地在实行财会集中核算时,对人员的选拨是比较严格的,“中心”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财会核算与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具备熟练操作运用计算机的基本技能,“准入”的“门槛”较高。所以说,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会计核算中心人员技能的“角色”转换快,轻车熟路,举重若轻,完全能够肩负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运转工作。
三、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六大强势。
通过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它有效地融合了“两种制度”之所长,实现了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1、“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它继承和发扬了财会集中核算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甩账、加强财务基础管理诸多优点,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效率。过去在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单位从记账凭证的填制,到记账、报账、开具拨款通知单以及与银行间的对账等繁重、复杂、固定、机械式的工作,完全靠手工操作,现在通过财会集中核算后上述工作一切由计算机来运行完成,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甩账,工作效率成几十倍提高。同时也消除了财务管理上的“五多五乱”,即单位“银行账户多,资金管理乱;票据种类多,资金收支乱;违规账目多,资金核算乱;环节层次多,监督审核乱;违法违纪多,支出管理乱”的现象,使“五多五乱”的痼疾得到了彻底清除,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基础管理,这一剂良方无疑解决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达到了综合施治,正本清源,药到病除,斩草除根的功效。
2、妥善解决了重新“支摊子”“另起灶炉”的问题。能够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中心现有的硬、软件网络基础设施,管理手段,技术力量,信息资源等各方面的优势,无需“另立门户”“另起灶炉”去重新“支摊子”,避免了重复投资。因为两种制度的有机对接后主要表现为“四个基本相同”:一是核算的对象相同,都是对所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会集中核算;二是核算的方法相同,实行“一取消、两直达、三集中、四规范、五设立、六建制”的“通用" 型模块”;三是核算的内容相同,都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各类款项实行统管;四是组织形式相同,大多采用“一厅式办公,柜组式核算,流水式作业,链条式管理”方式。
3、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所有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减少了大量的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方面更能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4、解决了重复设立机构的问题。财会集中核算制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两者合二为一,避免了财政内部机构重复设立和人员膨胀,促进了当前的机构改革,符合“精简、高效、统一”管理的目标。
5、开辟了深化细化部门预算工作的新途径。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所提供的月、季、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囊括资料的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是勿庸置疑的,这是财政部门多年来盼望已久,梦寐以求,来之不易的珍贵的“会计信息共享资源”,这些可以充分信赖的、没有任何“杂质”和“水份”的数据,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过去一直困扰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不细、数据不实的“假预算”的问题,通过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使之得到了迎刃而解,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了“高保真”的“会计信息共享资源”。
6、简化了会计核算程序。通过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解决了国库、财政预算编制机构、执行机构、各预算单位以及专业银行之间人为的频繁的资金划拨、结算和对账等问题。
四、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需要配套实施并着力解决的八个关键问题。
2、取消各类库外资金专户。现在有些地方在成立核算中心之后,无论是各预算单位还是财政内部仍然保留着部分资金专户,如各类基金专户,各类补助专户,社会救济救灾专户,扶贫专户,福利彩票发行专户,住房基金专户等,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库外资金,与建立完善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解决的办法是将现有的各单位及财政内部的各类专户全部取消,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机构在集中核算时建立“账套”,实行“一个口进,一个口出”的“漏斗式管理”,堵住“管涌”,发挥国库单一账户的“总阀门”作用。同时,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在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时候,不要强令地方建立上下贯通、名目繁多的各类专户,避免给地方在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方面设置障碍。
3、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全部纳入财会集中核算,以利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整体推进,实行纳入的单位“一刀切”,不留“盲区”和“死角”,否则,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集中”目标将难以实现。
4、改变由单一的对“资金总量控制”为“对资金总量控制和对预算指标控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核机制”,是与财会集中核算的根本差异。财会集中核算实行的对单位的资金的总量控制,只要单位的支出凭证符合规定,账上有余额,核算中心就理应办理资金的划拨业务,及时快捷的为单位报账,但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原来的会计核算中心不仅担负着对单位资金总量的控制,而且更重要的是按照年初部门预算的计划对单位的各项预算指标实施控制和监督,并进行明细核算,防止挤占、挪用和无预算拨款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实行资金总量控制与预算指标控制“一肩挑”。
5、妥善处理好“并户不并账,分账不分钱”的问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犹如“千条江河”的资金汇集到国库这个“汪洋大海”,资金总量增加,块头增大,形成了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之势,资金的“聚合”和“裂变”效应得到发挥。但是政府在调控这笔为数可观的资金之时,要谨慎运作,防止“放大”地方可用财力,防止资金相互“垫背”而导致出现新的挤占、挪用等隐性财政风险,积极处理好“并户不并账,分账不分钱”的问题,否则,使用不当“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成为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6、取消实行财会集中核算之后部分单位又另行组建的“内部结算中心”。尤其是建立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不能出现“中心”之外的多“中心”,要借财会集中核算制转型之时,将各种“内部结算中心”的核算业务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机构管理,斩断其“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的渠道。
7、修订、完善有关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配套的法律与法规。完备的法律法规是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的保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应对《会计法》、《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进行修改和补充;对《金库条例》、《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国库收入管理办法》、《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进行合并立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法》。
8、加快财政、国库、银行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众多的单位,复杂的手续,频繁的结算,加之还有许多需要传递共享的信息资源,将形成庞大的“信息流”,如果信息“管道”不畅,资金的缴入、划拨、清算诸环节将会严重受阻,无疑制约了财会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因此,加快财政、国库、银行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是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先决条件,“瓶颈”不打通,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难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