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域税收政策的设计研究 对区域税收政策的设计研究对区域税收政策的设计研究
历史税收政策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影响
(一)区域间经济差距明显且没有合理分工
目前我国经济分工布局的重点是向沿海地区倾斜,逐渐形成了东部沿海地区为主导的经济分工布局,产业分工非常不合理。而在资源型地区,长期依靠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扩大资源开发,已经加剧了资源环境矛盾。同时地区间产业转移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和地方贸易壁垒的存在,致使地区间的比较优势不能有效发挥。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享有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只能加剧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
(二)区域内部的税收政策没有对主体功能的正确引导
在东部地区,税收优惠趋向于普惠制,缺乏对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及先进制造业等的激励。在西部,资源税改革尚未完成,较低的税率没有为资源优势带来财政优势;生态脆弱区域因生态屏障丧失发展本地产业的机会,又没有环境税的补偿,找不到生态补偿的稳定资金来源。
(三)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过度依赖,地方政府不惜以破坏环境和损害基本农田为代价,支持房地产开发。此外,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农业免征增值税,所以购进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因而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利于农民进一步实现增收。对农业发展造成阻碍。“十二五”时期,全球经济将长期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外需不再强劲,全球再平衡的修复将会制约中国的增长空间。在这种背景下,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东部不同省份的实体经济正经历着新的产业布局的,一些东部企业纷纷选择了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迁移,这将影响我国区域经济总体格局。尽管我国在中西部地区已着力实施了一些扶持政策,但是想要实现地区间的产业装也,如果没有初期分布于东部的政策力度,区域结构的重新布局能否实现完全未知。
区域税收政策设计的定位方向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国家发展战略,因此,税收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应该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需要。如果产业集聚力强于离散力,任何产业转移的初始冲击都会引发自我强化式的进一步转移,最终导致所有的产业都转移到单一区域;反之,初始的对称均衡就是稳定的。中央政府是经济社会资源最大的控制者和重要支配者,也是政策资源的主要制定者和供给者,应该为区域间产业转移提供政策支持。换言之,中央政府应该为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只有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力强于离散力,才能顺利实现东部地区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
首先,中央政府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税收政策的力度,为产业聚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只有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力强于离散力,才能顺利实现东部地区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才能缩小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其次,出台环境税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补偿带来稳定的资金来源。环境税可以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中央政府从环境税中取得的收入用于关系到整个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的生态补偿;地方政府取得的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关系到本地区生态安全区域的生态补偿。
再次,完善以资源税为核心的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保证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调整资源税费的分享制度,增加中西部资源所在地财政收入,保证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然后,改进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地区间经济分工与产业布局的优化,形成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的优惠政策体系。具体来讲,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推进产业发展的普适性原则,又要考虑产业生产力的分工与布局。比如,在重点产业生产力的布局上,对于主要依靠国内能源和矿产资源的重大项目,要优先在中西部资源地布局;对于主要利用进口资源的重大项目,要优先在沿海沿边地区布局。
最后,建立城乡一体化税收制度,把对“三农”的课税纳入既有的工商税制体系,推进增值税链条的延伸。伴随着农业税的取消,那些以农业为主地区的农村基层政府几乎失去了所有的自主性财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税收制度,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功能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实现其主体功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作者:程艳琼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