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制度革新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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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19 18:28:4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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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为本,改革路长

此次个税草案,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调整”。将起征点从2000调至3000,缩短累进梯度,与其说是税制的改革不如说是扣除数额增加,降低税负的调整。财政部对以3000元为起征点解释为,依“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的原则,以国家统计局做出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2167元/月为依据,但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严重滞后于现实,“消费支出”中的“住房月支出111元”统计数字,不包括房贷支出,也不包括商品房房租。起征点的拟定是建立在不合理的统计数字之上的,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和消费差异问题。

所得税扣除额的税法实质则是跟据生活成本的提高增加扣除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质一样,形式不同而已。以中国台湾地区的税法来说,税目与中国大陆相同,但是在免税额与扣除额的规定中,其“遇到消费者物价指数”“每三年评估一次”等规定与扣除额相联系,显示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多少跟据市场变化具有弹性大,更合理的特点。同时,从征收管理,税基覆盖范围的方面,台湾地区相对于大陆来说制度更加完善,执行更加有效。

当然,据参与个税改革讨论的人士说,此次个税改革总体目标是,使月收入2万以下的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2万以上的纳税人税负稳步增加。知情人士还透露,将建立一套制度,起征点或每三年调整一次。从这些消息中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于改革的积极努力。个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只是起征点的问题。面对公众提高起征点的呼声,解决办法不是在数字上进行调整那么简单,而是要同时正视深层次的问题,只有这样,人们才不至于将焦点完全放在起征点上,使个税改革最终能以人为本,能够实现调节贫富差距。

争对个税范围的建议

1.加强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常来已久,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严格死板。在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方式仅限于“申报”等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更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空白,完善个税体制意义重大。

2.增加扣除项目,完善扣除标准 3.调整减免税项目

近年来经济生活发展变化较大,国家的政策鼓励方向和实际的经济结构都有所转变,部分免税项目难以监管,已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的主要手段,应适时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比如:福利费、退休工资、省部级奖金等名目另外,增加部分免税项目:

(1)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照顾,增加“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增加“国家赔偿金”免税;

(3)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下岗、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加“个人因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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