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于中国武汉签署。
甲方: 天下迪(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湖北大康集团公司
鉴于甲方拥有良好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强劲的市场开拓能力,乙方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开发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开发主体
1、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武汉博震大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博震大康)为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的开发投资主体。
2、甲、乙双方通过对博震大康公司的控股,获得震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权,通过博震大康公司向甲、乙双方分配股东收益的形式,实现甲、乙双方预期的投资收益。
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签署公司章程,并由乙方开始办理博震大康公司组建手续。
二、出资比例及支付
1、公司博震大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在博震大康公司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2、博震大康公司注册成立时,甲、乙双方必须按以下约定向博震大康公司的帐户支付资金。甲方应200x年x月x日前将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至博震大康公司帐户;乙方应XX年x月x日前将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至博震大康公司帐户。
3、以上各方如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注入资金,则视为该违约方对于其在博震大康公司中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自动予以放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或股东之外的他方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
4、甲、乙双方须按照各自在博震大康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承担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的投资总额。经甲乙双方股东同意,博震大康公司也可以自行筹措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三、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及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销售策划;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
四、管理机构设置
1、博震大康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x名董事,乙方推荐x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由甲方董事出任董事长,乙方董事出任副董事长。在项目公司中,乙方推荐总经理人选,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人选;乙方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甲方推荐出纳人选,上述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2、博震大康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从甲、乙双方指定的人员中选派。双方派往博震大康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对不能胜任和违纪人员,项目公司有权辞退。
3、博震大康公司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博震大康公司因经营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收取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甲、乙双方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依法分配。
4、甲、乙双方,博震大康公司投资收益如用于股权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经董事会决定后,报甲、乙双方确认后执行。
5、凡涉及博震大康公司的具体事项,均以博震大康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为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提供人民币xxxx万元的启动资金(含投标保证金和注册资金);(2)与乙方共同制定公司博震大康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3)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为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提供人民币xxxx万元的项目开发启动资金(含注册资金);
(2)负责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营开发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工程施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精心组织、科学操作,争取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利益的化;
(3)在甲方的协助下整理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的申报材料,办理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发建设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所需的信贷资金的各项手续;
(4)与甲方共同制定博震大康公司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5)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义务。
第六条 合作条件和前提
(1)乙方负责该项目土地招拍挂条件设置相关工作,争取以 万元/亩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2)乙方借助其房地产开发经验,在合作建设期内,取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3)土地招拍挂定金和摘牌后第一笔土地款由甲方出资80%,乙方出资20%,但乙方应不迟于3个月内(代垫之日起)将由甲方垫付的土地款归还甲方。
第七条 终止协议的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是以第六条约定的内容为合作前提和基础,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时,则另一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2、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终止执行协议,违约方按本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3、由双方确认的因素造成博震大康公司无法履行责任,仍可能构成终止本协议的理由。
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起义、兵变、社会*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终止协议,履约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不承担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并出具公证部门的证据。遭受此种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4、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并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当本协议因此被终止时,各方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 其他
1、没有或延迟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这种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一项或其一部分不得限制进一步行使这种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项目公司投资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3、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4、本协议签署之后,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天下迪(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签字)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乙方:湖北大康集团公司
(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