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等院校税务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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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21 16:22:5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随着近年来高校管理体制、办学自主权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得到极大提高,高校的经费由单纯依靠财政拨款转变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伴随着高校基本建设、后勤服务、合作办学、培训考证、生产化实训基地等的出现,高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纳税主体。

1我国高等院校常见税务风险

1. 1高等院校基本建设中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由政府部门无偿划拨,无偿划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享有使用权,并且仅限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如果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将无偿划拨改变为有偿供地。

按此规定,高校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用地,如果要进行职工住宅楼的开发与销儒,则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环节的契税。同时,高校自建房屋还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1. 2高校后勤工作中的税务风险

高校后勤工作的服务范围包括水、电、气供应,餐饮服务,宿舍、公寓服务,商业服务,修建服务,环卫和绿化服务,以及通信服务等,其中高校经营学生公寓和教职工食堂是涉税的主要风险点。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 83号)明确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学校食堂部分出租给社会单位或个人,学校收取管理费;以及学校对外出租商铺,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

1. 3高校办学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高校办学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包括提供学历教育、培训、进修劳务、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和相关收费,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按规定,高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非学历教育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果中外合作办学系境外学校向中国境内提供教育培训劳务,应该在我国承担纳税义务,并通常应由境内高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高校图书馆设立包间,收取包厢费及上机费等不属于教育劳务的款项,则涉及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纳税义务。

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如果高校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手续,则无法减免四技的营业税。

1. 4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以各种名目发放给本校教师的补贴、奖金是否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外聘教师劳务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职工发放的各项福利,以及赠送给外单位人员礼品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工资、奖金和讲课费之外的方方面面。另外,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当也存在税务风险。

1. 5发票管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由于部分学校工程未报建或未纳入税务管理,可能存在工程承建方为逃避纳税而开具假发票的问题。对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承建方除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我国高校税务风险的原因

(1)高校税收制度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财政拨款和免税的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培训、社会服务等应税收入,涉税情况日趋复杂。高校作为税收主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系统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善。

(2)财务人员税务能力偏弱。我国高校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业务属于免征范围,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同时,涉及高校的相关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而面对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税收政策的出台又显仓促,多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难以与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税处理的难度。

(3)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问题。伴随着(财会(2013) 30《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理念,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状况并未改变。无法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下提供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无法很好衔接。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实务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经费到账时,通常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少则1年,多至3-- 5年,科研经费的开支也发生在多年内,而且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诸如与日常业务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难以计入,由此造成对科研收入计税的困惑。

(4)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税务机关对于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重视程度不够,税务人员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对高校纳税人的涉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3降低高校税务风险的建议

降低高校的涉税风险,需要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尽快完善外部的税收征管政策,创造明晰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内部的潜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税处理能力。

(1)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解决税收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体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高校所得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等。

(2)挖掘自身潜力,健全相关工作规范。高校财务人员要关注财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做好各种票证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加强收入管理,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在日常核算中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涉税违规风险。

(3 )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2007年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2010年6月21日颁布的《国家中氏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2011年、2013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提出高校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以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高校财务风险管理。另外,高校财务部门应注重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对一些涉税事项要先取得税务管理部门的支持,促进税务部门对高校业务和高校实际情况的了解,共同做好高校纳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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