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何园英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浦源路118号 邮政编码: 202399
联系电话:021-57320624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文件《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金教人[2001]174号文件《关于印发〈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金山区第一实验小学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二、聘用岗位
(一)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二)在聘用期限之内,甲方可以根据具体工作变化的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甲方的岗位调整。
(三)在聘用期限之内,乙方因自身的原因向甲方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要求的,甲方在不影响他人岗位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可予以适当调整。
三、岗位职责
(一)甲方应该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工作量与岗位职责要求,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岗位工作安排,并按照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工作量与岗位职责要求等,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岗位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二)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甲方根据市、区考核规定,每学期认真组织对乙方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既是对乙方进行奖惩的依据,同时又是续聘的依据。乙方应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供工作考核所需材料等;乙方如不能提供工作考核所需材料的,甲方可视作乙方该项工作未开展。
五、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六、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期等。
(六)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八、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 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上述(二)规定者除外);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上述(二)规定者除外);
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 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 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5. 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六)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除符合上述(五)的情况外,如无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根据甲方工作的特点,如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必须以每年教育局规定的人事招聘预测上报日为准,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当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天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 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 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 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九、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5.甲乙双方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三个月,又不属于本规定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
十一、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当按照单位聘用合同实施方案内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乙双方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在聘用期内因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使甲方需另聘教师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赔偿金为年所有工资的十二分之一。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享受市、区、校骨干教师待遇的,须在甲方服务三年,如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赔偿金伍仟元整。
2.由甲方引进的新教师,合同签订的期限为陆年。提前解约的,须付赔偿金伍仟元整。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