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就遇到这样的困扰。原来市民王先生前些日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在某中介登记出售,市民李小姐看中了该房子,于是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买卖契约补充协议,李小姐向房主王先生交付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约定尽快办理过户。
但三天后,买主李小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单方向卖房人提出悔约,卖房人在不退定金的条件下同意悔约,中介经纪人也对双方的言辞都作了证实,买方也同意卖房可以继续将该房源在中介发布。期间中介经纪人也多次催促双方尽快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都因双方忙碌,时间无法安排等理由而迟迟未果,后卖方王先生寻找到了另一买家,价格等都已经谈妥,而且比当初与李小姐商谈的价格要高出10万元,然而就在王先生准备和第二位买主签订购房协议之际,前一位买家李小姐又决定购买王先生的房子了,于是王先生答复说李小姐能补上这后来谈定价格高出的10万元,就可以继续卖给她。但李小姐坚决不同意,于是一纸诉状将卖房人王先生告上了法庭,告其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但就这个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记者走访南京知名房产中介“我爱我家”,对此情况相关专业人士给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购房合同,尽量不要悔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一旦出现确实因为相关原因需要悔约时,必须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同时承担相关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的,必须三方到场,共同在书面解除合同协议签字后方可生效。
三、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时,必须要对合同失效的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需解除的具体部分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或者三方签字后生效。
四、如果出现某一方确实因为如身在外地等个人原因,无法到场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的,征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但这里必须提醒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求途径核实委托书的真伪,提高警惕,以防受骗。
五、如果双方就悔约以及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等事宜已经协商妥当,并有了口头约定,那么为了更好得保护自己的权益,采取适当的手段,比如留下录音、传真件等证据,以防日后产生纠纷,起到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害的作用。
在此提醒消费者不要为房贷政策而慌了手脚,忽略办理相关手续,要冷静处理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