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与安居建筑安装企业签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
1.振兴铝合金门窗厂受安居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5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铝合金门窗厂提供。振兴铝合金门窗厂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30万元。
2.振兴铝合金门窗厂提供零配件,价值5万元。
该份合同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300000+50000)×0.5‰=175(元)
[分析]
由于合同签立不恰当,振兴铝合金门窗厂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税款。
我国印花税税法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有如下规定: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金额,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余额。
2.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记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