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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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3 13:30:1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书记,原指负责文件记录或负责缮写的人员,在一些政党和政党型社团中也指主持日常事务的领导人。社会主义政党的最高领导人一般称“总书记”或“第一书记”。各省、市行政区等第一领导人,对应指省委书记、市委书记等。i乐德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人自任**镇党委书记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能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人用人原则,坚持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选人用人,全面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进程。五年来,共研究讨论干部x批次,调整干部xx人次,其中提拔干部xx人次,交流xx人次,免职xx人次。新提拔干部全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没有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情况。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夯实基础,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1、健全学习教育机制,提高干部群众监督意识。抓好政策法规学习,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等选人用人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组织了党委中心组成员、组工干部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专题辅导。使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营造了积极参与监督和自我监督的良好氛围。

  2、健全干部约束机制,规范干部履职行为。一是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二是健全了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干部任前进行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让新任职干部时刻警钟长鸣;

  开展党政主要领导与基层干部的谈心谈话活动,定期了解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对出现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干部及时进行诫免谈话,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3、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检验选人用人质量。一是认真做好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组织考核组对村、公司党政正职和机关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开展年度考核,通过述职、测评、推优等形式,科学评价干部业绩,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培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开展镇党代表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开始起,根据区委要求,结合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工作,在党代表年会上增加向党代表报告本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容,并接受党代表的评议和测评。三是对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对新提拔任用干部均实行了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组织进行考核,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以来,名新任职满一年的干部经考核合格均得到正式任用。

  二、强化落实,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操作

  1、注重实绩,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区大局,坚持用人标准,注重以德为先,突出以绩取人和群众公认,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在具体选人用人工作中,坚持做到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不搞论资排辈,不搞“一刀切”,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真正做到重德才兼备,重素质和实绩,不求全责备,真正体现党的干部路线。

  2、加强青年后备干部培养,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着力从选拔、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加强青年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对青年后备干部队伍实行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对符合条件、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及时补充进后备干部队伍。二是加大对青年后备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凡是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的,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工作业绩不突出的,坚决从青年后备干部队伍中调整出去。三是加大培养锻炼力度,通过集中培训、到复杂岗位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大对青年后备干部的综合素质培养。对其中优秀的青年后备干部优先选拔任用,五年来新选拔任用的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占到70%。

  3、扩大民主,提高干部工作透明度。镇党委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着重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酝酿阶段充分听取意见。每次干部调整,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在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中进行沟通酝酿,听取意见。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干部考察工作方法。对拟提拔任用人选全面实施了任前考察。规范了考察程序和考察纪律,在考察中全面实行了考察预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制度,有效提高了干部考察工作质量。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管理

  从健全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措施入手,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突出抓好了任前、任中、任后三个关键环节,确保有关监督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注重社会监督,在任前全面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在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任前考察、公示期间,重视对干部考察、干部公示期间的信访举报,对每一起信访举报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二是注重职能监督,在任中重点抓好征求意见制度。在干部酝酿任免干部人选时,发挥纪检、信访、劳动、综治、拆违、计生等有关部门的职能监督作用。对拟提拔、任用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多层面、全方位了解考察对象在执法执纪、遵法守纪方面的情况。

  三是注重组织监督,在任后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用期制。五年来,共对名干部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名新任职的干部均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并对试用期满的干部进行了考核。

  回顾几年来的工作,本人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形势的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好的方面不断加强,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造就良好的选人用人风气,为全力推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人自2023年4月调任定南县委书记以来,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各项法规政策,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和程序,坚持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现将本人两年来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始终坚持“三个标准”,牢固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

  为政之要、在于用人。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三个标准不动摇。一是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的政策标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四项监督制度,严格遵守党委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加大党管干部力度。凡提拔的干部必须以相关单位党组织推荐意见为前提,以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为依据,研究干部有关事宜做到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二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在干部使用上坚持“两个重视”和“三个重用”的用人导向,重视基层锻炼、重视工作实践,重用想干事的干部、重用敢干事的干部、重用会干事的干部,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营造良好的用人氛围。三是坚持面向基层、注重一线锻炼的选拔标准。关心关注基层干部,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重视关怀长期扎根基层、埋头实干的干部,注重在“三化”一线锻炼培养干部。2023年4月以来,共举办离岗考察培训班5期,其中3期,全部安排到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一线进行锤炼,促进干部的成长成才。在基层一线锻炼和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占到提拔干部总数的71%。

  二、畅通渠道,接受各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本人积极拓宽和畅通各种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开展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一是执行规定,自觉接受上级监督。研究调整干部前,按照干部选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汇报拟调整配备方案。表决时,进行充分酝酿,实行票决制。同时,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自查,进行整改。二是尊重民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拟提任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通过将任前公示拓宽到电视台、党建网、报纸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网民的监督。三是健全制度,切实加强自我监督。近年来,从提名、考察、任用等环节入手,完善了全程记实、重要情况审查、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制度,有力地保障了自我监督。在换届期间,按照要求及时冻结了干部调整事宜。

  三、积极探索,着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为深化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县委研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新机制,实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实施好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一、探索完善提名机制。根据省、市组织部门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完善我县干部初始提名制度,县委在认真总结2023年“三推三考一票决”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定南县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办法(试行)》,首次通过文件方式规范了初始提名的提名范围、完善了提名程序、明确了提名责任,形成了规范的初始提名制度。建立了以基层党组织—县级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干部个人—干部群众或社会团体为提名主渠道,以动议—公布提名职位—民主推荐—主体提名为提名程序的层级式非定向提名机制,每一层级实行差额提名,确保择优目标的实现。同时,全面推行提名责任制,对提名主体责任及责任追究进行了规范。

  第二,全面实行任免干部票决制。县委研究出台了《中共定南县委常委会议干部任免票决暂行办法》,规定了科级干部任免经常委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严格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同时,延伸票决范围,研究制定了《县委常委会议决定离岗学员票决办法》,对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离岗考察培训人选进行了票决,使干部在任职前就进入了票决的竞争环节,充分发扬了民主,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有效提高了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2023年,等额票决产生第四期离岗学员18名、第六期离岗学员22名,差额票决产生第五期离岗学员8名。

  第三,落实干部任用全程记实试点工作。作为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配套试点工作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试点县,为强化对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监督,做好试点工作,2023年8月,我县开始试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研究制定了《定南县干部任用全程记实试点工作方案》,出台了《干部任免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记录,建立了干部任免全程记实档案,进一步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通过全程记实制度,使我县干部选拔任用每个程序得以明晰化,实现了对选人用人权运行的动态监督,起到了事前提醒和警示作用,提高了我县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加大在急难险重任务中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两个重视”和“三个重用”的用人导向,围绕“三化”建设,挑选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新农村建设、征地拆迁等“三化”工作一线锻炼,突出在基层一线和急难险重任务中考察培养使用干部。2023年来,县委先后选派3批次93名优秀年轻干部到“三化”工作一线离岗考察培训锻炼,其中,选派第二期53人到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一线锻炼10个月,选派第四期18名县直机关干部到新农村建设一线离岗锻炼8个月,选派第六期22名县、镇两级优秀干部到征地拆迁一线离岗锻炼2个月。一线锻炼使我们的干部在实践锻炼中磨练了意志、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有效提升了我县年轻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通过一线培养锻炼,变“封闭式”选人为“开放式选人”,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让干部凭实绩提拔,做到了竞争、择优。

  四、围绕机构改革要求,配齐配强科级领导班子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县委紧扣服务机构改革要求,按照“有利工作、稳定队伍”的原则,结合2008、2023年度科级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把全县各单位科级干部,均纳入到机构改革中统一调配,精心制定了《政府机构人事安排工作意见》,并及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顺利完成了政府机构改革人事调整工作,配齐配强了科级领导班子,做到工作有序进行,保证了机构改革人员思想的稳定。2023年8月按照纪检监察系统机构改革要求,县委专门研究了改革办法,制定了调整原则,提出了按纪检监察系统改革的需要,举办了第五期离岗考察培训班,定向培养纪工委(监察分局)班子成员。机构改革中,共调整干部158人,其中正科级领导职务调整交流32人,正科级干部重用9人,副科级领导职务调整交流18人,副科级干部重用14人,提拔担任正科级职务16人,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10人,领导职务转非领导职务9人,机构改革重新任职正科16人、副科34人。

  五、扩大选人用人民主,积极推进竞争性选拔工作

  根据省委、市委的总体部署,县委研究制定了《定南县关于开展科级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了文化馆馆长、定南三中副校长职位面向全市进行公开选拔,通过公开选拔产生文化馆馆长1名、定南三中副校长1名。县委根据竞争选拔岗位特性,积极探索竞争性选拔模式,对县纪委宣教室主任、县法院基层法庭庭长等5个专业性较强的科级领导职位,采取了在单位系统内差额比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并从14名建议人选中差额产生7名正式任职人选。对县监察局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镇司法所所长等4个科级领导职位,采取面向全县差额遴选的方式进行选拔,经提名推荐、资格审查、岗位匹配度测试、考察、差额票决等环节,最终从35名提名推荐人选中产生6名正式任职人选。竞争性选拔的开展实现了我县选人用人机制上的重要突破。

  六、突出重点,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

  第一,理清和纠正干部工作的违规行为。为严格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县委研究制定了《清理和纠正干部工作中有关违规行为的工作方案》,成立了清理纠正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清理纠正,按照“三定”方案,对照有关政策,对我县历年来干部选任工作进行了调查摸底、自查自纠,25名低职高配人员全部得到清理纠正。

  第二,构建干部监督网络。研究制定了《定南县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启动了干部信息公开网站建设。设立县级12380干部监督电话,受理有关干部工作的监督举报,及时收集、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和群众呼声,建立了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三,切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023年1月,县委从纪检、组织、人事、政法、宣传等部门,抽调37名干部,组成7个检查组,对全县111个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采取了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掌握全县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并对股级干部考核分优、中、差三个等级分类,对考核为优秀的股级干部,在提名推荐中予以优先提名推荐,对违反干部政策的行为,坚决要求单位进行了整改。

  第四,做好一报告两评议的整改工作。结合我县2023年度“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我县对测评结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总结,查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在2023年的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2023年5月份、7月份,召开了2次县委新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对全县新任用的51名科级干部进行了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收集社会各界对县委干部任用工作的评价和意见,促进了我县干部工作水平的提高。

  虽然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干部考核中,县委出台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文件,但对于干部平时考核、经常性考核做得还不到位。在干部选拔责任追究方面,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了,但还没有启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存在的问题,我将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

  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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