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行文规范
一、县委和县委办公室审签的文件范围
以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发的“金发”“金委”;以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金办发”“金室字”。
二、文稿起草的基本要求
1.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文件精神,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2.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3.要求公文做到篇章布局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要精确简练,标点符号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行文等要准确规范。
4.文稿的文种、格式使用恰当,符合有关规定。
5.起草公文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联合行文的,要征求各联名机关的意见或由联名机关共同起草。
三、文稿的审核
拟稿单位提报的需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稿,首先报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初审后,填写文件签批单,由拟稿单位履行前期公文签批手续,需部门会签及法制部门审核的先履行会签及法制部门审核程序。
前期公文签批手续后,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单独行文的,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并履行签发程序;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先经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签字,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后,再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并履行签发程序。
拟发文稿不宜或不需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报县委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退回拟稿单位另行处理。
四、文稿的签发
审核后的文稿送县委办公室分管领导阅后逐级送审。
1.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应由县委书记签发。
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出的公文,须经县委书记、县长签发。
3.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4.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出的公文,须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公文的印发及归档
经领导正式签发的公文,登记编号后,须送县委指定印刷地点印制,印制完成后送县委办公室秘书科五份存档,其余由拟稿单位自行分发。
报告行文规范
公文是机关的“脸面”,代表了机关形象,反映了一个机关的思想水平、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直接展示了机关的作风——文风。如果出现错别字、漏字、词义表达不准确,甚至扭曲原意,可能对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造成重大损害,影响机关权威和形象,甚至对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掌握公文的行文规范,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水平。
一、公文定义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定义: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公文具有权威性、政策性、针对性、规范性的特点,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要形成一份质量优、水平高的公文,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涉及公文处理各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还要了解和掌握公文格式有关标准。
二、管理制度
中办、国办有关文件及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有:
1.基本制度:
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②《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23年)。
2.相关管理制度:
①精简文件和简报;
②规范文件报送工作;
③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
④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23〕80号)要求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制发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三、公文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了15种公文文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决议、公报、议案等。
公文种类按内在属性划分为6类:
1.指令性公文: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适用于公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指导性公文: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知照性公文: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4.商洽性公文: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5.报请性公文: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6.记录性公文: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四、行文关系
1.上行文(向上级机关行文)
文种使用:请示、报告、意见。请示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下行文(向下级机关行文)
文种使用:决定、命令、意见、通知、通报、批复、函、纪要。
3.平行文(向同级机关发函)
文种使用:函、通知(会议通知)。
一般不得发布指令性公文(如向省人民政府),确需行文,应经国务院授权。
办文是机关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公文写作是机关干部的基本功,我们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各类文种,准确表达意见,在“看明白、听明白、想明白”的基础上做到“说明白”,用词准确,减少差错,共同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水平。
报告行文规范
公文的行文规则,按照公文的运行方向,公文可以划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文种;
还有一类泛行文的文种。
一、上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向上级领导机关发送的文书,即自下而上的行文;
上行文的文种有:请示、报告、议案。
二、平行文
平行文,是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
函,是唯一的平行文种。
三、下行文
下行文,是指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发文,即自上而下的行文。
下行文的文种有:命令(令)、通知、批复、意见、决议、决定、通报。
四、泛行文
除上行、平行、下行文,公文的运行方向实际还存在着第四个方向,如不确定受文的、公示性的、张贴性的事项性的文种。
这种行文的受文机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称其为“泛向行文”。
泛行文的文种有:公告、通告、公报。
另外,还有一个纪要文种,必须以其他文种为载体发文,依其发文载体的文种,可以上行、平行、下行;如《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