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协议合同范本1
营业部与中国工
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工商银行
重庆市分行渝中支行两路口分理处、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经终字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宋秉昌,该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培,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佩玲,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行两路口分理处。 负责人:张应能,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涌涛,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守豹,北京市华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庆渝,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小彬,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白银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支行两路口分理处(以下简称工行两路口 分理处)、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
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9月ll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VIV04264358、VIV04264359,出 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有色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 l93月ll日,其他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意公司。创意公 司于199月10日与二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为支付货款将上述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工行 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于同月17日为二轻 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
年12月24日,农行白银营业部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为由,请求判定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日分理处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解除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另查明: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二轻公司在扣除了违约金和查验费后,已将9562000元退给了创意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自形式完备,各项应记载事项齐全,符合《^v^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 为有效票据。创意公司虽与二轻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实际并未履行。这两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仅仅是两张汇票的关系人,而不是两张汇票的现实持票人, 故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均已丧失了该案所涉汇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农行白银营业 部不得以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及其他前手之间的背书转让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且农行白银营业部无证据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 得本案所涉汇票时知道其他前手之间存在着抗辩事由的事实。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了贴现申请人提供 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对价。因此,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对本案所涉两张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院依照《^v^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农行白银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农行白银营业部 负担。
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 创意公司是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未向白银有色 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形有所了解。创意公司在向其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申请贴现遭到拒绝后,由光大银行的刘松介绍找到二轻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贴现。二 轻公司为此伪造了虚假增值税发票,即将该公司在1998年9月自用的增值税发票(票号自00016777一00016786)空白复印后填写再复印以交给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作为贴现证明。这一违法行为已经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查证并作了处罚。此外,一审认定二轻公司收取的ll万元是违约金与事实不符。如果说在 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的合同关系中有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应是二轻公司,因为创意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付款
义务。该ll万元实际就是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 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 二部分第三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二轻公司提供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行审查。而二轻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的次联是购货方创意公司的“抵 扣联”,而非正常商品交易中应由售货方保存的“存根联”;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为二轻公司违规办理贴现后即向二轻公司开出了两张银行本票,收款人均为创意公 司,这显然是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关于“票据贴现系贷款人以 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 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由此,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v^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 应享有票据权利。本案所涉汇票中,有一张汇票的背书日期是1998年8月31日,与实际背书日期不符,而另一张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且在二轻公司背书处存 在涂销问题,这违反了《^v^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于l999年3月5日向农行白银营业部主张票据权利时,只在粘单的第一背书人 签章处盖了结算专用章,并未按照《^v^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票据粘接处签章,而是由二轻公司签章。按照票据文义性的规定,粘单并未 发生法律效力。农行白银营业部有理由认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至今并未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由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 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不享有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
工行两路日分理处答辩称: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两者之间是 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均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合法有效。作为贴现行,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仅应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只需审查合同的复印件。工行 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对二轻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巳经切实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关 于票据粘单的签章问题,《^v^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本案所涉票据粘接处的签章有 瑕疵,也不能成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理由。本案所涉汇票合法有效,背书连续,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本案所涉汇票的贴现业务时遵循了《^v^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票据,依法应当享有票据权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 依法予以维持。 创意公司答辩称:创意公司从重庆有色公司处取得本案所涉两张汇票是代收代付资金的善意行为,其向二轻公司转让票据也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为前提的。1998年9月10日,创意公司因业务需要与二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0910的镀锌板购销合同,为及时支付货款,创意公司将本案所涉两张汇票 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创意公司提出退货。经双方协商,在二轻公司巳经将汇票贴现的情况下,创意公司自愿承担贴现利息310635 元、贴现手续费1000元,违约金117365元,二轻公司在扣除相关款项后将贴现余款9562000元退 回创意公司。由此,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虽未最终实现,但双方之间的票据关系是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产生的。农行白银营业部有关二轻公司与创意 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的主张是一种主观臆断;重庆有色公司向创意公司转让汇票以 及创意公司向二轻公司转让汇票时,原本均未在票据上填写背书转让日期。现有票据上的背书转让日期是应贴现银行的要求为规范手续而补记的。在补记时,由于是 补记日期,在其中一张汇票上出现了错填背书日期的瑕疵。根据《^v^票据法》及
相关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签 章”。故本案票据的背书日期记载问题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二轻公司答辩称:二轻公司系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创意公司与其前手重庆有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二轻公司无关,二轻公司是基于与前手创意公司在 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镀锌板购销合同取得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在收取作为预付款的汇票时,二轻公司只负有审查汇票是否真实、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没 有必要去了解也无法知道创意公司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取得汇票;在二轻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申请贴现时,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按规定审查了二轻公司提交的购 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因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是同城单位,而约定的交货期尚未届至,且合同约定为买方提货,故未能提供商品发运单据。至于发票单价与合 同约定的单价存在800价差的问题,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单价4914元是不含税的价格,如乘以(即增加17%的增值税)则与合同约定单价 5750元相符。1998年9月17日,在二轻公司将汇票贴现后,创意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 后,二轻公司在扣除违约金、汇票查验费后将贴现余款退给了创意公司。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行白银营业部所 谓“镀锌板商品交易是假、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套取银行资金是真”的说法显系主观猜测;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决定了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取得票据的基 础关系相脱离,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只是本案所涉汇票的关系人,取得汇票是否合法对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产生影响。农行白银营业部作为票据债 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二轻公司在将汇票合法转让给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之后,已经不是汇票的持有人,根据 《^v^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理当不享有票据权利,故而不应被列为本案的一审被告。农行白银营业部对二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八条的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还查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曾于1998年9月12日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查询,在农行白银营业部证明该 两张汇票真实、确系该行承兑的情况下,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向二轻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贴现手续并由此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汇票。但由于失误,工行两路口分理 处将其印章误盖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人一栏内,后涂销由二轻公司在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在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字样。在本案所涉两张 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日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但未在粘单与汇票的骑缝线上盖章;在汇票与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的单位是二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符合《^v^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归定,应认定为有效票据。对此,本案各方当事人也均无异议。
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重庆有色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问是否存由有效的买卖关系,属于票据 基础关系的范畴。持票人(即本案的贴现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只需证明其所持有的两张汇票的必要,己载事项齐全、其取得汇票的票据关系合法成立,没有义务对 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负责。《^v^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归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 权利。”二审查证事实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巳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支付结
算办法》第九十三 条有关。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审查义务,并且曾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过查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方办理相关的贴现手续。由此,持票人工行两路日分理处在取得票据时履 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且支付了对价。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得本案所涉汇票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 取得票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汇票属于要式证券,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记载事项来确定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v^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背书未记 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由此可见,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的过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的欠缺,会导致被背书人丧失票据权利。而欠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则可根据法律规定来加以确定。因此,本案所涉汇票上是否记载背书日期抑或背书日期与实际转 让票据的日期是否一致,均不影响背书转让的效力。粘单是票据背书用纸的延长,根据《^v^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 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规定,为防止票据与粘单相分离或被伪造等情形的出现,如果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未在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即应确认粘单不生票据上 的效力。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签章,但在骑缝线上签章的主体却是二轻公司,故应认定本案所涉汇票的粘单不生粘单 效力。审查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情况,由于涂销系票据当事人故意所为,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可以根据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确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是工 行两路口分理处。农行白银营业部以本案所涉汇票的有关记载事项违反《^v^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于法无据,本 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票据关系中,创意公司经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背书转让后取得票据,之后又背书转让给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相关贴 现手续后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因而,工行两路日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始其后手之 后,巳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农行白银营业部以创意公司、二轻公司作为一审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其不享有票据权利,显然不当,应予驳回。而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并支付了对价,且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理应享有票据权利。农行白银营业部应当承担到期付 款义务,其拒付并提起诉讼不当,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根据《^v^票据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贴现协议合同范本2
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以下简称农行东郊办)?
被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
第三人: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以下简称海云商场)?
农行东郊办为从中南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南集团)引进资金,于1990年9月4日签发了以解放军9560工厂(中南集团下属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
同年9月中旬,中南集团承包人总经理林某和该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江某到中银公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林某提出以农行东郊办签发的收款人为解放军9560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中银公司。当月14日,借贷双方签订了《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中银公司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月利率‰,期限8个月(1990年9月14日至1991年5月16日)。中南集团林某和中银公司副总经理任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借方加盖了中南集团公章和解放军9560工厂公章,贷方加盖了中银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中银公司考虑到中南集团经营不善,担心贷款到期后中南集团无力还贷,提出将用以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解放军9560工厂变更为中银公司。同年9月20日,中银公司与中南集团经协商在原贷款合同中增补了担保条款:“借方开出以贷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借方保证在贷款发出后15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开出,逾期贷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罚息,先贷500万元,票到后再贷1500万元。”同年9月27日,中南集团副董事长邓某到西宁,向农行东郊办提出必须开出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南集团才能为农行东郊办引进资金。同年10月1日,中银公司信贷部副经理李某、中南集团林某、江某一同到西宁,要求农行东郊办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解放军9560工厂变更为中银公司。当晚,李某给农行东郊办副主任刘某出示了中银公司于同年9月25日签发给解放军9560工厂的976万元银行汇票。同年10月3日,农行东郊办签发了以海云商场为承兑申请人、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16858015、X16858016),汇票到期日为1991年7月3日。同一天,农行东郊办主任苏某、副主任刘某在兰州市将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第2联交给中银公司李某,李某将976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林某。同年10月7日,江某在广州市从刘某处取走当月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联(解讫联)在北京交给中银公司,同时从该公司取回收款人为解放军9560工厂票面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广州退还刘某。至当月30日止,中银公司共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2万元,放贷时直接扣收手续费48万元。中南集团取得贷款后,将其中的650万元转存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以下简称海云商场)在农行东郊办的帐户。?
中银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从中南集团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农行东郊办得知后,函告中银公司抓紧催收贷款,中银公司要求农行东郊办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农行东郊办为此于1991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农行东郊办签发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中银公司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要求农行东郊办立即支付业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以及赔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期间的损失。?
另,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中南集团已经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一审法院认为,中银公司向中南集团贷款,以农行东郊办签发的、收款人为中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作抵押担保,故农行东郊办与中银公司之间形成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该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商品交易为基础,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无效,中银公司和农行东郊办对此无效均有过错责任,当事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应相应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农行东郊办因原中南集团、中银公司要求,签发的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原中南集团向中银公司贷款的担保,据此,农行东郊办与中银公司形成了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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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协议合同范本3
银行承兑汇票流程
操作一 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简称买方) 从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购进一批布料 (简 称卖方)。两家公司长期以来有业务往来,彼此十分了解和熟悉,并且都有良好的资 信。因此签订了一份购买价值为 30 万人民币的销售合同,合同号为:S/C8888,合 同中约定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一次付清,并要求买方于 6 月 20 号开出一张 面值为 30 万人民币的'期限为 2 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的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宁 波分行(行号 BC1234),其账号为 No:05741234;卖方的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上 海分行(行号 BC4321),其账号为 No:02104321。 要完成这笔业务,首先买方要向银行进行承兑申请。买方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指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前三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有关单据等有关资料送交给中 国银行宁波支行,经银行全部审批程序终了同意买方承兑汇票的要求,买方即与银行 签订承兑协议。请根据上述信息填具“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协议编号:__2468____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付款人全称 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收款人全称_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_____开户银行 帐 号__No:05741234_____ 帐号_No:02104321 汇票金额(大写)人民币叁汇票号码 _1357 拾万 签发日期__年_6_月_20_日到期日_20__年_8_月_20_日以上汇票经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愿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 规定及下列条款: 一、二、次付清。 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一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 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不误。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 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 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承兑申请人 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有承兑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银行 会计部门存查。承 兑 申请 人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No:05741234 中国银行 宁波分行 行号 1234收 款 人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 No:02104321 中国银行上 海分行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行号 4321 此 联 承 兑 行 分 支 付 票 0 款 时 作 借汇票金额人民币叁拾万 (大写)3000000承兑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盖章) 承兑申请人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盖章)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_20__年_6_月_20 日银行承兑汇票(卡片)签发日期 20_ 年 6 月120 日
汇票到期日 20 日20_ 年 8月方 凭 证 承兑协议编号 2468 交易合同编号 S/C8888本汇票请你行承兑, 此项汇票款我单位按承兑 协议于到期日前足额交存你行,到期请予以支付。此致承兑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科目(借)------------------对方科目(贷)-------------承兑申请人盖章 年 6月 20 日 汇票签发人盖章 负责 备注: 经办 转帐 复核 年 月 记帐 日----------------------------------------------------------------银行承兑汇票(卡片)签发日期 年 月 日2汇票编号 第 号承 兑 申请 人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 No:05741234 中国银行 宁波分行 行号 BC1234收 款 人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 No:02104321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行号 BC4321 此 联 承 兑 行 支 付 票 款 时 作 借 方 凭 证千 汇票金额 人民币叁拾万 (大写) 汇票到期日 日 本汇票请你行承兑,此项汇票款我单位按承 承兑协议编号 2468 20_ 年 8 月 20百十 3万 0千 0百 0十 0元 0角 0分 0交易合同编号S/C8888
兑协议于到期日前足额交存你行,到期请予以支 付。此致承兑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科目(借)------------------对方科目(贷)-------------承兑申请人盖章 20_ 年 6月 20 日 转帐 汇票签发人盖章 负责 经办 复核 年 月 记帐 日-------------------------------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交。承兑银行盖章 年 月 日银行承兑汇票 2 背面 注意事项 一、二、收款人必须将本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开户银行,两者缺一无效。 本汇票经背书可以转让被背书人 背书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日期年 日月?ǐ?ǐ?????? ???? ?Л 姨 Й s Й ???? ?1US>背书
日期年月日背书日期年月日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签发日期 日 20_ 年3206 月汇票编号 1357第号承 兑 申 收 款 人 全称请 人全称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此 联 收行 , 承
款 人 开 户 银兑 行 作 借 方 行 凭 证No:05741234 收 取 票 款 时 随 报 价 单 寄 回 承 兑 帐号 附 件帐号 No:02104321 开户银行
行号开户银行行号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BC1234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BC4321 汇票金额 叁拾万 人民币 (大写) 千 百 十3 万0 千0 百0 十0 元0 角0 分0 汇票到期日 20_ 年 8 月 20 日
收款人开户银行盖章复核会计承兑协议编号 2468交易合同编号 1357汇票签发人盖章 负责 经办备注:银行承兑汇票(存根)签发日期 年 月号4汇票编日第 号承 兑 申请 人全称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收款人
全称 此联签发人存根 帐号No:05741234帐号No:02104321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行号BC1234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行号 BC4321汇票金额 叁拾万 人民币 (大写) 千 百
十3 万0 千0 百0 十0 元0 角0 分0汇票到期日 20_ 年 8 月 20 日备注:承兑协议编号 2468交易合同编号 1357负责经办银行承兑汇票(存根)签发日期 年 月号4汇票编日第 号
收款人全称
此联签发人存根
No:05741234
No:02104321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BC1234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BC4321
汇票金额
叁拾万
人民币
(大写)
汇票到期日
8 月
备注:
承兑协议编号2468
交易合同编号1357
日 20
300000*元
100000*90*元
要罚款4500元
不可以,《商业汇票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并且对经背书转让取得汇票的权利人不得提出抗辩。
贴现协议合同范本4
贴现申请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贴现人: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v^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_________ 贴现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贴现协议合同范本5
证 明
XXXX银行:(银行票据上付款方全称)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该票据具体资料如下: 票号:
出票 日期: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汇票 金额:(人民币)
汇票到期日: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行: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证明内容:粘贴单处、被背书人处的财务章,名章盖章不清晰,写错字等),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给予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公司印章如下: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年XXX月XXX日
贴现协议合同范本6
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书
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写错,前手公司已经注销了无法开具证明,依照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你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取得证明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本行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办理条件】
1、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本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本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敞口能提供相应的担保
7、符合贷款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本行下辖的支行(部)提出出票申请
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承兑申请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
申请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和当期财务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承兑保证金进账凭证
担保合同及有关材料
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调查、审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进行实地核实,按照本行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签订承兑协议:全部审批程序终了同意出票,申请人应与本行签订承兑协议,保证(出质人、抵押人)与本行签订保证(质押、抵押) 合同,根据有关规定需办理登记、公证的,应依法办理登记、公证
出票:协议签订后,本行将按协议规定按期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出票手续费
到期承付:申请人应当按照承兑协议规定按时或提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按时付款。
XX银行
我公司收到XX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XX元,签发日期为XX,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背书错误,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我公司负责和承担,请银行给予入账特此说明。
这个证明具体还要经开户银行认可才可以记账
贴现协议合同范本7
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样本
证 明
广发郑州经三支: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为:GA/0100677534,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 .00 ),出票日期为 200 8年07月24日,到期日为 200 9年01月24日,出票人名称:郑州11科贸有限公司黄河路专卖店,收款人名称:郑州22科贸有限公司。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盖我公司背书章银行预留印签章时盖模糊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都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证明
财务章:
法人章:
公章:
浙江888工贸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