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保安合同范本(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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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2 14:55:0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1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即双重赔偿均为全额赔偿,不应扣减。

(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_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8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其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_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9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3

名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20_年4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11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罗倩诉浙江黄岩奥士达工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_年5月2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7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5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既然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路灯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行为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置路灯,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本无过错。但如果路灯的外溢光、杂散光射入周边居民的居室内,数量足以改变居室内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达到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所指的障害光程度,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则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陆耀东诉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20_年11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5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6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存款人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拖延、不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即商业银行应当无条件履行保证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取款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存款人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存款人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还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存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周培栋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衡阳市江东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7月28日民事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2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7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_年9月1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7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8

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该格式化免责条款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人一方的利益,有悖于设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提供该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保险人利用己方强势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格式化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_年10月2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11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9

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存款人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要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存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如商业银行将自动取款机置于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的营业大厅内,只在取款机上方张贴警示纸条,周围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不能保证旁人无法接近正在使用自动取款机的储户,无法偷窥存款人在自动取款机上的密码,客观上使存款人无法在保密状态下安全使用自动取款机,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履行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法定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周培栋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衡阳市江东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7月28日民事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2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如进行混合指认、录像、存档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终结后,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资料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此导致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如果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料,不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不能因行使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免除其在向新闻媒体提供资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李海峰等诉安徽电视台、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等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20_年3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2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需要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就必然涉及赔偿标准问题。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故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如果这类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额时,仍以其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合理的补偿经济损失,从而有失公平。全面正确地理解上述规定,在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不能简单地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登记作出判断,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

(季宜珍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_年1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9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12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义务。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20_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20_)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7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13

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6期)

泸州保安合同范本14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吴凯诉朱超、江苏省淮安曙光双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_年12月16日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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