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行)》(财会〔2023〕21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制定的、旨在对经济活动、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及执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评估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评估工作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包括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全过程,涵盖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各种经济业务。
(三)重要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经济活动的风险。
(四)适应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单位实际,随外部环境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对经济活动、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评估结果应作为完善学校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六条 审计处、监察处牵头负责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其中审计处负责经济活动的评价与监督,监察处负责业务活动的评价与监督。
第七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协同工作部门涉及:财务、资产、基建、采购、组织、学生管理、本科生和研究生管理、科研、人力资源、国际交流、发展计划、信息、党政办、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定期评估机制,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估。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十条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对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财务信息编报、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科研管理、发展规划管理、招生管理、教务管理、外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十一条 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即针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第四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纳入牵头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
(一)根据评估工作计划,评估牵头部门成立经济活动、业务活动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根据业务分工,分别组织实施评估。
(二)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在评估前7个工作日向相关单位下达通知书。
(四)相关单位应按期报送评估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现场调查、访谈等工作。必要时,评估组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进行1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并出具报告。
(五)评估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估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六)评估组根据评估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七)评估牵头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评估情况,审核风险初步认定意见,出具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可以合并各经济活动、业务活动评估结果后出具,也可以根据评估内容分别出具。
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工作总体情况、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方法、风险认定建议、管理建议等内容。
(八)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面征求内部控制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自接到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九)评估牵头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复核、修订评估报告,提出风险认定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其中重大风险报党委常委会审议,重要风险、一般风险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
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十)评估牵头部门根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风险认定意见完成评估报告,向相关单位下达内控风险整改任务分解表,向财务部门抄送评估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整改台账。
第十四条 评估牵头部门应于4个月内形成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如遇特殊情况,评估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应针对评估风险认真组织整改,在收到内控风险整改任务分解表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书面报送评估牵头单位,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整改。评估牵头单位根据整改计划定期跟踪、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2次督促后仍整改不力的单位将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直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报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具体评估内容等,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23〕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学校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为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维护广大师生利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泰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校园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学校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校园矛盾,评估预测可能对校园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保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二条 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主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施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政主导原则。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开展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维护校园稳定、促进校园和谐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和指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师生切身利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校园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
(二)谁主办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办单位是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客观公正原则。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办单位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校园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实施校园稳定风险评估范围: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事项的制定。
(二)关系到师生普遍关心的改革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关系到在较大范围内对师生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校园布局调整、规划建设、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等。
(四)关系到诸多师生群体利益的管理政策调整。
(五)认为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实施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代表大多数师生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大多数师生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广大师生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师生的意愿。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的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与学校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否会引起其他单位类似群体的攀比,造成负面影响。是否对校园稳定产生负面影响,有无相应的应急预案。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 实施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估前,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评估责任主体单位的校领导、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涉及评估事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构成。
(二)制定评估方案。领导小组、评估责任主体单位根据评估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保证评估工作有效开展。
(三)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
(四)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校园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对特别重点或专业性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分析,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
(五)作出评估结论。对经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形成评估报告,根据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责任主体单位根据评估意见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报学校批准,并报市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七)跟踪督查督办。对经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学校维稳工作小组要全程跟踪掌握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八)建立专项档案。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将评估报告、风险化解方案或处置预案整理归档。
第七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学校又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校园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和咨询服务。社会组织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评估结论的参考。
第八条 经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师生利益。
(二)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
(三)参与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
(四)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
第九条 经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公示的范围比较小,校园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经过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暂时未认同的。
(三)参与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检测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难以化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十条 经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符合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的。
(二)侵犯师生合法利益,引起师生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
(三)存在影响校园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四)容易引发相关部门、单位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影响校园稳定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因没有实施校园稳定风险评估而存在重大涉稳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视情予以警示或“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按照《江苏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定》等有关规定查处: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引发影响校园稳定重大事件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进行校园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引发影响校园稳定重大事件的。
(三)开展校园稳定风险评估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严格审查、弄虚作假,引发影响校园稳定重大事件的。
(四)开展校园稳定风险评估未按本办法制定落实相关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引发影响校园稳定重大事件的。
(五)其他应当查究责任的情形。
学校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各区、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乐山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管)学校(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23〕18号)和《乐山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乐教办发〔2023〕25号)文件精神,现将《乐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乐山市教育局
2023年9月7日
乐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估办法》相应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评估是从风险管理角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分析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隐患背后所隐藏的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防御对策和整改措施。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是为全面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并评估出不同环境或不同时期安全危害的重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宣传教育、行政、技术及监督等措施和手段,推动校园教职员工和学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使其掌握安全技能,提高防御发生安全事故和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实施校园安全风险评估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预见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校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把全校教职员工、保安、保洁、餐饮、医疗、电力等临聘人员和全校学生以及校内原教师公寓楼所居住人员纳入整体范畴,主要看有无重大身体、心理和精神疾病,有无暴力和猥琐等不良行为等,居住在校内原教师公寓的人员有无吸毒、邪教、卖淫嫖娼等可能危及校园安全因素,校地、师生、学生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纠纷,是否定期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情况进行排查。
(二)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涉及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建设以及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都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主要看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条件和时机是否成熟,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等,是否具备相关部门的质量和环保鉴定,是否适应大多数师生的利益需求,是否超越了大多数师生和家长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师生和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存在引发师生及家长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三)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风险评估。主要对校园内建筑、电力、电梯、食品(饮用水)、校车、压力容器、教学实验物品等相关设施设备和特种设备实施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关注门窗、楼梯、走廊、护栏、校车、危化品、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采取防过低、防松脱、防坠落、防火灾、防爆炸、防车祸等措施是否科学规范。主要看食物和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认真落实饮食卫生管理各项规定,对教室、操场、图书室、微机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师生出入密集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对校园周边进行风险评估。主要看校园周边是否经常有精神疾病患者、吸贩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活动,周边山体、河道、护坡、堡坎、围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存在发生开裂、倾斜、垮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迹象,学校附近有无污染源,学校可通行距离200米范围内有无加油(气)站、歌舞厅、网吧等,是否经常有黑三轮、黑摩的、无营运资质的车辆超员超载接送学生上放学。
第七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各组织实施一次。
第八条针对学校事故发生规律和季节性特点,采取调研商谈、第三方参与、专家论证等形式,找准安全风险点,实施超前预判,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各校应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园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专班,收集和研读相关资料,熟悉分级方法和工作步骤,开展初步现场调查,了解本校及周边概况,编制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依据风险分级评估方案,组织人员和专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技术机构),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要素,突出本校全体人员、设备设施、施工场所、操作行为、环境条件、制度机制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全方位开展排查,了解学校各岗位、部位、环节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学校安全管理现状、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状况,汇总、分析准备和实施阶段所得的资料、数据,通过分析研究制定本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
(三)编制分级报告阶段。在前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排查和预判的风险点进行分级,确定风险类别,并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编制本校风险分级报告,根据风险等级、管理和环境评估状况,提出针对性强的管控措施和建议,内容包括:1.该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2.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涉安涉稳较大问题的工作预案;4.对该重大事项安全稳定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预测评估报告经学校(幼儿园)党委或党支部会议研究审议后,连同乐山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评估动态登记表,县(市、区)学校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管)学校报市教育局存档备案。
(四)管控与警示。学校针对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建立管控手册,确定各级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告知风险管控职责,并在重点区域设置风险警示牌。
第九条根据风险的可控程度、可能性、影响范围,可将校园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分为四级:
A级(轻微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B级(一般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C级(较大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发生多人伤亡事故的;
D级(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群死群伤的。
第十条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台账,实施“消除销账、未消除记账、新增加账”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按照工作原则,对分析预判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定人定责管控,确保风险在控可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一)明确管控措施。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到学校的管控层级(学校、年级、班级、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形成“一校一策”学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风险公告警示。公布本学校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均要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
(三)排查消除隐患。学校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学校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实现学校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常态化。
(四)加强应急管理。学校根据风险预判评估情况,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学校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在安全风险、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师生,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适时组织开展各类应急疏散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等,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养。
第十二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属地学校风险情况,针对本系统以往发生事故规律和外地同系统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组织本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和学校各个层面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对本系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预判,逐项分析研究,逐类预判评估,对分析预判的安全风险实施定人定责管控,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督查评估,加强重大风险源管控,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乐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