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合同范本1
员工姓名:身份证:
单位名称:海南积分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
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
本人进入海南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申请和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接受公司保险补贴300元/月,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补缴社保合同范本2
本人由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x工作,现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通知本人办理社保。
1、因本人前期一直未交社保(五险,下同),现在开始交社保也不能交满15年,故自愿放弃在合同期内的社保;
2、因本人在原单位办理社保,自愿放弃在合同期内的社保;
3、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在合同期内的社保。
本人承诺:因未办社保的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补缴社保合同范本3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
而《^v^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不管是通过自愿签订、还是胁迫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不购买社保,都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那也许不少公司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保是否合法?
商业保险从其性质、保障范围、资金用途各方面来看均与社会保险有所不同,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对员工的保障。
以商业保险和“协商”放弃社会保险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面临员工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此承担更多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若员工自愿不交社保有效吗?
部分员工提出要求,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而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
针对这样的情形,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
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
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
其实,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不管是签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
对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准确解读补缴政策,特别是要广泛宣传今年年初印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答”,让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充分知晓,认真领会。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_〕132号)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对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的,要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_〕63号)要求,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用录用手续、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其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_〕94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_〕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人社部规〔20_〕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对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没有出具法律文书但承诺不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
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劳动仲裁申请内书只需要符合下述容3项要求就可以了。其中仲裁请求是:要求补交养老保险。理由是下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补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_〕22号)要求,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人员要及时上传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 《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一次性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
2. 《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本见附件2);
3. 办理3年以上(含3年)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需提供法律文书;若承诺不跨省转移的,可提供《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4. 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印证材料(主要包括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工表、报到证、退役军人安置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变动审批表、工资发放表等相关劳动关系印证材料)。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补缴社保合同范本4
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_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贵司决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我已全面了解《_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并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和个人不确定因素,我自愿要求:不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即贵司无需为我缴纳社保),领取社保补贴并自行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保。
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自行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且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均与浙江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关,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以任何理由向贵司及其关联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并不提出任何与社保关联的经济赔偿或费用承担要求。
(2)如因政策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必须为我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承诺退回已领取的所有社保补贴。
(3)本人已对因此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充分的理解,本承诺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并且是因本人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缴纳社保,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该承诺无效。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补缴社保合同范本5
鉴于本人因个人自愿,由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由公司代为办理相关岗位证或职称证,
所有费用由公司垫付,包含培训费x元和其他费用多少x元,总计x元。特此,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证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2、在招投标过程中,若需要本人配合,本人将全力配合公司的工作需要。
如有怠慢等有失职责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需将职称或证书移出公司,或者擅自将职称或证书挂于其他公司使用,则本人需赔偿公司为本人办理职称或证书所花费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总计xx元。
4、因本人同意,公司为本人办理医社保,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同意公司按政府部门规定的缴纳金额缴纳医社保。若本人决定停止缴纳医社保,或者擅自转出社保关系的,则本人需赔偿公司为本人所缴纳的全部医社保费用。
x年个人缴纳医社保比例为:
本市职工按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缴纳;外来职工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有内容!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