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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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26 10:30:3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 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种重大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从电灯、电话到现在的电子商务,这些发明无一不导致新生活方式的出现。国际互连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构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制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面对电子商务如此巨大的市场,可供纳税的收入将会大幅增加,从而增加政府的税收来源。其次,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但同时对电子商务的课税也面临着挑战,这就是如何将现行的税收原则适当地用于电子商务,且能保证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税主体的满意,这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现行税法基本上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而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伴随企业通过网络贸易避税现象的逐渐增多,税法本身应具有的公平、效率等原则正一步一步受到威胁。其主要分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如通过因特网的跨国医疗诊断服务;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课税对象的确认问题。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念,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传递,税务部门将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所以无法确认课税对象及相关适用税率。

3.传统习惯性的数据原件的认证问题。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税务处理环境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均记录于纸张上,按会计数据处理的不同过程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而企业会计则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和申报表来申报纳税的。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商务(无纸贸易)使原来纸质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直接记录在磁盘或光盘上,由于对电子数据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迹,这样就很难辨别哪个是业务记录的“原件”,从而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容易与普遍。

4.适应电子商务的税种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迅猛的预期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应遵循现行税制,还是单独设立新的税种或附加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这在各国已引起广泛的争议。

5.税款的征收方式问题。即使在明确纳税人及纳税对象的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特别是1997年之后推出的商业服务软件允许电子现金过户和电子数据交换,无纸化的交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因为现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这些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有关资料难上加难。

6.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问题。—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帐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互连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且不说,众多潜在应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方式来掩盖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信息。据此,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中的税务稽查监管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无疑是值得作出立法应对的问题。

当然,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远不止于此,但对这六个主要现实问题的认识与解决无疑有益于为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协调找到根本出路。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相对于传统商业形式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还不会导致我国国库财源的阻截。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应用才刚刚起步,所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可能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国,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免征电子商务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应尽早研究。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点考虑,会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帮助。

1.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3.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4.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5.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且行动非常积极:例如,0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欧盟贸易委员会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德国税务稽查部门设计了通过金融部门资金流动掌握电子商务企业涉税信息的方案,以及“反向征税”机制等。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利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同时,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信息及网络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化的税款征收工具与方式,并加紧培养财税电算化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最后,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国际互连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连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全球经济—体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会进一步普及。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尚未形成气候,但其发展必将一日千里。据预测,到200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38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将在243%左右,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可供纳税的收入将大幅度增加,税务部门应抓紧时间,跟踪研究电子商务发展新动向,跟踪研究他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同时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尽早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原则和税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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