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土地耕地租赁合同(精选3篇)
山林土地耕地租赁合同 篇1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耕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法将位于浏阳市、淳口镇、南冲村、花园组指背冲部分土地租赁给乙方。
二、租赁时间:从公元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止,共计贰拾年。
三、租用土地用途:兴办引线厂
四、租金:
1、山林按每亩元/年
2、土地按每亩元/年
3、耕地按每亩元/年
分6年付清总租金,即20__年月付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月付20__年------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月日付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付20__年月日------2030年月日租金。
五、双方承诺:
经甲方村民共同商议,考虑引线厂的原材料怕影响水质变化,甲方委派四位代表到生产有6年以上的其他引线厂家附近进行实地调查,甲方代表经调查引线厂对水质没有影响。为安全起见,乙方需承担甲方提出的以下要求:
1、乙方承诺:
投产前取样张明伟水井和十朝园公井到浏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化验,该化验结果为投产前水质标准,其后每二年进行一次水质取样,如果发现办厂后的水质不合格,不能作为各项饮用水,且其原因又是引线厂及其原材料所造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花园组每户无条件安装自来水,并每年每户承担120吨水费,按时价折合人民币给甲方。
甲方要求把租赁范围内的山水及引线厂工作用水,排到指背塘以外,不经过指背塘,而指背塘的水源采用电排解决,乙方承担电排电费,并建一小间电排房,以保护电机被盗及便于管理。电机及其他附属设备由甲方负责,电机安装及电排管理由甲方负责,如干旱年电排下的水渠无水源供应,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无责任解决电排下无水源问题。如果发现甲方灌溉良田或其他用水而导致水源下水渠,而无故浪费水源下水渠,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电排一切费用,电费由甲方负责支付。
乙方的和药棚必须在与民房安全距离范围外、乙方聘用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
2、甲方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甲方租赁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享有独立生产的自主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如甲方进行干扰,所造成的一切停工损失、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并有权拒绝。
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转让或出租厂房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使用权,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
3、双方约定: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未按法定程序保证乙方的优先租赁权,应当支付违约金。如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应如期满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交换接手手续,交接时甲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乙方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清理。甲方负责把租赁村民的田、土、山重新分配到各户,乙方协助分配工作。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政府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各方与政府协商,但甲方必退还未满合同期的租金。
如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所建厂房及设施拆迁,拆除地面上的建筑物的一切权益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一切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未尽事宜双方再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山林、土地、耕地租赁的具体的面积待丈量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复印件每户一份。
甲方:
社员签字:
乙方
年月日
山林土地耕地租赁合同 篇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耕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法将位于浏阳市、淳口镇、南冲村、花园组指背冲部分土地(山林、土地、耕地)租赁给乙方。
二、租赁时间:从公元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止,共计贰拾年。
三、租用土地用途:兴办引线厂
四、租金:
1、山林按每亩元/年
2、土地按每亩元/年
3、耕地按每亩元/年
分6年付清总租金,即20__年月付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月付20__年------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月日付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租金,20__年付20__年月日------2030年月日租金。
五、双方承诺:
经甲方村民共同商议,考虑引线厂的原材料怕影响水质变化,甲方委派四位代表到生产有6年以上的其他引线厂家附近进行实地调查,甲方代表经调查引线厂对水质没有影响。为安全起见,乙方需承担甲方提出的以下要求:
1、乙方承诺:
(1)、投产前取样张明伟水井和十朝园公井到浏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化验,该化验结果为投产前水质标准,其后每二年进行一次水质取样,如果发现办厂后的水质不合格,不能作为各项饮用水,且其原因又是引线厂及其原材料所造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花园组每户无条件安装自来水,并每年每户承担120吨水费,按时价折合人民币给甲方。
(2)、甲方要求把租赁范围内的山水及引线厂工作用水,排到指背塘以外,不经过指背塘,而指背塘的水源采用电排解决,乙方承担电排电费,并建一小间电排房,以保护电机被盗及便于管理。电机及其他附属设备(电缆、配件等)由甲方负责,电机安装及电排管理由甲方负责,如干旱年电排下的水渠无水源供应,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无责任解决电排下无水源问题。如果发现甲方灌溉良田或其他用水而导致水源下水渠,而无故浪费水源下水渠,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电排一切费用,电费由甲方负责支付。
(3)、乙方的和药棚必须在与民房安全距离范围外(安全距离以安监局设计图纸为准,如有安全事故发生而影响民房建筑结构,其费用及赔偿概由乙方承担,赔偿的费用经双方协商或协商不成,以有关部门鉴定的价格为准。
(4)、乙方聘用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
2、甲方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甲方租赁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2)、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3)、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享有独立生产的自主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如甲方进行干扰,所造成的一切停工损失、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并有权拒绝。
(4)、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转让或出租厂房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使用权,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
3、双方约定:
(1)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未按法定程序保证乙方的优先租赁权,应当支付违约金(甲方与第三方租赁的租金总额)。(2)如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应如期满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交换接手手续,交接时甲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乙方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清理。甲方负责把租赁村民的田、土、山重新分配到各户,乙方协助分配工作。(3)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政府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各方与政府协商,但甲方必退还未满合同期的租金。
(4)如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所建厂房及设施拆迁,拆除地面上的建筑物的一切权益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一切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未尽事宜双方再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山林、土地、耕地租赁的具体的面积待丈量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复印件每户一份。
甲方(盖章):
社员签字: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山林土地耕地租赁合同 篇3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甲方:(租赁)
乙方:(承租)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避灾高产、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确定并纳入国家的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充分提高耕地产出效益,鼓励以水为中心的基本农田改造,提高耕地单产效益。
第二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成都市区,总面积约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 元亩,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 年至 年租赁费为 元年、亩。
三年重新议价时,不涉及经营权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建设大棚温室种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如国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情况适当增收租赁费,具体费用增收事宜由补充合同约定。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龙泉驿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5、执行龙泉驿区耕地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滥垦草原。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
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及管理区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交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7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10%收取违约手续费。
6、乙方如果在二年内不能达到区现行生态农业示范标准的,年租赁费按正常标准上浮30%收取。
第七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耕地租赁示意图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