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已提高很多。国内一些省市,800元已经成为普遍的工资水平,这个起征点已不适应我国居民现在的实际收入水平,也难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关于起征点为多少才合适,学术界对此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全国统一提高至1200元-1500元;另一种是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给予一定的幅度差别。[4]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确亟需调整,而且其提高是大势所趋。具体方案则要结合以上两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稍微提高全国统一起征点的前提下,赋予地方自主的裁量权,制定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一、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必要性
(一) 个人所得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在税收历史发展的早期,其功能主要表现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 [5]但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缺陷认识的加深,税法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逐渐受到重视。 [6]所谓税收调控就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发挥税收经济职能,运用法律形式调节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影响其经济行为的一种调节、控制社会经济运行的活动。 [7]其中一项重要具体职能即“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8] 、“调节人们收入分配不均”。[9] 这分别是身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德国经济学家瓦格拉、英国财政学家道尔顿的税法调控思想,他们首次系统地提出税法是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有效工具,对生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后,凯恩斯学派、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又对之加以肯定和发展。 [10]综观税法中的各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无疑是最能体现税法这一宏观调控职能的税种。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是1993年确定的,当时之所以将起征点由400元提高至800元,就是因为客观经济状况的发展以及指导思想的改变,国家开始逐步重视税收宏观调控的功能,希冀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平衡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10年以来,国民收入几乎每年都以7%以上的速度增长,城市工薪阶层的收入也普遍超过800元的税前扣除额。800元早已不再是少数人才能享有的财富。可见,个人所得税制制定的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若要发挥个人所得税法有效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功能,就要对税制本身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即为亟需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1、 税收公平原则
2、 社会政策原则
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路径探讨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但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早已通过增加免征额等各种方法变相提高了起征点,比如广州地区税前是1260元,深圳是1500元,北京、上海是1000元。这种做法虽然实质上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但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得不然。
笔者认为,与其让地方政府别别扭扭地违背立法法精神各自为政,不如中央根据各省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平均水平统一调高起征点,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再赋予地方一定程度的税前扣除额之自主确定权,以期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反映各地纳税人实际税负水平的起征点。 [18]这样,既可以解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的问题,又可以维持一些经济稍微落后的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水平,使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计因地制宜,较为理想地发挥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 用,从而平衡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维护社会稳定。
「注释」
[2]参见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失效)条文。
[3]参见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项。
[4]参考中富证券网文章:《个税起征点怎么改》,2003年7月5日。http://www.cfs.com.cn . [5]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6]追溯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市场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历程,考察上述阶段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可以看出,古典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定位已经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取而代之的“理性调控”思想(以瓦格拉和道尔顿为代表)、凯恩斯学派(以凯恩斯、汉森为代表)、供应学派(以拉弗为代表)、制度经济学派(以康芒斯、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相继肯定并发扬了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参考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 226-245页。
[8]见前注6,第234页。
[9]见前注6,第237页。
[11]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16页。
[12]同上注,第417页。
[15]同上,第419页。
[16]同上,第4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