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要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为我们划出了评判是非、荣辱、美丑的标准和界限。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我们一方面要强调“内疚神明”,依照社会主义荣辱观指明的价值取向加强道德修养;一方面要强调“外惮法纪”,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扬荣抑耻,规矩分明,才能做道德之事,拒耻辱之行,扬社会正气,创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道德和价值观念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现代社会也给予人们道德选择更多的宽容;但宽容并不意味着主次不分,赏罚不明。
必须看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荣辱不分、是非颠倒的道德行为,甚至出现少数以荣为耻、以耻为荣违背道德准则的现象。这股道德逆流,侵蚀我们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造成了一些人思想观念的混乱,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八荣八耻”的宣传教育力度,而且要在制度规范的建立方面下大功夫,使得人们更加知荣明耻、扬荣抑耻,使得社会更加守则有度、规矩分明。
建立一个好的社会机制,可以做到是非分明,让为恶者得到应有的谴责,让行善者得到应有的赞赏。“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机制和规范,便会导致为恶者得不到社会的谴责,反而得益,甚至常得益;为善者得不到社会的赞赏,反而受损,甚至常受损。长此以往,我们的社会公德便难以发扬,甚至会出现扭曲和倒退。
古人云:“慈于子者不敢绝衣食,慈于身者不敢离法度,慈于方圆者不敢舍规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建立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制度约束机制,对于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除了在道德、舆论上给予批判和谴责外,还应当用社会规范、制度甚至法律来约束之。
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要通过一系列规范、制度的建立,用社会制度的约束力,让无德者不敢做坏事,让有德者更好地做好事。规范、制度以及一系列法律机制的建立健全,是促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人心、落到实处、社会风气得以扭转的有力保障。
社会机制的建立健全,为社会公德的发扬和人们道德水平的普遍提升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保障。“德者,内也。得者,外也。”荣辱观是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决定的,它不仅需要得到个人的自我确认,更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荣”是社会赋予的,“辱”也是社会给予的。高尚的人做出道德的行为,是出于内心高尚的道德观念,这种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褒奖,应有所“得”;同样,对于那些违背社会公德的人,社会也应该加以批判、制裁,让他们有所“失”。也只有如此,才能激发更多的人去做更高尚的事,也只有如此,“荣”才能得以发扬,“耻”才能得以抑止。
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加大“为荣”层面的宣传教育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为耻”方面的制度约束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发挥具体政策的导向作用。既要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又要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做到是非明确、赏罚分明,让广大社会成员不仅从内心的道德感,而且从社会大众的评价中,感受到有德者高尚,得到赞赏和推崇;无德者可耻,受到贬斥和制裁。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展开,这既反映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高度认同,也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社会风气的迫切期望。为了更好地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我们需要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并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践的长效机制,做到内外兼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匡正社会风气、提高文明程度并最终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