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考优秀作文《情役》--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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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02 14:47:3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心为情役,人为情役,何其悲哀!

  香港电视剧《纵横四海》给我最深刻的印象是:一位母亲,为了让杀了人的儿子罪名不成立,竟说人是她杀的,宁愿自己背上杀人犯的罪名,也要让罪恶滔天的儿子逍遥法外!这位“糊涂”的母亲自杀前说了一句话“他是我儿子!”哎!人为情役,命为情丧,何其悲哀!

  “他是我儿子”,感情便有所偏重;“他是我儿子”,理智便可少些;“他是我儿子”,便可以心甘情愿为他顶罪;“他是我儿子”,一切的一切会变得理所当然,包括包庇、包括顶罪,这是何等的悲哀和愚蠢!人,常常如此,常都被感情所役使,无从挣脱。

  心为情役,人为情役。俗话说:“事不关己,关己则乱。”同样,事不及亲,及亲则失。事关及自己的亲人,尤其是关乎父母兄弟,对事物的认知便有失偏颇。理智的天平一旦加入情感,便不可避免地产生倾斜,常常是感情亲密的那头下沉。有了感情,感情深厚,遇事待人便自觉不自觉地从己出发,从亲出发,被感情所役使,仿佛被蒙上了眼睛,触目所及,尽是黑暗。被感情所役使,心里早已有所偏向。于是,便视听混淆,听到看到的都是己长人短、亲者对非亲者错;于是,便昧着良心,帮亲不帮理;于是,便耳目皆失,清白不分。这是何等的悲哀!心为情役,认知便不分真伪、黑白、是非。

  包拯曾说:“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话极正确,要想心不为情所役,必要做到情理两分。情归情,理归理。亲朋犯了错,内心悲苦,但是不能因为感情的亲厚而作出悖理之事。这世上除了情谊之外,还有法理这把尺子。法理于人,犹如扫帚于地,扫去情在身上的污秽,扫去感情的役使,使得心境清明。《读者》上提及另一位母亲,为了法理,大义灭亲,不肯作伪证,亲自将儿子送进监狱,这是何等的可敬!每个人心中都有感情,但是每个人心中也都应有一把尺子,一把量度感情与理智的尺子。不能因为感情的深厚,而置法理于不顾,不能因为感情深厚,便罔顾法纪,不能因为感情的深厚而德义皆失。尤其是处于当今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倘心为情役,就会视法纪、德义为粪土,这怎能使得整个社会法网清明、德义大倡呢?又怎么会有国家的兴旺繁荣?倘若人为情役,整个社会就纲法全无,德义皆失,又何来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愿不再心为情役,人为情役。

  评语:这是一篇亦情亦理的议论性散文。

  这篇文章着重说了两个道理,其一,心为情役,人为情役是很可悲的;其二,人必须情理分明,才不为情所役。这两个道理,都紧扣住“感情亲疏和对事物的认知”这个话题,并且紧紧围绕着“感情”与“认知”的关系来展开议论,切合题意。

  文章的一至四自然段,论述了“心为情役人为情役是很可悲的”这一个中心。为了证明其“可悲”的道理,作者虽只用了母顶儿罪甘为儿死这一个情节为例,但这一个论据具有典型性,而且论证得好,所以,起到了以一当十的例证效果。第四自然段运用了引证法和分析法,两种论证手法运用娴熟,很值得欣赏。

  文章的第五自然段着重论述“人必须做到情理两分,才不为情所役”这一个中心。这一段引用了包拯的言论,用了“扫帚于地”的比喻,还用了另一位母亲大义灭亲的事例,三个论据,形成了引证法、喻证法和例证法三种论证方法,把道理论证得充分有力。多处排比和反问,使道理增色不少。

  这篇文章不但切合题意,内容充分,中心突出,感情真挚充沛,而且语言流畅,句式灵活,善于运用修辞手法,会论证,字体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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