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买什么,国际市场就涨什么;中国卖什么,国际市场就跌什么,针对这一特殊怪局,本文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国际贸易;定价权;大宗商品
1 前 言
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的定价权,几乎全面崩溃。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2010年5月16日直言,中国当前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大宗商品定价权的缺失。姚坚做出如此激烈表态的最大依据就是连年落败的铁矿石谈判。铁矿石谈判由年度定价转为季度定价后,以现价结算,中国钢企按2009年进口量全年要多付700多亿美元。在2010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商务发展论坛上,姚坚算了这样一笔账。从2002年至今,进口铁矿石价格已经由不足30美元涨到150美元,而钢材价格仅由2000元左右涨至目前的4400多元。在国际市场中,虽然我国占65%的铁矿石进口量,但是没有发言权。 姚坚表示,事实上,不仅是铁矿石,石油、铜、粮食等大宗商品的进口也面临类似局面:供需矛盾突出,对外依存度不断增加,海外收购遭遇阻力,对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只能被动适应。进入21世纪,国际大宗商品市场渐渐出现了中国买什么,国际市场就涨什么;中国卖什么,国际市场就跌什么的怪现象。虽然我国进口量非常大,但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定价权已经几乎全面崩溃。由于缺少定价权,中国在买的方面不得不多付钱;更令人痛心的是,中国在卖的方面也是屡现肥水外流。稀土便是最好的例子。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话道出了中国稀土大国的地位,不过这一资源优势并未被利用,反而遭遇了贱卖。我国拥有超过全球50%的稀土资源储量,并占据全球90%的市场份额,但19902005年,中国稀土出口量增长近10倍,平均价格却跌至1990年时的一半。中国因素成为世界市场的热点,但这显然是尴尬的被热点。如何破解中国买什么,国际市场就涨什么;中国卖什么,国际市场就跌什么的怪局,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已经成为再也无法回避的事实。 2 国际定价权缺失的主要原因
2.1 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病
一是决策机制老化。国有企业传统的风险管理体制已严重不适应国际市场瞬息万变的考验。二是行业管理缺位。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稀土就被列为我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还设立了国家稀土办公室。但是,实际情况是稀土的采矿权归国土资源部管理,而出口配额归属于商务部,部门衔接的不顺畅造成了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另外,配额发放的倾斜和局部不公,再加上个别地方乱采滥挖,造成了中国是世界稀土供应的垄断者,却在国际市场定价问题上失语的局面。三是政府各部门缺乏协调。我国政府各部门和进口企业没有形成统一对外的格局,出现了多家采购、内部竞争、互相抬价、外商获利的局面。同时也造成了进口企业只知道到国际市场购买商品,缺乏参与和调控国际价格的主动权和积极性。
2.2 行业集中度低导致无序竞争
行业集中度低是当前影响我国原料市场话语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贸易主体过多、平均规模较小,企业在谈判能力方面很难与国际大集团形成对抗。以铁矿石为例,我国没有一个企业能够与力拓、必和必拓和淡水河谷三个主要跨国集团形成同一级别的对话。同样由于经营主体过多,厂家之间不惜低价竞销,使我国无法掌握定价权。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我国的焦炭等行业。因此,商务部提出通过行业协会整合行业集中度,再辅以国家扶持,形成行业龙头,从长远来看非常必要。
2.3 信息不对称
目前中国在大宗商品的谈判中,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急需解决,那就是中方的意向常常暴露在商家尤其是国际炒家的眼下,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我们不了解他们的机制和信息,他们对我们却是一清二楚。2004 年的大豆风波即是如此,当年,在得知中国大豆采购代表团即将前往美国采购250 万吨大豆后,国际炒家联手将CBOT 大豆期货价格从220 美元/吨力推到391 美元/吨;但合同签署完毕后,期价最高下跌了125 美元/吨,最终造成了国内一半大豆压榨企业的倒闭。
2.4 产能弹性缺失
运转产能弹性的缺失并非仅限于钢铁行业。作为稀土资源大国,中国在稀土领域定价权的旁落同样受制于产能弹性不足。2009年,国际稀土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国内各媒体纷纷指责国内资源型企业的稀土贱卖。在国际需求大减之际,国内稀土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非但没有及时减产、停产,反而提出国家收储以维持企业运转。大型央企五矿集团也正是在此时南下江西,收编了两家稀土分离企业,并在金融危机全程满负荷运转。好在全球经济迅速走出低迷,稀土价格在2010年快速攀升,否则,真不知五矿要如何面对满负荷生产出的库存。
无论作为资源需方或是供方,中国企业在产能运转率方面似乎都缺乏一定的弹性。这就直接造成了在市场向好时,企业快速扩产满负荷生产,过度竞争造成全行业利润微薄;市场一旦下滑甚至持续低迷时,企业只能适量减产,却慎言停产,必要时借助政府之力拉动需求。正是这样缺乏弹性的工业产能,让中国无论作为供方还是需方都面临相对于交易对手的过剩问题。解决之道,恐怕绝非将100家企业整合为2~3家、在国内建立期货市场这般简单。因为,即便国内只有1家钢厂,7亿吨产能如不能弹性运转,面对市场的变化,三大矿仍有底气漫天要价;即便上期所开设了铜、铝、铅、锌、钢铁等所有的金属期货,具有反映和放大供需关系的期货价格仍然不能反映中国的利益。
2.5 期货市场发育不完全,缺乏国际定价中心
在现代市场体系中,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风险转移和提高市场流动性三大职能。目前,我国有3家期货交易所,只有10个交易品种,而美国商品期货市场则有多达 348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稀少、市场规模小、市场开放度不高、市场参与者有限等因素制约了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使之难以发挥对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作用。目前,国际市场的定价权基本上掌握在几大期货交易所手里,国际石油价格的确定主要由美国纽约和英国伦敦期货价格决定,国际农产品价格主要以美国芝加哥期货价格作为参考,国际金属价格主要参照英国伦敦期货价格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大宗商品进出口只能被动地接受国际价格。与此同时,由于外国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或预测我国的库存状况及采购时间、品种和数量,利用期货市场进行炒作,抬高价格,赚取巨额价差。此外,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风险规避,这就使我国企业进口面临的价格风险绝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3 积极争取国际定价权的对策
目前,针对供求之外的不确定因素,我国在大宗能源类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各种看似非理性的溢价或折价,我国应在更高的理性层面采取相应对策。
3.1 改革我国大宗商品流通体制
大力推进我国大宗商品的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打破流通行业的行政垄断,鼓励市场竞争,尽快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增强企业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尽量减少行政干预,逐步让大宗商品的价格由市场特别是期货市场来形成,进出口决策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灵活决定。鼓励民营企业到国外低价购买大宗商品,然后进口到国内。政府从完善和规范市场入手,制定市场规则,灵活管理和调控市场。当前要完善市场法律体系,特别要建立反暴利、反垄断等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尽快建立和完善期货市场
目前在上海、大连、郑州三大期货交易所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类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市场,发展避险工具,通过远期合同化解价格风险。
要尽快把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理顺期货品种上市程序,适度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使期货市场能根据市场需要及时推出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石油、铁矿砂、钢材、农产品等大宗期货品种,并适时推出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品种,有效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增强我国对大宗商品定价的发言权,力争使我国成为某些大宗进口商品的全球定价中心。
3.3 加强政府的有效协调与指导
尽快成立专门机构,或通过行业协会,收集国际市场信息,跟踪国际利益集团与国际炒家的动态,消除我国进出口贸易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加强对大宗商品国际采购的宏观指导。要协调好国内各大进口商的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联手采购影响和压低国际价格,使得我国获得与进口需求相匹配的国际价格的参与权重。政府应重视对重要资源性商品信息的开发并服务于国内企业,努力消除国内企业在参与大宗能源类商品国际市场定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
3.4 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并建立战略储备
国家应帮助和引导企业及时根据国内需求和国际价格行情的变化,自主、灵活地确定进出口数量。在采购过程中,既要避免分散采购导致内部竞争使外商获利,也要避免集中采购导致商业机密泄露引起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升。对大宗买卖,必须在高度保密情况下统一策划,采用灵活多样的采购模式与具体策略,特别是要把现货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组合买卖,规避市场风险。要积极通过国际投资等方式,参与大宗商品国际基地的建设,从源头上消除价格波动的影响,保证大宗商品的安全供应。
3.5 实施企业联盟,争取国际价格谈判优势
从整体上看,中国在某些大宗产品上是国际大买家,但由于有太多企业从事这方面的国际贸易,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统一定价的联盟,国内单个企业的声音很容易被湮没。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价格卡特尔 体系,是规避国际大宗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重要手段和保卫中国经济安全的有利武器。
大宗商品实施集中采购是在海外建立价格卡特尔的有效途径,这样可以使行业内各个企业统一协调和自律,团结起来进行联合议价,打破各企业在国际市场各自为政的格局,避免由于相互竞争而竞相提高进口商品价格,实现利用数量上的优势来换取在价格等方面的谈判优势,并最终规避进口价格波动风险。中国作为需求和消费大国,更需要由几家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建立一个联盟,由这个联盟负责海外集体采购原料。价格卡特尔是一种有效的规避价格风险的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需要考虑其合法性问题,不能与国内外的反垄断法等约束竞争行为的法规相冲突。可主要通过行业协调、企业自律来实现,尽量避免行政力量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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