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特征及防治思考
一、信用证业务遵循的国际规则的形成发展
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实际操作中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定《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之后随着国际贸易变化国际商会进行多次修订,最终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的版本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实行,使用时间长达13年。之后伴随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变化,UCP500在使用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缺陷,国际商会对此进行了修订,目前适用的是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
二、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三、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信用证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备三大特点,具体如下所列: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当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即为第一付款人,并且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市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开出后,其支付的原则为单证严格相符,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四、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a)凭单取款。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符合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能取得货款,有较为安全的保障。(b)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c)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2.对进口商的作用。(a)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b)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c)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抵押保证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抵押保证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3.对银行的作用。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五、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a)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或是单据间互相矛盾,也就是单单不符,银行都有理由拒付。(b)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c)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进口商面临的风险。(a)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需要耗费时间经历通过商检机构解决。(b)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统一的固定格式,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c)进口商设置的软条款,若无明确表示需要银行审核内容,银行只负责审核是否存在相关文件,但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不负责任。若进口商开证时要求不严格,就会承担不能拒付的风险。
3.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1.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装箱单并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a)出口商应在开证前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争取先对其开立的信用证申请提前审核,认真核对其有关内容,争取避免软条款的出现;另外在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证,遇到不符条款时,尽快与进口商沟通,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b)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c)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2.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a)掌握运输工具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期或航班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b)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自己验收货物后签署的到货验收报告,进而有效的规避货物与实际需求不符的情况发生,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3.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a)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b)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因而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出口商交单并经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开证行,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特征及防治思考,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风险,因此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对信用证的了解,发挥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重要作用是贸易各有关方面都应做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