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整理工作总结(必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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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9 12:41:5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银行票据整理工作总结1

(一)定义

由于商业汇票具有融资性质和支付功能,近些年来,在制造、批发和零售等行业使用商业汇票的规模越来越大,解决许多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依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一般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主要以银行信用为主,由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安全可靠性高,易于流通,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功能;而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出票、企业承兑,故其信用低于银行承兑汇票,日常的使用率也不高。二者除了信用差别外,其他相关用途和流程基本相似。

(二)特点

1. 期限长

一般来讲,纸质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一年。

2. 流动性强

《票据法》规定,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就算有一手背书是虚伪交易,也不影响善意取得人对票据承兑的权利。

3. 节约资金成本

对于债务人来讲,开具商业汇票就等同于取得了较低利息的短期借款,大大降低了债务人的资本成本,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局面。基于这些方面,越来越多的客户在大批量购买商品时往往以商业票据的方式进行结算,对于收取商业票据的债权人来讲,这些商业票据不仅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流动性,而且如果对票据管理不善,还会发生丢失、毁损,给债权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商业票据管理的现状

(一)收取商业票据的规模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各集团企业业务规模不断向外拓展,许多集团企业的融资相对困难,很多公司为了保证业务量的完成,开始放宽收款条件,而具有融资性质和支付功能的商业汇票,被大多集团企业广泛使用,使用的规模和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例如,制造行业某一大型上市集团公司20_~20_年收取的商业汇票数量从200多张上升到20_年的2000多张,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由亿上升至亿,商业承兑汇票则从20_年的亿迅速上升为20_年的亿,至20_年,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几乎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两倍。归其原因是该公司放宽了收款条件,遵从许多大客户的意愿,开始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导致的。

(二)收取商业票据的审批流程较为复杂

集团公司内部收取商业票据的审批流程一般为:分公司营业员从客户那里取得用于支付货款的商业票据,然后把汇票寄给总公司营业员。如果汇票是按照汇票约定可以收取商业票据的,总公司营业员就可以把商业票据直接交给总公司财务人员,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则需要出具一份报告,由营业部总经理和会计部部长签名。如果报告内容与票据内容相符,票面信息经核对无误后,总公司财务人员将商业票据交给总公司出纳验票及抄通报入账。整个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具体流程图如图1。

三、收取商业票据的风险

(一)票面风险

根据现行流程,集团公司票据票面状况的正式审核,是在总公司财务收到票据后才进行。分公司营业员和总公司营业员一般不检查票面信息是否有误,在实际收票业务中,票面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如背书印章不清晰、背书空白、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背书不连续、骑缝印章不清晰等。遇到这类问题总公司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案:1.联系分公司,尽快让出现问题的背书人出具相关的证明;2.如不能收取的,直接退给总公司营业员,再退给分公司。

如果是第一种方法,就会大大增加商业票据从增加到入账的时间,尤其是找前几手背书人出具证明,如不顺利,则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另外,原路退回的商业票据在公司内部经过多次转手,也存在丢失的风险。如果是托收时才发现问题,就会面临托收不成功、银行拒绝付款的风险。

(二)票据伪造变造风险

总公司出纳收到商业票据后,会把票据扫描发送到银行查验,银行会发文至开票银行核实票面信息真伪,如回复类似“是我行签发,暂无挂止冻公催,无他查,真伪自辨”,这表明票面信息无误,但仍存在克隆、伪造或变造票据的可能。

(三) 遗失或毁损风险

商业票据的遗失是较严重的问题,这不仅会大大拖延公司的收款进度,增加财务损失,甚至还会面临收不回遗失票据款项的风险。在票据遗失的处理方面,《_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V讼”。

实际上,以上每个环节并非都可顺利进行,从众多公司调查发现,走完以上流程,最少需要三到四个月时间,才可能收回遗失票据款项。如果票据丢失,也会产生较大的资金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列举某集团公司的一个小案例:

票据号:××, 出票人:湖南××公司,金额950000元,到期日为20_年4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由于集团公司内部原因而遗失。

该集团公司从准备资料到挂失止付到公示催告期满用了一年时间,公示催告期满后等待法院出具判决书用了半年时间,交给银行托收又用了半年时间,一共用了两年的时间。按照20_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收入,也有62700元的利息,再加上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和公告费900元以及丢失票据托收银行收取的千分之一的手续费,不考虑其他额外费用,累计起来也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损失。计算表如表1所示。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票据丢失所造成的资金时间成本相对较大,并且还存在收不回款项的高风险,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商业票据在流转时的保管。

四、商业票据的管理建议

(一)加强审核商业票据的培训

商业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重要性甚至高于现金等价物,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内部所有接触商业票据的人员都要具备基本的商业票据知识,在收取客户商业票据以及在公司内部流转时,需要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定期组织相关员工开展有关商业票据知识的培训,加强员工对票据的认识以及加深员工对票据内部流程的了解,强调票据丢失的负面影响,减少因内部疏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辨识商业票据票面要素的基本方法:

1. 商业票据正面的辨识

(1)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名称、银行账号与开户银行信息齐全,金额大小写一致。

(2)出票人全称和财务专用章上的一致。

(3)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在提示承兑出盖章确认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则是出票人盖章确认。

2. 商业票据背面的辨识

(1)背书盖章清晰(不模糊、不缺角、不压边)

(2)背书连续

1)无空白背书

2)被背书人栏内的公司名称为下一手公司名称。

3)骑缝章为骑缝章处下一手公司的财务印章。

(3)骑缝章和被背书人名称清晰无误。

(4)无污迹以及任何涂鸦。

如果有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商业汇票,需要相应的公司出具证明,才能收取商业票据。由于个人疏忽造成票据无法托收及贴现,产生的经济责任,应该追究该员工的工作过失责任。

(二)简化收取流程

简化集团公司内部收取商业票据的审批流程,分公司营业员从客户那里取得用于支付货款的商业票据,不再寄给总公司营业员。而是直接交给分公司财务,让分公司财务与总公司财务对接,财务部门直接对接财务部门,流程和业务都会变得更加顺畅。并且有了分公司财务的初步审核,收取商业票据的风险也会减少一层。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三)提前贴现到期日较长的票据

企业交易收款最有利的就是收取现金,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集团公司持有的是距离到期日比较长的票据,要尽量提前贴现。这样不仅仅可以为企业融入资金,提高企业的现金比率,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避免持有期间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风险。

(四)增加必要的ERP系统功能与权限

1. 新增票据去向功能

商业票据的遗失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对商业票据的库存管理尤为重要。需要确保每一张票据的去向都是清晰并且有数据可循。库存的商业票据每个月都有进行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但是商业票据的去向管理却有所缺失。若要查找某张商业票据的去向或者做一些票据的统计工作,相对较难。若在ERP系统上设置商业票据去向功能,每当商业票据的状态发生改变时,都可以在上面录入相关信息,如托收、贴现、背书以及退回等。这样非常便于日后票据的查询,同时也可降低票据遗失的风险。

另外,目前商业票据的出票银行信用程度参差不齐,有时候小银行会以各种理由推迟或拒绝付款,基于这种情况可在票据去向内增加商业票据的出票银行信息,统计银行的信用程度,这样就可以做出选择性的指引,少收信用度较低的银行的票据。由此便可以提高集团公司商业票据托收的成功率,减少票据因过期不能托收而产生的额外财务损失。

2. 新增应收票据余额报表请求

目前商业票据的管理主要由相关资金管理岗每月制作excel表格进行账实核对,由于大多数集团公司财务工作实行的是轮岗制度,在交接岗位工作时很有可能因交接不善而发生一些差错或者造成数据的混乱,如果账实核对的数据能与ERP的数据相结合,就能够更精确的管理商业票据。

该请求与ERP的应收会计职责中的应收发票余额报表类似。在应收发票余额报表中,根据公司名称分类汇总,可以清楚的看到哪些是本集团公司已经开发票,还没有收到款项的票据,或者哪些是本集团公司已经收款,还没有开发票的票据。应收票据余额报表如表2所示。

这样,新增的应收票据余额报表便可以与商业票据的去向相结合,实现对商业票据的动态管理,也不会因岗位的调动而造成混乱。如果发现问题便可以及时解决,而不是等到月末才进行票据盘点,大大降低商业票据的管理风险。

(五)商业票据电子化

银行票据整理工作总结2

本人有幸参加了省联社组织的关于票据业务知识的培训班。这次培训对于我来说紧张而充实,两天的培训让我收获颇丰,现将本次培训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培训时间为20xx年9月8日、9日两天,地点在合肥市。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票据业务知识,其中包括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信社票据业务的现状、特点及操作实务、关于票据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票据的防伪识别等。培训采用现场授课和互相交流的形式进行并通过考试检验培训效果。

二、培训体会

首先,本次培训效率很高。虽然时间有限,但通过省联社的周密安排和授课老师的辛苦努力,总体效果很好。票据知识作为商业银行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内容很多,让我们学员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接受最多的知识达到培训的目的是这次培训的最大特点。两天的培训让我学习到了以前不知道、不清楚的东西,对自己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提高。整个培训过程非常充实,让我对票据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很好地完成了这次“充电”。

其次,本次培训形式灵活,易于接受。培训的目的就是让学员接受知识,提高技能,这也是培训的灵魂所在。所以,在本次培训中授课老师采用了形式灵活的方式,让我们易于接受。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再次,本次培训实务性很强,注重操作性。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实践服务的,学习的目的也是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完成工作要求。这次培训通过大量的案例讲述了在商业银行运作中票据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票据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票据的防伪识别等实用性知识作了详细讲解。这为我以后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保障,也将使我在实际的操作中得心应手。另外,老师还组织我们进行了现场模拟操作,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在票据工作中应该注意的诸多方面,为知识转化为能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对于银行从业人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不断充实自己,很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希望单位能为我们基层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让我们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金融工作具有整体性,无论从事哪一模块的业务都必须对整个行业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希望在以后能够不断拓宽培训的渠道和知识面,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重点提高,保证我们每一个员工既是“通才”又是“专才”,为我行的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

培训不是目的,只是提高的方法,如果能够在各行间和我行内部进行自我培训、互相提高、现场指导,让业务能手对新进员工进行很好的指导将更有利于我行的进一步发展!

银行票据整理工作总结3

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单位客户票据一体化管理及融资服务需求,丰富票据托管产品服务内容,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根据《_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民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_年版)》、《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民生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_年版)》、《民生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实施细则(20_年版)》、《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_年版)》等民生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池”是指依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客户按照与银行的协议约定,通过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银行在票据托管业务基础上开展的增值业务以及后续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票据相关业务时,还应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在我行用于办理票据池的票据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享有

-1- 票据权利的未到期票据。

第四条 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应与我行签订《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范围。

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且信用良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票据池业务按照不同业务种类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其中基础业务指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信息等业务;增值业务指以客户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

第六条 基础业务

(一)票据托管

单位客户将收到的各类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银行代为保管,由银行将其存放票据保管箱。同时银行在接受客户票据时,向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等服务,并按照单位分设票据托管台帐。

(二)票据管理

票据托管期间,银行提供代保管票据的信息查询,并按月出具代保管票据明细信息清单;按照企业记账模式代为出具记账清

-2- 单,并协助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及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同时到期票据根据与客户约定时间提前通知单位客户。

(三)票据贴现

票据托管期间,对于单位客户有贴现业务需求,并符合《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四)委托收款

在票据托管期间内,根据约定为客户自动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包括在背书栏补记“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银行名称,发出委托收款,收到的票款存入客户结算账户等手续,托收手续办理完毕,款项到账后通知客户。

第七条 增值业务

按照企业托管期间的票据建立票据池,以票据池整体为质押,建立固定票据池或流动票据池,在约定票据池中票据总额度或额度下限,以及锁定还款来源的前提下,为持票人提供授信支持,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证以及其他资产业务。其中固定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总额度;流动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额度下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国内结算部牵头负责开办票据池业务准入机构的审批,同时授权各分行国内结算条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辖内开办票据池业务准入机构的审批(以下简称机构准入审批部门)。

省行负责对客户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的审批(以下简称客户

-3- 准入审批部门)。

关于票据池中涉及票据贴现、票据质押等环节,其机构、客户准入按照相关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省行公司业务部、授信执行部、资金业务部、国际结算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分别负责票据贴现、质押以及相关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国内结算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辖内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机构准入

需要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机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向机构准入审批部门提交一式二联的《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机构准入申请表》(附件2),由机构准入审批部门在进行实地调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后方可办理。

授权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辖支行及以上层级;

(二)内控管理完善;

(三)具备办理对公国内结算业务的资质;

(四)具备安全、防潮防蛀的保管场所;

(五)业务人员素质较高,具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上岗资格,熟练掌握票据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4-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七)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机构应同时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授信、开证等资质。

第十二条 客户准入

(一)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交一式三联的《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对《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所列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将《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包括账户资信情况等内容)提交客户准入审批部门审批。

(三)经客户准入审批部门批准后,开户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池业务协议》,一式两份,银企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中应对票据池业务开办账户、授权业务办理人、申请票据池及解除票据池手续、相关费用、银企对账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四)客户授权业务办理人发生变更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书面说明(见附件4)。开户银行将变更说明作为协议附件留存。

(五)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应开立专用保证金账户。

(六)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应同时满足我行有关低风险业务客户授权范围,并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授信、开证等相关条件。

-5- 第五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规程 第一节 票据托管箱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托管行首次办理票据池业务时,应先建立票据托管箱或采用保管箱等其他形式。票据托管箱(含保管箱,以下同)按托管行设立。托管行可根据需要,以客户为单位单独或合并开立票据托管箱。合并开立票据托管箱的,应按不同客户设置专用信封分户保管。

第十四条 托管行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托管箱的日间管理,设立票据托管周转箱,箱内放置当日收存托管的票据和前日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票据托管周转箱应在监控摄像范围内开启、保管、封装或及时入网点保险柜保管。次日营业开始前,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取出票据托管箱,将前日预约票据从托管箱移入周转箱,再将托管箱存入保险柜或保管箱库保管。正常营业中,对于客户未提前预约而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须经托管行负责人授权后,在监控摄像范围内,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同时开启票据托管箱取出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

第十五条 票据托管箱原则上只能在有票据托管业务发生的营业终了及业务检查时,在监控摄像范围内,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同时开启、保管、封装入专门的保险柜或保管箱库,保管场所保持独立、安全。当日周转箱内票据需当日及时转移至票据托管箱,托管箱内保管票据发生变动时,保管人、复核人员须对托管票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核对无误后,票据托管箱按代保管物的封装要求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双人加锁。

第十六条 营业终了,票据托管箱入专门的保险柜或保管

-6- 箱库保管。

第十七条 票据保管人发生变动时,应在派驻业务经理的监交下办理相应交接手续,核对托管票据账实相符,明确相关责任。

第二节 申请票据池

第十八条 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时,填制《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托管票据交票据经办人。

第十九条 票据经办人收到客户的申请资料,应审核以下事项:

(一)客户与我行签订票据池协议,协议编号正确,客户在票据池协议中选择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增值业务项下选择固定票据池、流动票据池。基本业务用途的票据只能办理基本业务,增值业务用途的票据只能办理增值业务。需要变更用途的,客户需要提出申请,由经办行做票据用途转换。

(二)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内容完整且与票据要素及相关附件完全相符,没有涂改;

(三)《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中预留银行签章无误;

(四)客户已授权指定专人办理各项票据池业务且客户授权指定的专人证件正确;

(五)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要求表面合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记载要素齐全,背书完整、连续,且最后一手背书为申请客

-7- 户。办理增值业务的票据应向承兑行查证,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确保票据是未到期、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

上述任意一项申请资料不符合的,托管行拒绝受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客户。待客户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托管行方可受理。

第二十条

经审核客户提交资料正确后,票据经办人填制《票据池业务申请表》编号并在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编号为15位,编号规则为 PZaabbbbccddddd。其中PZ为固定字母,aa为2位省别号“10”,bbbb为4位会计系统机构号,cc为2位会计系统部门号,ddddd为5位顺序号,顺序号按客户托管申请前后顺序编制。

第二十一条 票据经办人复印票据正反面,作为申请表的附件留存,缮制会计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连同一式三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及待托管票据一同交票据保管人。

第二十二条 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实物与《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及会计记账凭证内容无误后,在一式三联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会计传票加盖复核章。其中第三联申请表做会计传票附件,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系统登记票据池表外账。

票据保管人留存票据实物,一、二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返回票据经办人。

第二十三条 票据经办人收到盖有业务专用章及票据保管人名章的二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后,第一联交还客户,第二联留存,并据以登记《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台账》(附件6,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台账》),留存联专夹保管。

-8- 第二十四条 按客户设立票据池业务台账,通过在“票据用途”栏中填写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区分各类票据使用范围,如遇票据状态发生变更,则在“状态栏”中注明。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记录每个客户每日发生的保管、解除和发出托收的票据金额和笔数。办理增值业务中固定票据池的票据,应每日审核票据到期日,并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通知客户及时补充新的未到期票据并登记票据池业务台帐,确保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不低于固定票据池额度。如不能保证新的票据补充进来,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客户暂不能使用,直至固定票据池补足额度;如遇固定票据池额度不足,未补充新的有效票据,且到期票据未及时划回,则银行有权从客户结算账户中转入相应金额至保证金账户,如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则银行有权单方终止票据池业务。办理增值业务中流动票据池的票据,双方约定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客户可根据自身持有票据情况,选择变更流动票据池金额并登记票据池台帐,但不得低于银行与其约定的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

第二十五条 票据保管人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票据实物在监控条件下存入票据托管周转箱,营业终了入票据托管箱保管。

第二十六条 托管行为客户建立票据池后,应按照有关风险管理要求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对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进行授信,相关部门根据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金额按照风险评估结果核定授信额度及额度使用期限,授信额度可用于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客户对额度有效期内已完成清偿的部分,可申请再次使用。对于

-9- 流动票据池,相关部门应在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金额时进行重新授信审批。

第三节 票据池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办理增值业务并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客户办理增值业务项下表内外资产业务必须拥有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的核定标准如下:

银行对票据池中增值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加总,汇总金额为票据管理额度。

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管理额度×90%

可用额度=票面管理额度×90%-∑已发生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客户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应在上述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条 授信额度为可循环额度。客户占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额度余额)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票据池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客户对已完全清偿的授信额度(指已完全清偿与该额度有关的银行全部债权)可再次申请使用。

第三十条 计算各笔授信业务的授信本金额时,贷款等融资类业务按融资本金额计算,票据承兑、贴现等票据业务按票面金

-10- 额计算,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信用支持类业务按担保金额/开证金额等名义本金金额计算等。上述计算方式不作为确定银行债权数额的准确依据,银行在各具体业务下的债权仍依照具体业务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发生首笔占用授信额度的具体业务之后直至客户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应始终保持票据管理额度×90%≥已发生但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票据管理额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银行应补充质押符合约定条件的票据以提高票据管理额度,使得票据管理额度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客户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除银行行使质押权或/及抵销权扣划保证金账户款项、客户补齐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可解除质押并转出约定金额之外,客户不得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再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第四节 解除票据池中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票据池中该笔票据约定解除:

(一)客户办理基础业务时提回票据并签收;

(二)客户办理固定票据池业务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三)客户办理流动票据池业务时调整票据池额度,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11-

(四)客户办理贴现、质押而造成票据权利转移;

(五)受理客户的申请为其托管票据办理委托收款;

(六)其他票据转移或票据权利转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因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点导致客户申请解除票据池申请的,客户应填制《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解除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票据解除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客户授权业务办理人身份证件提交票据经办人审核。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客户提交资料正确后,票据经办人填制《票据解除申请表》编号并在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编号为15位,编号规则为 PZaabbbbccddddd。其中PZ为固定字母,aa为2位省别号“10”,bbbb为4位会计系统机构号,cc为2位会计系统部门号,ddddd为5位顺序号,顺序号按客户票据托管解除前后顺序编制。

第三十六条 票据经办人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回执缮制会计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连同一式三联《票据解除申请表》交票据保管人。

第三十七条 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解除申请表》及会计记账凭证内容无误后,在一式三联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会计传票上加盖复核章。其中第三联申请表做会计传票附件,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系统核销代保管表外账。

票据保管人在监控条件下开启票据周转箱,取出保管的票据实物,连同二联票据解除申请表返回票据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 票据经办人收到盖有业务专用章及票据保管

-12- 人名章的二联《票据解除申请表》和票据实物后,第一联连同票据实物交还客户,并由其在《票据池业务台账》上签收;第二联留存,并据以核销票据池业务台账。解除申请表和托管申请表配对专夹保管,在《票据池业务申请表》 “备注”栏中标注“已解除”字样,并由经办盖名章,注明解除日期。待托管申请表中票据均解除托管后,票据经办人从专夹取出装订成册。

第三十九条 因第三十三条第(五)点导致某笔票据池申请中的对应票据托管约定解除的,客户申请对托管票据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在托管行柜面当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面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提交托管行,托管票据做成“委托收款背书”。

第四十条 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池业务申请表》 “备注”栏中标注“已委托收款”字样,缮制会计传票,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并复印《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做附件,连同委托收款凭证送票据保管人。

票据保管人核对凭证无误后,会计传票加盖复核章,在会计系统核销代保管表外账。票据保管人在监控条件下开启票据周转箱,取出保管的票据实物,办理委托收款。

第四十一条 办理票据池基础业务时,委托收款票据款项划回后,入客户指定账户。如票据被付款人退回,托管行应交由客户办理签收退回。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低于约定额度,且未补充新票据,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客户暂不能使用,直至票据池补足额度。

-13-

第五节 业务终止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托管行应终止与客户签订的票据池业务协议:

(一)客户申请撤销票据池业务,托管行同意客户的撤销请求。

(二)客户账户撤销。

(三)客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固定票据池有效票据金额不足或流动票据池有效票据低于其金额下限。

(四)客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如遇上述情况,票据池业务开办行应书面通知客户,解除票据池业务管理,终止与客户签订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 客户要求终止票据池业务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托管行审核确认该客户在行内无托管票据后,按客户要求的时间停止办理该业务,并向客户准入审批部门报备。

第六章 风险内控及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开户行办理票据池业务必须获得机构准入资格,同时办理票据池业务客户必须获得客户准入资格。

-14- 第四十五条 有权开办机构应在了解客户、了解客户业务的基础上开办票据池业务,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有权开办机构应审核票据相关要素。其中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要求表面合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记载要素齐全,背书完整、连续,且最后一手背书为申请客户。办理增值业务的票据应向承兑行查证,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确保票据是未到期、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

第四十七条 票据池增值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管理范畴,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四十八条 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需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第四十九条 客户申请票据池增值业务应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手续。同时客户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五十条

票据池增值业务中涉及票据质押期限应覆盖授信业务的期限,质押金额应覆盖债务人在基础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支付义务,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保证金的支付,如担保人只承担偿付本金的义务,则应将利息和其他未付款项作为无担保金额,纳入授信总量管理。同时抵质押率应符合我行抵质押率管理办法。

-15- 第五十一条 省行国内结算部负责全辖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各级机构准入及客户准入审批部门负责辖内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省行国内结算部与各级机构及客户准入审批部门应定期对辖内机构开办票据池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办理行是否为已授权批准机构,是否与客户签订票据池相关协议;

(二)业务办理行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办业务,办理票据池客户是否已在授权批准范围内;

(三)业务办理行是否建立票据保管箱,并在监控条件下开启、封装、入库;

(四)业务办理行是否认真做好与客户的管理池票据对账工作,是否及时在会计系统核算表外账,是否登记管理池票据台账,票据实物与台账、0722/0822余额是否相符;

(五)业务办理行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或证明文件的审核方式是否正确,其中对于审核收款人提交相关单据证明文件的,单据是否符合协议要求,是否表面合规,记载要素是否齐全;

(六)客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票据池中票据到期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已到期且未收回款项票据仍纳入票据池额度等;票据池额度与票据池台账、票据实物是否相符。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细则或我行相关规章制度,违规办理票据池业务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民生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中银发(20_)6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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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业务收费

第五十三条 托管行在受理票据池申请时收取票据池业务服务费。每笔按票据面值的%,最低500元标准收取票据池业务服务费,收入列入“5393票据托管手续费”核算码核算。

第五十四条 应托管客户要求,对其交于我行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查询的,按现行规定的查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入列入“5313承兑汇票手续费”核算码核算。

应托管客户要求,对其交于我行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委托收款的,按现行规定的委托收款费用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章 账务处理及核对

第五十五条 账务处理

(一)接受托管票据时:

Dr:客户号(代保管证券)—0722 〔按票据金额登记〕 Cr:部门号(代保管证券)—0822 〔按票据金额登记〕

(二)托管合约解除时:

Dr:部门号(代保管证券)—0822 〔按票据金额登记〕 Cr:客户号(代保管证券)—0722 〔按票据金额登记〕 第五十六条 收取票据池业务费用 Dr:客户号—809(客户账号)

Cr:手续费收入—5393(票据托管手续费)第五十七条 账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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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应在托管票据实物变动时,在监控条件下,核对托管票据实物金额及份数,与《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中未终止合约的记录是否一致,票据实物与票据池业务台账记录是否一致,票据池实物金额与0722/0822账户余额是否一致。

票据池实物未变动时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应每周末核对上述内容。

(二)营业机构派驻业务经理应每月末对托管票据账实进行检查,核对票据实物与台账记录,以及0722/0822账户余额是否一致。

上述核对,核对人应签章证实或对核对结果进行记录。第五十八条 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被批准后,托管行隶属的对账中心应按照《民生银行银企集中对账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托管行“0722“核算码项下的账户按照重点客户实施对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票据池业务申请表》、《解除业务申请表》及《票据池业务台账》等纸质文书均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结算部负责统一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附的协议及相关申请表格由国内结算部统一制定,总务部负责印制。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18- 的规定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_年*月*日起实行。

-19-

银行票据整理工作总结4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金秋十月,我收到了期待已久的票据营业部报到通知。从参加票据营业部的报名开始,通过笔试、面试,经过层层筛选,我终于有幸成为票据营业部的一员。对我来说这是职业生涯上的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人生的一个新的挑战。

怀着愉快欣喜的心情我来到了票据营业部这个崭新的环境,加入了这个崭新的集体。从第一天的报到,到业务培训班的开始,从票据营业部总经理的讲话,到各位处长领导的授课,我被票据营业部积极、紧凑的工作氛围所感染,使我以也最快的速度进入了票据业务的学习中。

在前期的学习中,通过开班典礼和票据业务概况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的市场,同业的发展和我票营的主要职能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感到,票据业务是一项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专业市场,而同时又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风险的业务,这促使我更认真的对待接下来的各类具体业务操作学习。

在接下来的两周时间里,各位授课老师以《票据业务制度汇编》为基础,深入浅出,全面为我们讲解了票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在学习中,我注意紧跟授课的进程,认真做好听课笔记,结合以前工作中的经验,分析,总结,以求达到最好的吸收效果。比如对于票据业务的贴现、转贴现买断、资产回购这些资产业务,我注意分析在操作中和普通贷款业务的异同点。这两者都是资产运作项目,票据业务学习小结

对运作的对象,也就是信贷对象均要符合信贷条件。而两者侧重又稍有不同,一般贷款业务中对企业的资产、信用分析较多,而贴现业务中更要注重票据的真实性和交易的真实性。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中,以往的票据初审为会计部门,复审为信贷部门,而在票营三审为会计部门,这让我认识到了票据的真实性尤为重要。对于卖出业务,由于以前没有接触,我只有通过阅读汇编和听课后,反复思考、理解,弄懂原理,融会贯通。在内部管理的业务学习中,会计核算是我的薄弱环节,只做过半年内勤的我对目前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不甚了解。好在授课老师讲解明了,由浅入深,使我对会计管理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同时对会计核算的分录有了正确的理解。通过风险管理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对于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的认识,纠正了我以前认为票据业务只有操作的风险的片面理解。在票据系统操作培训中,我认真对每一类票据案例输入、操作,在出现系统故障的空隙时间里,和同事、老师认真探讨输入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每一个案例的测试。

通过四周的学习我从票据业务的经营品种到操作流程,从内部管理的原则制度到管理办法都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并且通过考试强化了概念,加深了印象,通过上机熟悉了操作系统,促进了对业务的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这四周的学习使我对票据业务的发展、特别是今后票据业务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对票据市场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以前我在支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对信贷业务的各个品种有所了解,知道票据贴现是我行

票据业务学习小结的一项资产业务,是诸多贷款方式中的一种。而对票据市尝票据业务却知之甚少。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贸易流通的增加,票据作为良好的支付中介,以其操作方便、流动性强等优势获得了企业的青睐。去年我国年度票据签发量达到万亿元,并成成倍增长趋势,票据市场日益繁荣。

同时票据市场作为衔接中央银行和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场所,也在一国货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票据市场的繁荣,央行对票据市场也投入了较强的关注和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尝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建立票据交易中介机构等设想和构思不断在业内研讨和发布,表明了央行对促进和规范票据市场的发展的决心。

有了繁荣的市场和政策的支持,票据业务也就成了各家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目前在各大商业银行中只有工商银行率先成立了票据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我行较多的分支行开办了票据业务为我票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指明了方向。票据营业部作为全系统票据业务的经营管理机构,既承担了票据业务的经营职能,也要做好系统票据业务的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发挥票营的优势和作用,成为票据市场的迎领者。

银行票据整理工作总结5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依据《_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代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并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第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

金的一种方式。商业汇票的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五条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以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 票据代理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银行营业部、各分(支)行,营销一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及总行各相关部室,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第九条 各经办机构开办本办法所述业务时,除总行相关部室外,须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后,报风险管理部统一授权,未经核准和授权,任何经办机构均不得开办本办法所述的票据业务;同时,对于经核准和授权开办本办法所述票据业务的经办机构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并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

第二部分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和票据业务产品的研发推广与培训;

(二)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和检查,督导各经办机构开展全行不良票据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三)根据本行营运目标,制定票据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负责各经办机构开办票据业务资格的审核,并报风险管理部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审核票据业务的合同范文,提出审查意见规避法律风险,并统一印制合同文本;

(二)负责对各经办机构票据业务授权管理;

(三)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及牵头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同业金融部负责职责:

(一)参与对各经办机构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根据本行日常运营状况,运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工具调度本行资金、调整信贷规模结构,同时进行盈利;

(三)根据票据市场总体情况,结合我行流动性管理要求,定期发布贴现、系统内转贴现指导利率。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二)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限额及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票据业务全过程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票据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并监督会计核算流程。

第十六条 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票据业务操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业务的发展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票据业务的营销、客户关系的维护及日常客户的管理工作;

(二)作为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机构,主要负责系统柜员的权限设置、同业机构、企业客户信息的维护,以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三)负责对票据业务企业的相关贸易背景进行调查审核。负责对授信权限内票据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工作,收集和反映客户需求,对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交至总行公司银行部;

(五)负责贴现票据的相关会计处理工作,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记账、以及票据的保管、托收、对账工作等。

(六)负责本机构不良票据业务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第三部分 商业汇票的承兑

第一章 概述

第十八条 本部分商业汇票的承兑仅指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从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金额与费用

(一)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费用

1、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2、逾期利息: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致使我行垫款的,自垫付之日起转成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3、风险敞口承诺费(风险负担费),各经办机构可视客户的风险情况、担保情况及偿还能力等情况,按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的0—2‰一次性收取,并计入承诺手续费(5111000010)科目。(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风险敞口承诺费亦称为风险负担费)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避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严禁办理承兑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客户向我行提出承兑业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5、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办理该业务的决议;

6、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该业务的,需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7、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8、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9、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10、尚未在我行办理过任何业务的新客户还需提供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复印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XXX银行业务申请书》(留存原件);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担保手续。对于提供担保的,需提交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具体资料需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提交资料包括:

1、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3)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4)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法人书面授权;

(5)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6)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7)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抵押担保: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1)至(2)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2)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质押担保: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但应由经办机构对已具备并仍有效的资料复印存档。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对业务进行调查,并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对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及时告知客户,将材料及时返还客户,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三章 业务初审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本情况调查

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需年检的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确定营业执照无被吊销、注销等情况;

(二)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

(四)公司章程应真实、有效。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加盖公章;

(五)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

(六)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卡: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

(八)账户开立:出票人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第二十七条 信用状况调查

(一)调查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资信情况;

(二)调查出票人的银行信用状况。经办机构应当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出票人开户、销户、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和用信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判断出票人整体银行信用状况;

(三)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

1、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

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及有无偷漏税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应明确、可靠。具体调查中,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

是否界定为滚动承兑应结合客户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具体分析,如客户没有兑付到期票款的能力,在到期前通过申请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再用贴现资金兑付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则视为滚动承兑;利用拆借资金兑付

到期票款后,再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贴现资金用来偿还拆借资金的,也视同滚动承兑;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

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应匹配;

4、出票人生产经营应当正常,销售货款回笼应顺畅;

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应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未出现毁损。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调查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各期报表之间应有效衔接,报表数据变化幅度不大,发现问题应进行仔细分析;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 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调查。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应重点调查

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是否给付对价,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其实质贸易背景的现象。主要调查要点包括:

(一)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应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客户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应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相适应,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况;对所申请汇票金额较大的,该笔交易应与该客户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相称。原则上,我行对客户商业汇票的承兑额度应控制在其前一年营业收入或经营性现金流入量的60%以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应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从交易合同分析

1、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交易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

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应清晰;

5.如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应在其有效期内办理承兑业务;

6、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对申请承兑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的,应将交易合同原件(或已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与该客户以前办理承兑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承兑;

7、交易内容为商品交易的,对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8、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应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客观实际;

9、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以下能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对于商业订单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2、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途径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 保证金的调查

(一)办理承兑业务应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保证金。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二)保证金来源调查

1、保证金来源必须合规合法,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

2、向出票人发放的贷款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担保情况调查

对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授信评审部门批准,可视情况以信用方式办理承兑。否则,应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一)担保合法性调查:认真调查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条件是否具备。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应齐全、有效,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有效;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15

抵(质)押物应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二)担保可靠性调查:

1、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测算保证人最大的保证担保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该理论值内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2、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根据评估情况客观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确定抵(质)押率,在确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估价可信度、抵(质)押期长短、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在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实际抵(质)押率,同时结合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抵(质)押率,确定抵(质)押物最大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数额应不超过其最大担保能力。

(三)确定担保最佳方案:客户经理在客户能够且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当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实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第四章 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进行逐级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查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理移交的承兑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主要包括:

1、申请人基础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等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2、担保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担保物权属证明等是否齐全;

3、银行内部审批资料。主要包括《XXX银行业务申请书》、《XXX银行业务审批书》和调查报告等。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审查。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2、办理信贷业务资格和经营资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有效贷款卡,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出票人是否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等;

3、信用状况审查。包括对出票人的法人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出票人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等的审查。

(三)信贷政策和制度审查。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承兑业务是否符合我行授权管理的要求,承兑人是否符合我行基本条件;

3、企业是否已进行统一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企业信用等级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四)企业财务状况审查。主要包括:

1、出票人财务报表完整性和合理性;

2、财务规范性审查;

3、出票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重点审查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判断出票人按期偿付汇票的能力。

(五)真实交易关系审查。主要审查:

1、交易内容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3、基础商务合同要素是否完整、合理,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商业交易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六)担保情况审查。

1、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

2、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

3、抵(质)押物是否权属清晰、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第三十四条 审批

授信评审部门按规定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兑主体资格、市场和财务状况、贸易背景、担保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审议,尤其是对调查、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批,并填制《XXX银行业务审批书》。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信贷业务流程逐级报批。

第五章 票据承兑

第三十五条 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根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意见、与出票人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缴存保证金,并进行放款前审核。经办机构柜面人员(柜台)接到本机构客户经理送交的放款通知书等承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办理出票手续。

第三十六条 签订合同

(一)经办机构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客户经理按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以及有关条件等,与出票人签订《XXX银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X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二)对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担保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质

押须登记的,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经办客户经理应与客户一同到相关有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需要办理保险和公证等手续的,及时办理。抵押他项权证及质押权利凭证应交经办机构相关部门保管。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质押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对申请综合授信及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的,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对在最高承兑限额未办理最高担保的,应在办理单笔承兑业务时,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担保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一份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新票出票日期应为同一日,新票出票日期不同的,不得在同一份承兑协议项下办理。

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交存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承兑汇票保证金户,在该专户下按每个承兑合同(或每笔银行承兑汇票)逐笔设立序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保证金专户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应及时补足敞口保证金。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等行为。该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指我行经办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汇票承诺见票付款并将其交付给出票人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领用和记载

(一)汇票出票:客户经理向会计人员送交出票通知书,审核无误后,办理出票;

(二)出票人核对汇票:出票人收到由我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根据承兑合同约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期限、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核对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

(三)汇票领用:出票人领用银行承兑汇票须与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质押

第四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申请,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我行按照质押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为承兑申请人另行开具一张或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

第四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在质押时应将我行作为被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加盖客户印鉴章。在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上不得有“不得转让” 字样。

第四十二条 质押业务中,原票先于新票(或贷款)到期的,原票到期后的托收款项,按照新票敞口合计金额转入

申请人保证金专户,作为新票的保证金(或用于偿还贷款),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对于原票晚于新票(或贷款)到期的,新票(或贷款)到期前,承兑申请人须将应付票款足额存入保证金专户(或足额偿还贷款),才能办理原票的质押解除手续;如发生垫款(或贷款逾期),应从原票托收款项中扣收垫款及罚息(或逾期贷款及罚息), 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四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为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80%,如需放宽质押率标准,须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第七章 授信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规定执行。

(一)检查时间:经办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授信使用人和担保人(包括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检查,自授信使用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以后每三个月内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被检查单位(含担保人)在《贷后检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检查内容要求

1、承兑汇票开出后,应要求承兑申请人及时补充该笔业务的发票,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发票足额、真实,完整、有效;

2、授信使用人的目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分析、授信资金使用监管情况、授信使用人目前融资和或有债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当前情况等。授信后检查中发现授信使用人、保证人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抵质押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影响授信业务的安全运行,应及时向总行相关条线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

(三)总行相关条线业务管理部门对经办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授信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指导。检查每年不低于两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单位是否按上述要求做了授信后检查,通过审查业务单位的检查报告,从而判断授信业务是否存在风险或有潜在风险。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考核。

第八章 汇票解付及垫款

第四十五条 汇票解付

(一)票款备付

客户经理应及时查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间,并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10天检查出票人在我行的全部存款情况。

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出票人按票面金额将资金存入经办机构客户存款账户。

(二)汇票审查

经办机构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会计人员对汇票进行认真审查。

1、审查要点:

(1)汇票的真实性及记载事项、基本信息无更改;(2)背书应连续,签章符合规定;

(3)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与汇票记载事项相符;(4)汇票未超过10天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票据权利的期间内(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在作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机构仍应当继续对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付款请求权,经办机构可以拒绝付款。

2、审查后的处理

(1)经办机构经审查无误,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2)经办机构经审查确认汇票存在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约定的拒绝付款的情况,经办机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送还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所退汇票的主要内容、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退票时间和退票人签章。

(三)兑付票款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在经办机构账户(存款账户及该笔承兑对应的保证金账户)资金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划付票款;

2、垫款的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未在经办机构账户(存款账户及该笔承兑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经办机构可先从出票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存款账户扣划票款,若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还应继续向持票人(收款人)付款,付款后经办机构柜面人员应将垫款情况通知客户经理,并由经办机构追索垫款。

追索垫款应及时填写垫款通知书,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若设定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有关规

定处置抵(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的利息后归还垫款。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各经办机构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积极开展清收工作。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未清偿之前,不得为该客户提供新的信用。

第四部分

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第一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一节 概述 第四十六条 贴现申请人及经办机构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

3、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办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2、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3、贴现总量控制在上级行规定的经营计划之内。 第四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八条 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应按规定收取贴现利息。贴现利率可与客户协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浮动。

第四十九条 票据贴现业务计息期限的确定。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息。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五十条 商业汇票贴现付息方式主要有贴现申请人(卖方)付息和商品交易买方付息两种方式。

(一)由贴现申请人(卖方)支付利息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实付贴现金额等于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减去贴现利息;

(二)买方付息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由买方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按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实付贴现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票据业务利息、实付金额的计算: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转/再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利息。

第五十二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业务申请及受理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与营销,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并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收到客户贴现业务申请时,客户经理应对银行承兑汇票及客户资信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私章的《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五)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属于《_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交易,申请人应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六)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首次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到该客户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视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需提供近期相关报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留存,日后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提供,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应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八)经办机构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办机构已有客户第(二)项资料的,办理贴现业务时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但在建立新档案时应留有有效期内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客户提供的第(二)、(四)、(五)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并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对于第(四)、(五)项资料,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原则上应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审查后需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第五十五条 资料初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完整、齐全;

(二)《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清单》应填写清晰、完整;

1、贴现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2、贴现申请人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上收款人或最终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3、加盖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应清晰,并与营业执照、贷款卡(证)及授权委托书上的记载一致;

4、贴现清单中内容应与申请书及票据上相关记载内容一致。

(三)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及业务申请应在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

(四)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首次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对未在本行开户的客户,应要求并协助其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五十六条 票据初审

(一)汇票是否为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三)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符合规定。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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