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运用博弈矩阵分析了平行进口中相关各方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上的关系,找出了相关各方采取行动的最佳均衡点,以期为我国的政策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博弈结果显示:微观层面上,在相关国家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或政策不同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和知识产权人应选择不同的行动;宏观层面上,国家之间进行合作时,采取允许平行进口的政策会对双方都有利。
【论文关键词】 平行进口 博弈论 知识产权
一、前言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行为,是指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同种商标的同种商品的行为。平行进口一直是世界上普遍存在但却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平行进口总量大,涉及商品种类多,进口商品充斥了世界主要国家,对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着巨大影响。但世界各国在平行进口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各国往往在平行进口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政策和行为,进而引发诸多矛盾和冲突。
目前国内有许多论文都以法学为切入口,用权利穷尽或地域性原则来分析讨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本文中笔者拟跳出平行进口合法性的理论之争,通过分析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相关各方的博弈关系,找出相关各方采取行动的最佳均衡点,从而为我国的政策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二、博弈分析 简单地说,博弈论就是关于包含相互依存情况中理性行为的研究。在特定的环境和规则中,博弈双方会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从而达到最佳的均衡点。
平行进口中的博弈关系主要涉及到两方面,一是微观层面上平行进口商和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关系,二是宏观层面上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关系。 1.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分析 为方便利用博弈矩阵诠释相关各方的行为动因,本文特作如下假设:
(1)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出口国市场每卖出一个知识产权产品售价为P1,获利R1,在进口国市场售价为P2,获利R2(P2>P1;R2>R1);
(2)知识产权权利人防止平行进口所作的调查起诉成本为C,胜诉获赔的概率是二分之一,赔偿额为平行进口商的收益额;
(3)平行进口商以单位产品P1的价格从出口国进口到进口国,在进口国市场单位产品的售价为P3(P2>P3>P
1),进口单位产品各项费用为T,进口商单位产品的获利为P3-P1-T;
(4)平行进口商每进口Q数量的产品,进口国市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相应减少Q数量的销量。 2.相关国家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或政策不明的情况 政策不明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如下表1所示: 表1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 该矩阵中平行进口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情况如下:
(1)在平行进口商进口且知识产权权力人起诉的情况下,进口商进口Q数量的产品收益为(P3-P1-T)Q,因为有二分之一的败诉赔偿概率,因此进口商的最终收益为(P3-P1-T)Q/2。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由于平行进口行为的出现而在出口国市场多销售Q,但进口国市场因此少销售Q,故获利为R1Q-R2Q,加上因为有二分之一的胜诉赔偿概率,收益额为(P3-P1-T)Q/2,扣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调查起诉成本C,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为R1Q-R2Q+(P3-P1-T)Q/2-C。
(2)在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进口商进口Q数量的产品,收益为(P3-P1-T)Q;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由于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而在出口国市场多销售的Q,获利R1Q,扣除在进口国市场因此而减少的获利R2Q,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为R1Q-R2Q。
(3)在平行进口商不进口,但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然随时准备起诉的情况下,进口商不进口收益为0;知识产权权利人防止平行进口所作的调查起诉成本为C,因此收益为-C。
(4)在平行进口商不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商的收益为0;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也为0。 在相关国家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或政策不明情况下,矩阵的纳什均衡点要分情况讨论。
当(P3-P1-T)Q/2>C,即平行进口商收益的一半大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起诉所需成本时,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这一战略组合,每个参与人选择的战略是对方所选择战略的最优反应,矩阵的纳什均衡点是(R1Q-R2Q+(P3-P1-T)Q/2-C,(P3-P1-T)Q/2),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点落在第一象限,即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当(P3-P1-T)Q/2 3.相关国家允许平行进口的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 在相关国家允许平行进口的情况下,不存在败诉赔偿的问题,因此在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力人起诉情况下,两者的收益值分别为(P3-P1-T)Q,R1Q-R2Q-C。
其余情况下各矩阵值解释同上。该矩阵的均衡点落在第三象限,均衡点是(R1Q-R2Q,(P3-P1-T)Q),即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理由同上。
4.相关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如表3所示: 表3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 在相关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下,败诉赔偿额为收益额,因此在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力人起诉情况下,两者的收益值分别为0,R1Q-R2Q+(P3-P1-T)Q-C。其余情况下各矩阵值解释同上。
该矩阵的纳什均衡点是也要分情况讨论。当(P3-P1-T)Q>C,即平行进口商收益大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起诉所需成本的时候,矩阵的均衡点是(R1Q-R2Q+(P3-P1-T)Q-C,0)。
而当(P3-P1-T)Q
三、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博弈分析 假设: 1.允许平行进口,进口商收益为R1,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收益为 R2,消费者收益为R3 2.禁止平行进口,进口商和消费者收益都为0,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收益为R4。
(1)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博弈树 笔者用博弈树(如下图1所示)来描述平行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关系。 图1 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博弈树 解博弈树各结点的收益值:
(1):[(R1+R2+R3),(R1+R2+R3)]
(2):[(R1+R2+R3),R4]
(3):[R4,(R1+R2+R3)]
(4):[R4,R4]
(2)结果分析 宏观层面的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平行进口行为的发生,实质上是一种贸易自由化下的资源优化配置,所以允许平行进口情况下,进口商和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总收益一定大于禁止平行进口下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总收益,即R1+R2>R4,则R1+R2+R3>R4。因此,本博弈的纳什均衡是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都选择允许平行进口。
各国对此问题应该采取合作态度,采取均允许平行进口会对双方有利。 参考文献: 谢非: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研究[J].决策借鉴,2002,
(1) 吕明杰: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探讨[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
(4) 施锡铨:博弈论(第1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