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信访案件化解方案总结一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推荐信访案件化解方案总结二
近年来,在新的形势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各部门工作量的增加,群众信访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表现出的负面效应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积极化解信访积案仍然是当前党委和政府的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分析近几年的信访积案,尽管诉求内容、群体构成、形成原因等多种多样,但仍具有共同特征。
(一)信访主体特殊,问题复杂。“年老体弱、生活拮据、固执己见、心理失衡”是这些上访群体的主体,反映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有的是几年、十几年的事情;有的是几个问题连在一起,这个问题连着那个问题;有的是经过多个机关、部门处理,仍然不服的遗留问题。同时绝大多数信访人的现实处境令人同情,部分信访人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
(二)化解难。信访积案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绝大多数涉及个人、家庭或者群体的切身利益问题,往往时间跨度较大,情况复杂,有的依据、政策不明确,调查难度大。加之信访老户具有强烈的对立情绪,对其处理就显得十分困难,这就要求信访维稳办公室要做好牵头,信访工作人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了解信访人的诉求,联合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村,反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上访方式多样。上访人长期反复信访,对信访工作运行机制非常熟悉,择机、择时、择地上访是这些信访人的行动规律。
(四)重复上访。上访人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采取反复上访的方式向信访部门和有关单位施压。有些上访户随着上访次数的增多,诉求问题也在不断变换。对于解决问题的方案反复不定,而且诉求内容又有所增加,标准又有所提高,循环往复,不断重复上访。
信访积案的存在,使有些群众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留下诸多方面的不良影响。从发生信访积案产生的原因上剖析,既有历史、政策、群众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因素,也有信访机制体制不健全导致一些信访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原因。因此,为进一步做好信访积案工作,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信访工作部门应加强与各级各部门配合,提高认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创新工作办法,着力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问题,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一)树立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要自觉把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明确责任,限期化解,力求从源头抓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要坚决克服“群众来上访就是来找麻烦”的思想,要学会换位思考,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上访人当做刁民,都不能对上访老户产生厌烦甚至是抵触等消极情绪;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敷衍塞责。
(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要建立健全信访接待机制,制定领导接待实施办法,设立领导信箱,实行领导定期接访制度;领导经常性地阅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及时阅批部门上报的和有关方面转送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妥善予以处理。
(三)建立积案化解台账,分类处理。信访工作部门对所有信访积案进行清理排查,逐件登记建档,汇集案卷,把排查出的信访积案分解到各责任单位,下发信访积案交办单,明确责任人,落实包保领导,牵头单位,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以化解矛盾,息诉息访为目标,细化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教育疏导措施。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利用网络、视频、宣传手册等宣传载体做好信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熟悉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上访,明白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引导其通过正确途径和程序反映问题,教育其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规范自己的信访行为。同时,要认真做好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着力整顿信访秩序,对上访人在上访时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向上级主管信访工作部门报告,避免事项进一步扩散。
(五)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定期不定期对群众信访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职责分工,下发承办任务通知单,限期给予解决,要以及时化解矛盾为先,坚决把民怨、民难、民忧、民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总之,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只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积极主动深入群众生活了解情况,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就能将信访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规避信访积案的发生,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推荐信访案件化解方案总结三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20xx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20xx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推荐信访案件化解方案总结四
为了切实做好全镇信访稳定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上访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特制定本方案。
为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镇成立以党委书记冉启良同志任组长,镇长刘小松、镇纪委书记王强同志任副组长,全体机关同志和村干部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甘凯杰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镇信访维稳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协调等工作
信访稳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认真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
1、坚持信访问题定期排查。各村(社区)要组织专人,对辖区内信访稳定工作进行定期排查,对于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汇总,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范制止。
2、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各包案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要将排查发现的问题尽力协调解决,争取将一些不稳定因素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把一些热点、难点信访问题解决在形成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之前。
3、对于一些多次调解仍无法消除的不稳定因素和长年上访的缠访户,要求村干部、包村干部和镇包抓领导切实负起责任,随时注意其动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越级上访事件。
为了确保各类信访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须不断提高接访工作的能力和处理信访突发事件的能力。
1、加强值班,确保信访信息畅通。镇领导班子成员每天轮流带班,办公室人员做到24小时值班,确保上下联络通畅。对于各种来访要及时接待,认真询问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同时,要做好各种信访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2、努力做好接访劝返工作。对于发生的越级进京、赴省市县上访事件,要严格有关规定迅速行动,立即将上访群众接回并稳控在当地,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做到接得回,稳得住,不返流,不倒流。
3、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镇村干部要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同时,在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考虑群众实际利益,正确处理各种关系,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导致的信访事件发生。
1、严格实行“一岗双责”。镇村干部在承担岗位工作的同时,对信访维稳工作负有责任,实行包片领导负主要责任,包村干部负重要责任,村干部负直接责任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得分与镇村干部工资补助直接挂钩,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
2、对于因镇村干部个人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要坚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