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虽然目前没有全球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但我国私营企业劳工标准的实际状况也不容乐观,并由此引发了一些贸易问题。我国在坚持“劳工标准比较优势”主张的同时也应对提高私企劳工标准的实际执行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 劳工标准 贸易限制 市场经济地位 在WTO体制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已持续了十几年。以美、法、比利时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世界范围内提高劳工标准,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两者挂钩,以贸易制裁手段来惩罚劳工标准低于一般标准的国家。
一、与劳工标准相关的贸易限制问题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作为出口贸易额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在发达国家的指责对象之列。2011年,美国劳工部长赵小兰陪同前商务部长埃文斯访华时将中国的劳工标准问题和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重要性提到相同高度。
在实践中,中国的贸易出口结构中低附加值产品占了很大的比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如纺织和家电等,虽在国外因物美价廉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也大量的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屡次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在WTO现有的框架下,反倾销问题决不是一个单边措施问题,相反,反倾销税的征收与否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
我国出口企业所遭遇的反倾销问题,除因部分企业确实存在着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低价倾销外,还有相当部分企业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带来的替代价格所引起的。 尽管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WTO,但根据我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中国并不必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地位的获得由各WTO进口成员根据其国内法并依据受调查的生产者的举证来决定。
同时,根据生产者的举证,各WTO进口成员可以决定给予中国某个产业或部门以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必给予其他产业或部门同样的待遇。而且这种作法可以维持15年。
正因为如此,虽然欧盟1998年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企业并不自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须由出口企业按照欧盟提出的五条标准来证明自己已按市场经济运作。同样,美国至今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11年4月28日,在中美第5届商贸联委会举行不久,美国贸易代表左立克、商务部长埃文斯以及财政部长斯诺就中美贸易关系采访中,表明中国必须满足美国法律的6项标准,尤其是其中劳工利益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时指出:“美国底线就是市场力量,包括劳工标准和货币的自由兑换能够决定经济走向,否则中国仍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 此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也得到了部分消费者组织,以及工人组织的支持,这些非政府 组织的态度又反过来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对待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时所采取的政策。
二、我国私企的劳工标准现状 我国的劳工标准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各种具体社会保险规定中。这些劳工标准不仅涉及到工人的政治及公民权利而且也具体到了各种经济、安全卫生和工时标准。
我国的劳工标准,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相比,只有工人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这个方面未能符合公约的要求,这是由于我国实行单一的工会体制所决定的。正因为如此,我国至今未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
尽管立法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机构设置上,我国还设置了劳动监察部门去监督执行劳工标准,但近年来包括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以及各地频发的矿难事故的调查结果都暴露了私营企业在关注强迫劳动,以及劳动者安全方面的不足。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虽然安全事故较少发生,但在服装生产、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任意克扣工人工资、不给加班补偿甚至体罚工人的情况。
三、结论及对策 尽管没有全球统一的劳工标准,但我国劳工立法与现状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我们不能否认发达国家贸易限制主张背后的保护主义动机,但以此作为反对其将劳工标准与贸易制裁相挂钩主张的主要或者惟一的理由,这是不够充分的。
在现有的WTO框架下,各国都是在遵守规则同时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断推动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制裁主张,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就目前WTO的法律条款而言,发达国家以劳工标准直接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贸易制裁还没有法律依据。
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一直在力图开辟劳工标准这一新议题,签订新的贸易协定。我国应当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保持一致的立场,以比较优势理论作为基础反对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挂钩。
第二,从欧盟和美国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具体标准来看,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受到指责最多主要是工人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问题。中国的工会组建率虽然很高,在维护工人的权益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确实有限。
因此,在维持目前的工会体制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监督劳工标准的执行方面的能力。 第三,我们应当重视国内私营企业的劳工标准所带来的贸易问题。
虽然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所享有的比较优势,但以漠视劳工标准换来的低劳动力成本将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同时从长远来看,也会损害我国的产业发展利益。在对地方各级政府的业绩考核标准中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应有所提升,而不能仅仅以吸引外资的多少来衡量。
第四,在监督企业执行劳工标准方面,我国立法上应当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更有效的执法手段,可以建立劳动、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在新建项目的审批上,也应考虑该企业在执行劳工标准方面的成绩。 最后,对出口企业来说,分散经营风险,减少对某一个外国企业的依赖也是我国出口企业不断提高劳工标准的一个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薄凌尘: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几个误区[J].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通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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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应诉的影响[EB/OL].(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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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guichi.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