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_年酒店宾馆工作总结(精)一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
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位臵、面积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x市xx区路号;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x平方米,具体楼层面积附后。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x年,即从 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1x年 x月xx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经济型酒店、餐饮、网吧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6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签合同,应提前在不破坏整体装修的前提下,将其物品、设施在本合同期满当日全部撤出。次日,房屋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租金和相关费用
1、为信守合同,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五十万元(¥500,000,00);
2、出租房屋的年租金为贰佰万元整 (¥2,000,000.00 元),自第三年起逐年递增,递增额度为上一年租金总额的7%;
3、乙方租赁期间,因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管理费及水、电、煤气、通讯、采暖等经营费用及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此期间为乙方装修期,不支付甲方租金,但装修期间所需电费、水费等各种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行支付;
5、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须到保险公司自行办理财产保险,并按时续保,保险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租金交纳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500,000.00元),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甲方在3个月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赔偿,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需另外支付差额;
2、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租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0)。第二年起可按季度以上打租的形式交纳租金,每季度租金交付日期为上季度前一个月;
3、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租金为税前租金;
4、乙方如一次性交齐全年租金,甲方可按当年租金总额的93%收取,作为给乙方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条款收取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出租房屋的各项文件,并确保真实性;
3、甲方只负责提供经营场地,因经营需要增加何和改造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签订合同后,甲方原有的设施设备如乙方想继续留用,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将出租房屋的配电情况、线路情况及消防设施配备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要提前收回房屋,需经
乙方同意,并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返还剩余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6、甲方提供收取租金的正式收据。
第八条 乙方的权力和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同时有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任何违法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
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自行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种证、照、批文及相关手续,手续齐全方可经营;
3、乙方的经营定位、装修风格及设施配备应严格履行项目策划书相关内容,投资金额不得少于项目预算,装修前乙方向甲方交纳10万元的装修保证金,待乙方结束装修后, 甲方按照项目策划书内容验收合格后,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按项目预算装修或装修效果未达到预定标准, 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在租赁期间如不信守合同,中途放弃承租权,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和租金,收回房屋另行租赁,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撤出经营物品及相关设备,不得破坏现有房屋装修及原有设备设施;
5、租赁期满,乙方应按合同终止日期撤出,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违约金(按合同建筑面积计算),同时甲方没收履约保证金;
6、乙方须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如逾期不交,除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加收当年季度租金总额的3%滞纳金,乙方不交或不如期交付租金7日以上,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房屋另行租赁;
7、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如因经营需要,需征得甲方同意,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后实施;如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中止合同,后果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私自增加和改变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需增加和改变,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经双方协商将新的经营项目条款列入合同补充条款中,方可经营;
9、租赁期间内,如乙方需要装修改造,须事先提出装修方案及图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租赁期间内,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四防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甲方各类基础设施的完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后果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 租赁期间内,乙方无出兑、转租权,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丙三方应同时到场,签订转租或转兑协议, 转租或转兑过程中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如乙方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兑给第三方经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所交一切费用,收回房屋另行租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不得将此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房屋收回另行租赁,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其它
1、合同期满,如甲方的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 房屋如因政府统一征用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清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仅供本次签定合同使用;
5、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自执一份;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_年酒店宾馆工作总结(精)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贵州省瓮安县格泰国际大酒店设计与装饰装修施工工程
二、工程地点:贵州省瓮安县银盏乡
三、工程内容:乙方负责按甲方确认的方案图纸设计与施工;双方确认的清单单价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装修。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贵州省瓮安县格泰国际大酒店设计与装饰装修工程(含装饰装修、消防工程、给排水、中央空调、园林、外墙、机电等)的施工。具体装修内容是按甲方确认的方案图及双方确认的清单范围进行施工。
二、承包方式:包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税费形式承包本项目。
三、甲方包报建,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报建相关的资料,并配合甲方进行报建的相关工作。
四、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工程施工保证金200万整,乙方进场正常施工7天后甲方(无息)支付乙方150万作为乙方的开工组织费,剩余保证金于本工程全部完工后7天之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四星合格标准。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如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必须在工期要求范围内进行整改。
二、总工期为 天内完成设计与施工,达到甲方质量要求。
第四条: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室内外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第五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开工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开工时间以具备开工条件,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发的开工令经乙方现场管理代表签收为准。
二、合同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 。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发出开工令后二日内必须进场作施工部署,甲方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楼面交付乙方。最晚不得迟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完工。乙方如逾期甲方可对乙方处以每天二万元的罚款。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可由甲方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按时完工并工程质量较好,甲方可奖励人民币十万元整,总罚金额不超过50万元整。
三、乙方进场施工未达到甲方合理要求的工程施工进度,甲方第一次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追加人工按质按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如乙方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的工程施工进度,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清退,已完成工程量按30%结算,并扣除乙方所交50万工程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违约的处罚,乙方自接到清退通知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退场。
四、乙方确保该酒店于20xx年10月1日试营业(含客房100间、迎宾大厅、外观(含主楼和副楼外墙、停车场景观及绿化、门楼)、宴会大厅及部分包房、消防工程、中央空调、厨房设备等,以上于20xx年9月20前交与甲方使用),如未能营业,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所完成的工程价款。
第六条:材料的供应
材料由乙方采购,单价、品牌、色质必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并双方封样,乙方方可采购,如与封样不符,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价
一、暂定总价:以甲方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总价为准。
二、计价方式
1.本工程按成本加 %利润计算。
2.工程量的计算:根据竣工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3. 按以上计价方式计算的工程造价包含的内容:人工费、大型机械费、材料费、材料加工、以及钢型材除锈防腐费、吊装费、卸车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合同工期内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雨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垃圾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费用、工程完工验收前清洁费、现场经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及其他合理费用。
4.包干单价不含配合费,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主体单位。
5.主体单位的配合内容为:详见第十一条。
6.由甲方提供水、电源,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7.甲方只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堆放材料的场地,乙方自行解决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场所,甲方不予补偿费用。
8.乙方进场前,由甲方组织乙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土建、装饰施工界面进行勘测、交验、核对,并形成书面文字备案;若甲方未及时组织四方进行界面交验,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
三、 调价方法:
本工程人工费按贵州省20xx版最新工程计价定额为标准,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施工面积套算(如定额上无子项目的分项工程按双方协议的市场价格结算)。
第八条: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审查后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通知乙方。
二、甲方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
三、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甲方已支付乙方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甲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四、甲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和结算。
五、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已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工程无备料款。
(2)乙方进场施工两个月后申请首次拨付工程款,甲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给乙方,但是客房100间、迎宾大厅、外观(含主楼和副楼外墙、停车场景观及绿化、门楼)、宴会大厅必须达到50%以上的工程量,以后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每两月30日提交本月工程量清单和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甲方于次月5日前审核并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给乙方,直到工程全部竣工。
(3)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拿到竣工验收合格证,办理工程结算之日起60天内工程款付到总工程款的97%。
(4)剩余总工程款的3%作为保修金,如在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或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维修,保修期满后七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如乙方未及时维修甲方将以乙方的质保金作为维修费,期满后退还乙方时扣
除已使用的维修质保金,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甲方在保修二年期满合格后一次性将3%的工程维修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场地移交标准:
垃圾清理干净,楼面不得留有浮渣。
第十一条:施工配合和总包服务内容
1、甲方协调总承包单位消防电梯(仅此大型设备)供乙方运输材料、设备、机械(大、中型设备除外),乙方对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须服从甲方的整体安排,乙方须对室内垂直运输设备进行保护,由乙方承担因室内垂直运输设备保护不利造成的损失。
2、乙方必须及时将垃圾堆放至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地点(但甲方与总承包单位指令出现矛盾的,以甲方的为准),乙方负责自身的施工垃圾外运;若发现乙方的建筑垃圾乱堆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在甲方工程师的见证下,总承包单位有权派人将作业面清理,对于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甲方可以在乙方当期进度款中转扣给总承包单位。
3、总承包单位提供水电源点 (如不能提供水电源点,也可按总承包单位现有水电源点情况适当提供,但须满足本工程施工接取水电源的需要),乙方需自行安装水表、电表并承担水、电费,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缴交给主体施工总承包人。
4、总承包单位及时提供装修工作面以及符合要求的标高线(水平线)及轴线(垂直线)。
5、乙方进场施工时,在甲方或委托的监理组织下,乙方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及相互责任。
6、总承包单位负责土建修补工作,因乙方原因而需要重复打凿所产生的修补或由于乙方的错误而导致的返修、返工等引起的修补,由乙方自行修补并承担费用。
7、乙方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排栅、场地等,应按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搭建(施工现场不许搭建生活设施)。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临时设施需要拆除或迁移时,乙方应服从并负责拆除或迁移。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甲方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乙方应至少任命一位称职的项目经理常驻工地,作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此项目经理的人选必须经甲方审批。
四、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从事同类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5年以上,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甲方任何发给此项目经理的指令将视为已有效地发给乙方,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技术负责人并具有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天离开工地现场超过8小时,必须向甲方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乙方项目经理离开期间,乙方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六、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日历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三天的,每超出一天,乙方承担20xx元的违约金,此后每天的违约金按200元递增;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力指令乙方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或班组,乙方必须服从并执行。
七、乙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合同 附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特殊情况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一、乙方必须做好现场已完工项目成品保护工作,若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出现问题,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整改、修复或赔偿甲方委托第三方单位修复费用。
二、甲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为: ; 乙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为: ,一方依本地址向对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对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所产生的责任由对方承担,非过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对方。
三、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索赔外再收取本合同总价款 1 %的违约金 。
四、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形: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2)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其它异常事件(包括经区以上政府确认的恐怖事件、造成区级以上一定范围恐慌的事件(如“非典”)等);
(4)6级以上地震;
(5)一周内8级以上大风累计超过8小时;
(6)日降水量100mm以上的暴雨;
(7)40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零下10摄氏度以下的严寒天气;
(8)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人的过失)通知停工或间断施工(如雪灾、高考等);
(9)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48小时。
五、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通用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括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通用条款约定
本装饰工程合同通用条款按照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六条:附件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与传真: 电话与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