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探讨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探讨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2003年7月9日税总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明确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预计营业利润待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调整时可以转回,该差异为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该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企业可自行选择所得税处理方法,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分别介绍如下:
一、应付税款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
(1)借:所得税 69.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贷:银行存款 69.3
(3)借:本年利润 69.3
贷:所得税 69.3
2004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 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4.3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234.3
贷:银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润 234.3
贷:所得税 234.3
2005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
(1)借:所得税 309.3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9.38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309.38
贷:银行存款 309.38
(3)借:本年利润 309.38
贷:所得税 309.38
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预计营业利润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核算方法。
2003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交税金=210*33%=69.3万元
(1)借:递延税款 69.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9.3
贷:银行存款 69.3
2004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交税金=1062.5*33%=350.63万元 补交税金350.63-116.33=234.3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234.3+49.5=283.8万元 贷:递延税款 49.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4.3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234.3
贷:银行存款 234.3
(3)借:本年利润 283.8
贷:所得税 283.8
2005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的核算: 应交税金=937.5*33%=309.38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309.38+136.13=445.5万元
(1)借:所得税 445.5
贷:递延税款 136.12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9.38
(2)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309.38
贷:银行存款 309.38
(3)借:本年利润 445.5
贷:所得税 445.5
从上述例子可见: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需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