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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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04 17:30:1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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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收入是会计学核心要素之一,现有的会计收入的定义并未获得国际公认。正确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须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笔者结合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有关概念,仅就会计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谈点浅见。

[关键词] 会计核算 收入界定 确认标准

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关于会计收入内涵的界定一直是会计研究的热门课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收入是主体在其持续的、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中,因生产或交付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资产或清偿了的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收入是指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为因资产流入、资产增加或是发生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权益增加。但作为会计基本要素之一的收入,国际会计界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本文仅就会计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谈点浅见。

一、收入内涵的界定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的款项。收入作为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之一,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收入的来源应是企业的日常活动,而不是偶发的交易或事项。关于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收入的来源归纳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日常活动应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有些交易或事项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所形成,这种流入的经济利益通常称其为利得,如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利益不作为收入。

2.收人的表现形式包括:(1)各种资产或资源的流入,即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2)负债的清偿,即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3)企业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

3.收入的结果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的三种表现形式,即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企业取得收入通常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等。

总之,要正确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须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而利得来源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业务;收入要以总额并按照配比原则,与其相关的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反映;而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会计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二、收入的分类标准

1.按照收入形成的原因,我国会计准则将收入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取得的收入等。

商品销售收入是企业收入的基本内容,可用于企业销售的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商品以及企业为销售而购入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现金流入是企业收入另一主要内容。提供劳务的种类比较多,主要包括旅游、运输、饮食、广告、理发、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劳务交易收入,如安装费收入、广告费收入、入场费收入、申请人会费和会员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定制软件收入等。这种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来确定。

2.按照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主次分,可以将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主要活动,可以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要业务范围来定。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其他业务形成的收入,通常称作“其他业务收入”。

三、收入标准的确认方法

收入的确认不仅关系到流转税纳税时间的确定,同时还会影响成本、费用的正确结转,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集中体现。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实现原则,即只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增加,才能确认为收入。常见的收入确认方法有:

1.生产法,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在完工时确认收入的一种方法。按生产法确认收入,通常适用于有客户定单,有确切的买主,并且生产周期较长的行业如造船业、建筑业,这类行业在确认收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生产过程中按照完工进度逐渐确认,或在完工时确认收入,在运用生产法确认收入时,收入的总额必须是已确定的,并且可以计量,因而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确认已实现的收入。

2.销售法,是指在销售成立时确认收入的一种方法。在销售法下,收入的确认以销售是否成立为标志,因为在销售成立时收入确认的标准也得到满足。首先,在销售成立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企业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劳务已经提供,收入已实现或已赢得;其次,在销售成时,已确定了销售价款,为收入的计量提供了依据;第三,在销售成立时,换出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已经转换为另一项资产,或清偿了某项债务。

3.收款法,是指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的一种方法。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无法确切地预计最终收到款项,则收入的确认应予推迟。在收款法下,收入通常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后,并收到价款时确认收入。

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S].财政部,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48

[2]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S].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8

[3]葛家澍.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目标[S].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目标.大连:大连出版社,20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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