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方案编制技术合同(精选3篇)
水土方案编制技术合同 篇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要求,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乙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在甲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基础上,通过了解项目和项目区概况、水土流失现状调查、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防治分区划分、水土流失预测等,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实施保障措施等。
3、咨询最终成果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形式交付甲方,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4、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且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之日起,乙方应在日之内编制完成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通过审查后,乙方应在日之内提供给甲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壹式份。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在武汉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合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按时向甲方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三、甲方的协作事项: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时间)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1、完成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所需资料,现场踏勘和监测所需工作条件。
2、资料包括:工程立项资料、选址意见书及红线附图、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及批复、图纸等。
经审查后,乙方应在甲方出具的材料清单上盖章确认。
3、现场踏勘: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踏勘现场和监测提供条件,了解项目有关现场情况。
其它:四、技术情况和资料的保密:本项目的资料及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对资料及成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其用于其它场合,在乙方向甲方正式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报批稿时应将资料归还甲方。
五、审查方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按照本合同第一项所列要求编制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查,由评审专家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作为审查证明。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元,时间:报批稿提交后日内。
②分期支付:元,时间:合同签订后日内;
③其它方式:
(三)在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民法典及其相应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
(一)乙方违约责任:
①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按每逾期一天赔偿设计费的0.5‰,逾期[
]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设计总费用[
]%的违约金;
②若乙方造成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项目资料外泄,则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按设计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选择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2.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书附件二项目组人员表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年月日:
帐号
水土方案编制技术合同 篇2区政府:
根据娄-星编〔〕22号文件,我局机关编制调整为行政编制19人、事业编制28人、工人编制2人、总计编制为49人。局机关实际在岗在编人员38人,空编11人。因工作需要,起,我局从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借调了18人到局机关和新成立的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工作,实际在岗人员为56人。现将我局机关借调18人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借调18名同志的原由
我局借调的这18名同志都是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的教师,是通过两条途径借调到局机关工作的。
1、通过内部公开考试、考核选调到机关工作。和,我局在干部队伍严重老化、编制空余,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先后两次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从教育系统内部选调了陈*君等11名同志到局机关工作。这部分人都是基层学校有着丰富管理经验的行政人员和骨干教师,考试报名时年龄大多在35岁以下,都有大学文化,大多有中、高级职称,到局机关后都很快就胜任了自己的工作,工作成绩都很出色,得到了机关全体干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好评。我局当时决定在内部考试选调这部分同志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内部管理人员中选调,这些同志熟悉教育情况,并有着相关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比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能更快和更好的胜任工作,二是从内部选调,暂缓新增编制,多少能给区财政减轻点压力。
2、成立娄-星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抽调到机关工作。,根据娄-星编〔〕3号文件,我局从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择优抽调了7名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到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迄今这7名同志的编制也未得到解决,这对教育资金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其他兄弟县市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均是10人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二、借调人员编制不解决所带来的问题
去年以来,因《公务员法》的实施和机关津补贴的规范,借调人员没有纳入实施范围,从而这部分人的津贴无法到位,局机关也不可能在公用经费中给他们补足,同时相关财政纪律也不允许,这些人的相关待遇与机关其他在编人员相比就有了较大的差距。而在当时组织选调考试的公告中,我局承诺保证选调人员的待遇与在编干部一视同仁。现在在津补贴规范以后,借调人员的津补贴不能得以落实,这样极不利于调动借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势必会影响整个机关工作的开展。
三、请求解决借调人员编制的理由
1、及时补充编制是保证我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根据娄-星编〔〕22号文件,我局机关总编制调整为49人,现实际在编38人,空编11人。我局机关并非人满为患、人浮于事,而是人手短缺且已严重老化,50岁以上的达18人,40岁以下的仅有2人,相关岗位不及时补充人员,已无法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且再过几年这种青黄不接的情况将会更加突出。我局现在全部解决这11人的编制也正好只是满编,并没有超编。
2、我局借调人员的素质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的。借调人员进机关工作均通过了公开考试、考核,且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参加了组考工作,只是因所招人员岗位工作特殊,才只面向教育系统内部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招考,这些人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与在编的干部一样都是十分可靠的。
3、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定编10人应该按规定到位。根据娄-星编〔〕3号文件,成立娄-星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定编10人,当时是从财政抽调3人,从教育择优抽调7人,这10人应该享受同等的编制待遇。
综上所述,特向区委、区政府慎重请求:
1、在我局干部队伍严重老化、编制尚空余11个的情况下,请求将在和通过内部公开考试选调的陈*君等11名借调人员纳入我局机关参管人员的范围,并解决他们的编制。
2、请求将教育资金管理中心抽调的曾*平等7人按娄-星编〔〕3号文件规定,将他们的编制正式纳入教育资金管理中心,且一并纳入我局机关参管人员的范围。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缺少人才技术成为水利事业发展的“瓶颈”制约。近年来,中省逐年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南水北调流域治理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烟水配套工程、小水工程等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先后在我县启动实施,使我县的水利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水利工程社会效益日益显著,但水利行业自身发展严重滞后,如专业人才匮乏,技术力量不足,人才“瓶颈”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利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水利系统经济创收单位设备简陋,市场竞争力不强,效益较低,经费无来源;水利产业发展缓慢,在如何做大做强“水”文章,在财力的增长点上没有大的突破,职工拿的是死工资,吃的是行政饭,影响了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水利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因多种原因,县水利局专业技术人员只有24人,95年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只进了3名。现3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3名,由于人才匮乏,加之不能形成合理的人才梯次和人才专业结构,严重制约了水利事业的发展。
体制不顺,水利建设“矛”“盾”突出。
在现行体制下要发展水利事业,全面加强水利建设,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第一、队伍建设“青黄不接”。目前,县水利局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缺乏,50岁以下的技术人员只有3人,难以应付日常工作;乡镇水利站技术力量相当薄弱,最简单的测量施工也很少有人懂。此外,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留守的都是老残妇幼,要修水利很难组织民工。第二、水利规划有待完善。虽然编制了《双峰县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报告》,但多数乡镇、村没有水利规划或规划不完善,造成一些新建水利工程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或闲置。如峡山塘主要受益村走马街镇定星村仅仅为了不交水费,而一直在争取项目要另修水库。第三、水政执法亟待加强。目前水政执法环境很差,执法力度太弱,对破坏水利设施行为处罚难。井字镇干部为制止河道挖沙行为多次受到围攻谩骂,水库管理人员对侵占毁坏渠道的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第四、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目前中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有些进展,解决了部分问题,但进度慢,矛盾多,水费收缴、水库负债、小一型水库管理等问题亟待关注解决。第五、水利工程立项艰难。水利项目申报前期费用惊人,专家评审、设计和相关费用动辄几十万,基层无法负担,只能望洋兴叹。即使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批了个什么项目,也因配套资金难到位而实施艰难。
水土方案编制技术合同 篇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编制 规划,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和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地点:
第二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的名称、类别、范围、规模
2.1名 称 :
2.2 类 别(在□内打√): □总体规划 (□城市、□镇)
□城镇体系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
□镇规划 □乡规划 □城市设计 □专项规划
□其它:
2.3范 围 :
2.4规 模 : 用地 (公顷) 人口 (万人)
长度 (公里) 其他
第三条 规划设计内容
第四条 规划设计时限及成果要求
4.1计划(进度)要求:
4.2成果形式: □纸质 □电子
4.3成果份数: 蓝图 套 彩图 套
说明书或文本 套 电子文件 份
4.4成果提交地点:
4.5成果提交时间:
第五条 规划设计依据
5.1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委托书。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5.3已批复的上一级城乡规划成果。
5.4甲方提交的与规划设计项目行政审批要求相符的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
□ 当地政府对本规划项目的指示、批示、会议纪要;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等;
□ 其它:
5.5甲方提交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的中选方案。
5.6由甲方提供的能满足规划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含电子版文件)。
其它: 。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现势地形图纸(比例尺 )
□现势市政工程管网图(比例尺 )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 □其他)
□其它资料:
□提交时间:
第七条 规划设计费用
本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规划设计费用收取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上述费用仅为本合同对规划项目要求,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设计内容、深度要求所对应的规划设计费,未包括专题研究、收集基础资料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 规划设计费用可采用以下 方式支付。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以上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乙方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文件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8.3 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30%规划设计费,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8.4 一次性支付。
8.5 。
8.6双方可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深度(变更量超过15%)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规划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按比例戓协商后向乙方支付工费。在未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规划设计工作,甲方应参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所对应不同工作,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规划设计费,其金额、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列入本合同第七、第八条款中。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乙方已开展规划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规划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规划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规划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9.1.6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9.1.7甲方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方案过程中,如需修改应与乙方协商,甲方擅自修改,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9.2乙方责任
9.2.1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出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
9.2.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及本合同要求的规划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规划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9.2.3乙方对规划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规划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规划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4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规划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9.2.6乙方交付规划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应参加有关上级的规划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修改、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
12.1甲方负责组织规划方案评审、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材料。
12.2规划方案评审、报批时间所延误的时间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 甲方应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技术装备。
12.4甲方委托的规划设计项目如要吸取外地或境外先进经验需外出考察,其外出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12.5 甲方自请外国专家来乙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12.6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7乙方要对甲方提交的规划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与本合同项目规划设计相关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13.2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日为止。
13.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3.5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人: 邮箱: 联系人: 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号: (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