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两反一保的国家应如何应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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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04 19:24:4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一、“两反一保”的滥用

1.反倾销、反补贴的滥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本来是对倾销和补贴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救措施。由于倾销和补贴是非公平贸易行为,人们总是从反倾销、反补贴的正义性来看待各种反倾销、反补贴行为,而忽略了对反倾销、反补贴背后的动机的探究,久而久之,就导致了某些国家的 企业 或政府出于不正当的动机,以反倾销、反补贴为名,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这实际上就已使这一正当的补救措施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这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措施区别于关税壁垒措施的特点之一,就是非关税壁垒的隐蔽性与歧视性。这一特点在滥用反倾销、反补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许多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实施都有其国内 法律 法规的依据,对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正当使用更是这样,那些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有关机构,总是名正言顺地称它们那样做有其国内法律的依据,致使这种不正当行为合法化,从而使滥用的程度愈来愈高。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适用于所有200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根据该法案,海关专员应将所有来自前一财政年度所征收税款的资金(包括利息)分配给受影响的生产商,只要生产商能证明它有资格并且期望得到这种分配。这一法案的规定,既可以使那些缺乏竞争力的产业得到保护,又可以使它们得到额外的利益,这就极大地激发了某些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的积极性,导致了反倾销、反补贴的滥用。

目前, 中国 是全球受到反倾销投诉最多的国家,诉讼国不仅有发达国家,同时还有许多的 发展 中国家,有些国家在我国根本未有倾销行为的情况下,它们根据所谓的一些的 经济 学理论进行推断,先下手为强,将中国的某些商品列入反倾销的名单中,一旦中国的这些商品进入它们的海关,就向这些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最近,世界银行出版的一部关于中国经济的研究著作中注意到了欧盟和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重叠”反倾销案件。该类案件数量较多,分别占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投诉案件的75%和68%。这些反倾销投诉案件通常都是在一年之内欧盟和美国相互独立地提出来的。除了3个案例外,其余的所有反倾销指控都导致了某种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2.保障性措施的滥用。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即保障性措施,是指如果由于未可预见的发展和对关税减让表所列的产品给予减让,使该产品进口的大量增长,对国内生产者的类型产品构成严重侵害的威胁,任何一方政府可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收回减让,或将其修订至避免此中侵害的适当的程度和时期。”这一条款使总协定的贸易规则具有严格性,同时,又不失灵活性,具有双向调节作用。因此,这一条款也被视为世界贸易体制的一种“安全阀”。

二、“两反一保”滥用的原因

三、应对“两反一保”的策略

1.积极对外斡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世贸组织后,经济发展较快,会出现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一些成员把这种快速增长视为对其经济的严重威胁,动辄使用“保障措施”,对正处在经济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因此,出口方政府应与相关国家磋商,化解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由于有些国家国内立法对反倾销具有很强的偏袒性,这些 法律 的实施会给申诉方带来额外的利益从而使这些国家的企业对反倾销乐此不疲,积极立案反倾销。实践证明,当被起诉国政府在此期间与提出反倾销申诉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进行积极的磋商和谈判后,很多反倾销的申诉最后撤诉。在应对反补贴方面,政府的斡旋可使对方取消反补贴行动:要么进口方政府不再认为存在补贴,或认为补贴数额很小,不足以启动反补贴的程序;要么就是双方政府之间达成协议,出口方做出“价格承诺”,进口方则取消反补贴的行动。由此可见,当遭遇“两反一保”时,率先的行动应是出口方政府的对外斡旋。

2.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若申诉国和被起诉国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当被起诉国认为申诉国在滥用“两反一保”时,可将争端向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要求该机构出面解决。由于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公证性越来越被世贸组织成员认可,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被诉诸至该机构,并且得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3.参与世贸组织的政策制定。目前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协议或规则上存在许多的缺陷和漏洞,正是因为这些不完善的地方,使“两反一保”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造成了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两反一保”的滥用。受害国应积极参与世留组织的“两反一保”条款的修定,使条款更为合理,定义更为严谨,实施的要求更为严格,对滥用“两反一保”以达到其推行保护主义的行为应规定相应的约束或惩罚,这样才能使反倾销、反补贴真正成为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使“保障措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体系的“安全阀”,而非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4.出口国行业宏观调控。当出口国涉外经济增长较快时,行业协会要注意对本行业出口进行宏观调控,统筹规划,避免行业内大量企业竞相涌入国外市场,从而造成外国企业或政府的恐慌,以至于启动“两反一保”,对出口国的相关产品重新建立起高的贸易壁垒。行业协会应在企业间进行有效的协调,以使出口达到稳步、有序的增长。同时,各企业也应对出口的增长速度有正确的认识,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实行严格的自律,积极配合行业协会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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