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价格工作个人工作总结(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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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22 21:17: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价格员工作总结一

导语:商品的生产价格,就是由部门平均生产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构成的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生产价格形成后,市场价格将围绕生产价格而上下波动。

例题1-1.(单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价格的本质是( )。

a交换价值 b价值 c个别价值 d市场价值

答案:b

为了适应习惯性做法,将价格分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要素价格。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商品不包括不可再生的“稀缺物品”(如古玩、名人字画),而是限定于可以再生产的劳动产品中的一部分,即用于交换而生产的那部分劳动产品。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物的有用性使物具有使用价值,作为使用价值,商品有质的差别,作为价值,商品只有量的差别。商品必须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基础。

例题1-2.(单选)下列说法中有误的一项是( )。

a.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商品包括不可再生的稀缺物品(如古玩、名人字画)。

b.商品只限于可以再生产的劳动产品中的一部分,即用于交换而生产的那部分劳动产品。

c.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物的有用性使物具有使用价值,作为使用价值,商品有质的差别,作为价值,商品只有量的差别。

d.商品必须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基础。

答案:a

我国目前将第三产业或服务也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流通部门;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服务价格分为五类。

例题1-3.(多选)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包括( )。

a.检验收费 b.鉴定收费

c.认证收费 d.评估收费

e.仲裁收费

答案:abe

(3)要素价格。生产要素是指物质生产经营过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土地、资本、企业家才能和技术商品。

例题1-4.(多选)生产要素价格包括( )

a.土地价格 b.资金价格 c.汇价或汇率

d.技术商品价格 e.劳动成果价格

答案: abcd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商品的价值量是物化在商品内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并不取决于个别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取决于生产中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价值范畴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规定。

价值规律的内容有两点:(1)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商品按照价值量进行交换,即等价交换。

市场价值与价值相比,更接近具体,价值比市场价值更加抽象。市场价值是由部门内部的竞争而形成的商品的社会价值,它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

商品的生产价格,就是由部门平均生产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构成的价格。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态,价值是生产价格的基础,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生产价格的形成。

例题1-5.(单选)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以后,商品价格不再以价值为基础,而以( )为基础。

a.生产成本价格 b.最高生产成本价格

答案:c

价格员工作总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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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辨析价格歧视与价格挤压这2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区别,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制度,分析了中国电信行业的现状、电信市场的结构、电信业垄断运营商的定价行为、价格挤压与价格歧视的概念比较、价格挤压的构成要件,并介绍了互联网接入市场价格挤压之国际案件。分析认为:电信、联通对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和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终端用户实行不同接入价格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行为,而非价格歧视行为。

关键词:价格歧视;价格挤压;互联网接入;市场支配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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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电信和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的调查消散了公众对反垄断执法机关不敢撼动大型国有企业的质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执法的一次有效尝试。然而,由于中国反垄断执法处于起步阶段,执法机构将电信、联通的行为认定为价格歧视是有欠妥当的,对电信市场的分析也尚未透彻。本文认为电信和联通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笔者将通过对价格挤压与价格歧视2种行为的比较,分析价格挤压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借鉴欧盟、美国等国际经验,以论证将电信、联通之行为认定为价格挤压之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对电信、联通被认定为价格歧视行为的质疑

20_年11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称,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已对中国电信和联通2家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此项调查被认为是《反垄断法》首次向大型国有企业开刀而受到广泛关注。国家发改委之所以进行调查,源于20_年上半年有人举报电信和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和网间结算领域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经过调查,国家发改委初步认定这2家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疑。主要理由是电信、联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中给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运营商较高的结算价格,而给与自己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价格就要优惠很多,国家发改委认为这属于《反垄断法》中的价格歧视行为。该报道还给出了具体数据以说明中国电信如何进行价格歧视,并且称,在中国电信的宽带接入价格体系中,是“同一产品、三种用户、三种价格”,即中国电信给予铁通、广电等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弱势运营商的价格一般在每月100万元/gb以上;给予增值服务商的价格一般只有每月10万~30万元/gb;而给予内容服务商的价格则为每月3万~10万元/gb[1]。

从上述报道列出的数据来看,电信、联通的行为很类似于《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一般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2]。这里的接受者对提供者而言就是不同的客户。从这一角度来讲,与电信和联通有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和其他企业均可视为其客户,而电信、联通对这些客户采用不同的接入价格,似乎完全构成价格歧视。然而,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规定,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价格歧视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从这一定义来讲,电信和联通价格歧视行为就变得难以判断了:第一,应认定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范围,与其有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增值服务商、内容服务商、终端用户是否属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第二,只有在行为实施者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价格歧视,《反垄断法》对这个“正当理由”未加以界定,而像过高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等行为都有界定。实际上,电信、联通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非中国特有,国外已有类似案例。根据欧盟、美国等的经验,此类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挤压,而非价格歧视行为,而《反垄断法》对这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未清晰界定。

二、价格歧视与价格挤压行为之厘定

价格挤压作为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国外法律和判例中早有规定。如美国法院在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一案[3]中就已判定了价格挤压这种垄断行为。当时,铝锭是铝板生产的必要原料,美国铝业公司垄断了铝锭这一上游市场,并对与其在铝板市场有竞争关系的生产商收取较高的铝锭价格,美国司法部认为铝业公司的这种行为驱逐了下游市场其他竞争者,构成价格挤压行为。随着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电信业放松管制和私有化浪潮的兴起,由于改革过程中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价格挤压行为也逐渐在电信业变得普遍。20_年,德国电信因对固话批发运营商进行价格挤压,收取过高接入价格而受到欧盟委员会处罚;20_年,西班牙电话公司因在提供互联网宽带服务时,向其竞争对手收取远高于自身终端客户的价格而遭到1.52亿欧元的罚款[4]。那么,中国电信和联通的行为是价格歧视还是与国外案件类似的价格挤压行为呢?笔者认为应从2个方面进行分析:应对中国互联网接入市场进行细化分析;对价格歧视和价格挤压行为进行比较区分。

(一)互联网接入市场层级与价格策略

1.互联网接入市场层级分析根据国际惯例及中国电信业的发展状况,电信市场中的经营者基本可以分为3种类型:一是初始的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连接服务;二是增值服务提供商;三是内容服务提供商。而互联网接入市场是就网络运营商而言的。它又可以分为3个层级:第一,是拥有骨干网的电信运营商,他们掌握了几乎遍布全国的双绞铜线网络,可实现全国性和全球性的互联网接入,这些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便构成一级市场;第二,是没有骨干网络,但仍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的运营商,也称二级运营商,他们与骨干网运营商互联互通,提供转接服务,形成批发市场;第三,二级运营商骨干网运营商直接为终端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形成零售市场。就中国的互联网接入市场而言,中国电信与联通之间的互联互通,形成一级市场[zw(]实际上,中国骨干网运营商不止中国电信和联通,还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科技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和中国长城互联网5家。本文围绕中国电信和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展开,因而其他骨干网运营商的情况不再赘述。[zw)];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级运营商向电信、联通购买转接服务,形成批发市场;电信、联通自营企业和个体用户宽带接入服务以及二级运营商向终端客户提供上网服务,形成零售市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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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员工作总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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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提出:“市场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需要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作为保障,要有一定的规则来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这种规则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正式、非正式的行业规范、国际惯例和商业诚信,要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面对形势要求,作为价格管理监督职能部门,我们深感肩上责任重大,如何适应现代市场管理的需要,拓展新形势下价格监管的新路子,已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答的新课题。近两年来,我局按照省市物价局提出的建立价格诚信机制以及区委区政府“共铸诚信鼓楼”的号召,在湖南路、山西路商业街区,大力推行和倡导诚实守信,开展以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营造诚信氛围,杜绝价格欺诈,遏止不正当竞争为内容的价格诚信创建活动。以“明码实价”为创建方向,以树立“价格诚信示范商场”为典范,努力打造“湖南路价格诚信一条街”,并以一街带全区,促进全区价格诚信体系的建立。

一、树立价格诚信理念,引导企业遵守价格诚信的行为规范

当前市场价格信用缺失有多种表现,其主要表现在经营者价格法规意识淡薄;使用价格术语,广告用语失信;商品虚高定价,折扣促销失信;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优惠、广告欺诈、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方面。其造成危害是商品价格交换背离实际情况,使广大消费者产生“价格信用危机”,商家和企业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影响自已的信誉和同行利益。

湖南路是全国文明一条街,其商业圈大中型商场相对集中,有各类商业企业200多家,在全市商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现的零售额占到全市六城区总额的17.6%。以20_年的统计,日平均人流量达到14万人次,重大节假日人流量高达30—40万人次,20_年湖南路商圈实现销售额77.22亿元。作为全国文明街,经过数年的打造,城市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局在湖南路开展价格诚信创建活动有一定的基础,同时也能取得较好的示范作用。

从市场价格信用缺失到价格诚信机制的建立,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用法律手段规范经营者从业行为,使企业经营者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信用缺失给其带来的危害,这是一项破现行企业经营失信,立诚信理念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局在湖南路开展“价格诚信一条街”创建活动,按照政府倡导,企业参与,行业响应,社会监督的原则,引导企业遵守价格诚信,加强行为规范,重树企业形象。创建工作主要从几个层面来实施,一是把培育、发展“明码实价店”作为价格诚信创建的奋斗目标。20_年经过培育、指导我们发展了涵盖吃、穿、用,有一定价格管理基础21家专卖店为“明码实价示范店”,要求“明码实价示范店”向社会公开提出:“不讨价还价,不虚构原价,不随意调价,不做虚假广告”的“四不”承诺。运行一年后,20_年经过群众测评,考核验收,重新命名了17家为“明码实价店”。另对斯高瑞服饰店等四家企业因不能遵循当初向社会的公开承诺,摘去“明码实价示范店”的牌子。今年,我局将在辖区其他商业街区再培育、发展一批“明码实价示范店”,通过滚动发展,扩大价格诚信领域,努力让“明码实价”成为商家的经营模式。二是突出价格诚信商场示范效应,带动和影响更多企业参加到价格诚信创建活动中来。通过企业申请和考核评定,培育了苏宁环球购物中心、苏宁电器山西路店、五星电器山西路大卖场、湖南路商场、太平洋百货、山西路百货大楼、百富时尚百货公司、世纪泰富百货八个大中型商业企业为“价格诚信示范商场”创建单位,并授予铜牌,要求各示范商场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人员责任制,价格法规学习(培训),定价、调价、台帐登记,商品价格标示,价格投诉处理等五项管理制度,杜绝价格欺诈,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树立大中型商业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同时,对在“价格诚信”创建活动中,有价格不轨行为的商家,一经查实,取消铜牌,并在媒体曝光,不搞终身制。三是在湖南路全街开展“价格诚信一条街”创建活动。通过“致湖南路文明街商家的一封信”,指导商家建立商品价格台帐,规范商品标价签,不虚构原价,建立健全价格管理规章制度,设立专(兼)职物价员;开展优化经济结构价格政策法规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增强经营者明码标价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最终实现明码实价诚信一条街创建目标。通过“关于规范商品价格广告用语的提醒函”,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虚假的价格广告欺骗、诱导消费者,禁止利用价格广告进行价格欺诈,在商品降价销售时,应恪守“信誉第一、诚实为本、文明经营”的商业道德,诚实明码标价。通过价格诚信创建活动,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机制,规范标价和价格广告,使价格诚信真正成为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

二、倡导价格诚信理念符合广大消费者企业经营者的意愿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的生命,而价格诚信更是确保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有序运行的基础。湖南路是全国文明商业街,商业街的价格是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企业诚信经营也是消费者最期盼和关注的热点;同样,经营者也希望有一个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竞争市场。为了扩大“价格诚信”创建工作的影响,广泛了解社会对“明码实价”现实意义的认可程度,今年3.15前夕,我局会同鼓楼区统计局研究制定了“价格诚信”问卷调查方案,并委托区统计局城调队在湖南路地区对1000余名消费者、100多个商家进行了民意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当前群众消费时最关心的是商品价格,占问卷人数的58.04%;认为打折成风是造成市场价格混乱的首要原因;群众最关注的是企业的诚信,最期盼的是实行明码实价。在向商家的调查中99.08%的商家对创立企业信用品牌和形象意识强烈,把诚信经商视为自己的立业之本和生命线。因调查涉及的面广,层次分布均匀,反馈出的信息,充分显示,我局在湖南路商业街开展“弘扬诚实守信,倡导明码实价”活动,符合民意,符合商家的利益,它对净化投资环境促进市场竞争力,繁荣经济等多方面影响很大。对此,中央电视台、省市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三、推行价格诚信理念拓展新形势下价格监管新路子

尽管这两年来,我们在价格诚信创建工作上迈出了一大步,做了大量工作,从正面引导了广大经营者价格行为自律,为价格诚信工作基础了奠定。但市场价格行为规范、价格诚信的效果远没达到,广大消费者对市场价格变幻漠测反映依然强烈,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完善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任重道远,还有很多工作要我们去做,要求我们以务实的精神,创新的意识,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应注重调查研究,分析市场价格信用缺失的成因,寻找对策。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进价格诚信活动,使这项工作即迎合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又有助于市场价格诚信机制的建立,增强广大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用法律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注重宣传教育,正面树立价格诚信典型事例,暴光价格欺诈反面案例,提高价格诚信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强维权意识,抵制商家各类虚假的促销经营活动。三是抓好价格法规的宣传培训,价格政策的提醒,帮助企业法人、物价管理人员熟悉《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定价基本知识,指导企业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四是采取跟踪考核方式,对入围“价格诚信示范商场”的创建单位和“明码实价店”进行动态管理,制定考核达标标准,实行年度审验,经年度考核审验,对不合格单位,取消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五是大造声势,延伸价格诚信领域。动员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学校、医疗服务单位、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价格诚信创建工作,使价格诚信理念在经营服务中得到充分体现。六是加大价格不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及时严厉查处价格失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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