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
摘要:通过简述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概况,审视两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运行与演进,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从知识传承、内外制度、动力机制三个方面作比较研究,探讨两国模式之异同,借鉴日本的有益经验,以促进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教育模式;比较一、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概观(一)办学体制中国目前法学教育体系最为复杂和混乱,多层次(从专科到博士)、多机构(从普通高校到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电大、党校以及民办高校)、多渠道(正规的普通教育与非正规的成人教育并存)、多性质(公办与民办并存)、多导向(普通教育、专业学位教育、在职培训)[1]。中国法学教育以公办高校为主,多种办学形式并存。民办高校为数不少,但无真正意义上的私立高校,大部分依附公立高校以二级学院形式存在。日本法学教育体系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主要教育资源投入占主体地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教育机构与渠道主要集中在普通高校的正规教育。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衔接,法学院系负责素质教育,法科大学院连接国家司法研修所负责职业教育。官办大学、私立大学二元体制并存,各有千秋,互成均势。(二)管理体制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不大,从招生、课程设置、培养方案都受到一定限制,管理机构庞杂,泛行政化。条件不足的高校唯有墨守成规,只求保住办学权,条件较好的高校则在现有体制内小修小补,无力作根本变革。日本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大学自治制度,高校的设置认可由国家依法掌握,大学设置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价由民间机构负责[2]。各高校在学制、课程、招生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且管理机构简化,教授治校原则落到实处。二、模式演进中的知识传承知识通过社会内部不断的试错过程而务实演化,知识演化有赖于环境的稳定。人类知识的演化大部分不能归功于突发性的重大创新或革命,而应归功于广泛而渐进的适应性变革。知识分散并保留在千千万万人脑中,知识的传承需要环境的大体延续,有关法学的非可言传知识对制度环境要求则更高[3]。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肇始于清末,纵观近现代法学教育发展史,可谓三部曲:清末民初大泛滥,建国初期大萧条,改革开放大跃进。清末民初法学教育泛滥,质量低下,后经民国整顿,形成官办公校、优质私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各校应时而变,先后学习风格迥异的大陆法系(尤以学习日本为甚)、英美法系的教育模式,一时出现了“南东吴,北朝阳”的私立法科名校。建国初期,全面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改造、清除旧司法人员重建司法队伍,引进苏联模式,又经院系调整,以政法教育代替法学教育,直至以政治运动取代政法教育[4],中国一度进入法律虚无时代。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大跃进犹如民初大泛滥:公立高校大上快上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几乎一穷二白,私立高校几经涤荡,肢解消失殆尽,大学自治精神难以复归。知识赖以传承的制度环境不复存在,头脑中内含法学知识的法律人被扫地出门,法律职业共同体无从形成,有关法学教育的非可言传知识从此断绝。法学一跃为“显学”却割裂历史、缺失灵魂。日本法学教育模式历经缓慢演进。日本私立法教育源远流长,其不但引发近代教育的产生而且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始终扮演重要角色:私立法校既是自由民权运动的载体,饱含强烈的在野精神,又是日本法治近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引领时代潮流[5]。日本私学甫一开始便有强烈的独立性、民间性、自治性的品格与灵魂,虽经政府政策统合,屡次整备,但未经大起大落故能顽强生存,独立精神弦歌不绝,知识基因得以延续传承。日本早先的私立法律学校发展成今天著名的综合性大学(如明治法律学校为明治大学前身、东京专门学校为早稻田大学前身,英吉利法律学校为中央大学前身),其学习、整合、继受外国法的传统一直未曾中断,对西方法学教育模式兼收并蓄,既引进英美的学徒制,又吸收了欧陆的合理主义理论教育方式[6],形成法学争鸣。日本法律共同体亦在不断变迁中逐步形成。既有启蒙思想家、在野的自由民权者举办私校,又有在职法务官僚举办官学,两大阵地交相传播法律思想与精神,法律知识得以扩散、传承。三、模式运行中的内外制度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演化的规则,外在制度是外在设计出来并依靠政治行动自上而下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制度一般都包含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内在制度的惩罚一般是分权化的、自发的社会反馈,而外在制度的执行一般通过正式的、有组织的机制[3]。实践中,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灵活转换,外部制度能为内部制度演化提供保护与支持职能。中国外部制度设计者对法学教育模式的设计主观性强,长官意识浓烈,而国家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因专家委员临时性、分散性、从属性故而影响有限。当局设计的制度追求广覆盖大一统,从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招生模式都整齐划一,导致千校一面甚至千生一面,完全忽略大学分层带来教育多元化、培养目标多元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多元化以及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方面、分层次、多功能[7]。又因缺失正式的、有组织的惩罚,外部制度得不到有力执行。尤为严重的是,上层管理者无法关注到基层有益的内在制度,不能将其及时转化为可推广的外在制度,加之外部制度供给缺位,不能很好地保护、培育、支持、补充内在制度。中国内部制度因历史断层频繁,外部制度保持压制态势,长期缺乏渐进演化的环境,内部制度一直未能成型。各高校竭力迎合上层统一设置的条条框框,未办法学专业者冲刺最低门槛,谋求办学权,已办者瞄准官方评估最低标准,但求合格过关。各高校法学专业坐享人口红利,暂无招生压力,跑马圈地,无需竞争,相互间也未构筑学习、竞争机制。加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司法实务界与法学教育界各自为政,现实法制与理论研究缺乏相互交流与促进[8]。法学教育界行业自律、自治制度及第三方约束机制无从形成。日本外部制度一直比较宽松。1879年明治政府《教育令》实行教育行政权地方自治,自由主义政策使私立法学教育得以建立并壮大发展。即使政府统合将其纳入国家体制内,仍以财政、政策手段引导为主,不唯强制。至1918《大学令》实行国立、私立大学平等政策,二战后经美国的全面改造,在确立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法制体系同时,保留了私法领域内的日本法律传统,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未受根本性的外部制度冲击。日本法学教育传统不断发展演变,主管当局也不苛求规范化、统一化,内部制度得以多向度演化,形成培养目标、学生特质、学校传统三大差异。第一,各大学基于培养目标的不同定位和思考,纷纷开展差异化发展策略,重于培养法曹者有之,重于培养政府官僚者亦有之。第二,日本法科大学生在选修课程方面远比中国更为丰富和自由,造就了其迥异的问题意识与批判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法科大学生是自己塑造自己[9]。第三,高校间差异源远流长,历史积淀形成的独特传统已深入学校体制、师生内心,坚持和维护传统差异的观念根深蒂固,且有内在制度予以保证。坚持差异与传统须经得起竞争,日本温和宽缓的内外政策也蕴涵效仿与竞争机制,其逐渐演化成行业自律、自治制度——正式化内在规则(formalised interal rules),即教育共同体内在地创造大量制度,由第三方以有组织的方式在中间执行。目前日本法学界有几大法科学院认证评估机构,其中日辩联法务研究财团和大学标准协会较有影响,第三方机构对法科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师资数量与能力、考试状况、成绩评定等作出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一批质量不合格、甚至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大学法学院名单向社会毫不隐讳公布,促其整改甚至迫其退出[10]。日本私学双雄之一的庆应义塾大学也曾被评定为整改措施很不充分,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责令其重新整改。 四、模式改良中的动力机制动力机制源于爱、强制或自我利益。爱在小型群体的激励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但不适于现代社会的大众化法学教育。依赖强制的动力机制具有重大缺陷,即主管者往往不具备管理所有教育资源所必需的知识,而受强制的办学者有可能在不受惩罚的时候尽量敷衍塞责。只有诉诸自我利益和依赖自愿行动的激励机制才能达致教育绩效持续改进的理想后果[3]。(一)准入制度中国举办法学教育门槛低,“有条件就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主管部门对师资、图书等办学条件未设定强制性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因而无法遏制一哄而上的办学冲动。办学一旦获批则一劳永逸,无退出制度、惩罚制度相配套。准入门槛低必然引发招生门槛低,最终影响法学教育质量。日本入学门槛较高,法学教育倾向精英化,法学院录取指标少,分数高,法科大学院入学需要参加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DNC)或日辩联法务研究财团(JLF)举办的入学适应性考试,淘汰率较高[11]。此外日本有强制退出机制。(二)评估制度(三)就业、司考与教育反馈制度中国强调法学专业“万金油”式普适性,不求专业对口,导致就业结构畸形,就业质量低下,就业率连年稳居倒数第一,却毫不影响招生规模连年扩大与报考热高烧不退,一言以蔽之,就业倒逼机制尚未奏效。日本就业强调对口性、专业性,就业水平与法学教育水平形成紧密的联动反馈机制,各大学为追求自我利益自然注重提高教学质量以改善就业。中国法科生司考一次性通过率低,教育界以集中力量发展素质教育为托辞,法学教育质量似乎与司考结果无直接联系。日本则定期公布各校司考通过率供考生参考,各法学院系自然大为重视司考排名,外部施压很快转化为积极的自愿行动。(四)司法改革动力法学教育与一国的司法改革甚至政治权利的配置相联系。日本法学教育作为司法改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调动了国家的政治资源并进行了充分的社会动员,法学教育和人才养成制度改革推力强大。而中国受制于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13],至今未能从整体上规划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根本动力十分不足。五、启示与借鉴日本的法学教育曾是世界法学教育的成功典范之一,其许多经验值得正渐入困境、亟须改革的中国法学教育深刻学习。第一,大力发展私学。日本私立法学教育促进其整个教育体系的近现代化进程。其一,私学教育坚持自由、独立精神,传播权利意识,利于培育一种在野精神,而此种精神正是当今中国最为缺乏;其二,利于培养竞争环境,给予公立教育外部压力;其三,有利于缓解教育投资不足。第二,重视制度环境的稳定,改善外部制度供给。知识传承存在深刻的路径依赖,大破大立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法学教育需进一步改善外部制度,如全面扩大大学自主权,在招生考试、课程设置等方面适时松绑,综合运用财政倾斜、政策优惠等手段引导特色办学,同时加强外部制度供给以支持内部制度生成,如,应制定法学教育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进行整合资源、控制规模,实施强制退出机制。第三,重视内部制度的培育。亚当斯密强调一个社会的制度框架必须以演化的内在制度为基础。已经证明,通常由政府设计和实施的制度,多数在原则上也能靠内在的非正式制度来发展和执行。外在制度通常作为必要的强制性后盾服务于社会的内在制度。如果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3]。中国应着力培育内部制度,发展法学教育行业的自律、自治精神,支持法学教育养成充满伦理、道德、责任的品格。第四,发展竞争动力机制。基本清一色的公立大学至今难有竞争对手,导致学术机构官僚化、资源巨大浪费和教育水平普遍下降现象愈演愈烈。竞争所致的优胜劣汰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最为经济、最为便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信息披露[4],建立高度透明的第三方法学教育评价系统迫在眉睫,诸如法学院系综合实力、一次就业率排名、司考通过率排名应一体公之于众。参考文献:[2]马卫华,王艳娥.中日法学教育体制之比较[J].中国电力教育,2004,(4).[3][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于敏,丁相顺.私立法学教育与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考察[J].法学家,2003,(5).[6]陈根发.日本法学教育的探索与困境[N].法制日报,2009-12-15.[7]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杂志,2008,(1).[8]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7).[9]杨为乔.日本法学教育杂谈[E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