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江南典当业的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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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22 19:20:5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关键词]典当;押店;道德;趋利化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摘 要]近代以来,江南典当业受战乱及 社会 经济 环境等因素的 影响 ,经营日渐困难。为谋求生存,典当业试图提高利息、缩短当期以牟取商利,但其求利行为日益受到社会的道德批判和政府的制约。在“道德”与“利益”之间,典当业难以平衡,终因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而转向趋利化,与此同时,典当业的社会形象也日益恶化。

The Social Transition of the Pawnshop in Jiangnan

Key Words: pawnshop; ya dian; trade morality; chase after profits

Abstract:The pawnshop in Jiangnan has been confronted with much difficulty because of the choas caused by war and the deteriorating of social economic conditions since modern China. For striving for survival, the pawnshop trade had to re- duce the expiration of pawn and increase the interest on pawn to get more profits. ThEir behavior was severely criticized by the socility and government. This trade got in a dilemma between the trade morality and the trade profit. At last, the pawnshop had to chase after profits more and more because of the deteriorating of social economic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the image of pawnshop in public got worsen increasingly.

一 引 言

典当业是 中国 传统 时代 与百姓生计关系密切的一项行业,然而有关的学术 研究 却比较有限。20世纪30年代,鉴于当时典当业全国性的衰退,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典当行业,进行了一些调查和研究①。直到70年代,才陆续有香港和日本的学者涉及其中②。迄今为止,有关近代典当业的研究多集中于典当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态等制度史和行业兴衰层面③,也有学者开始关注近代以来典当业衰落的原因及其与 农村 经济间的关系④,但对于近代以来江南典当业的社会形象的转变,缺乏较深入的研究⑤。本文借助一些新的资料,对于近代江南典当业社会地位的变化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作一较为全面的 分析 。

本文关注的焦点是,在传统社会充当民间“草根 金融 业”的典当业,长期以来在获取厚利的同时,也力图将自身塑造成“救急”和“善行”的道德形象,然而,进入近代以后,典当业何以迅速成为罪恶的代名词。与此相关,江南典当业不仅失去了往日的厚利,而且失去了传统的声誉和地位,由义利兼顾转向趋利化,最后导致义利兼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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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罗炳绵:《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上、下)》,《食货》(复刊),第8卷第

2、3期;罗炳绵:《清代以来典当业的管制及其衰落》(上、下),《食货》(复刊),第7卷第

5、6期;安部健夫:《清代に於ける典當業の趨勢》,《清代史の研究》,东京创文社1971年版。

③ 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

3

7)》, 台湾 师范大学 历史 研究所专刊

(1

3),1985年。

④ 李金铮:《20世纪20~40年代典当业的衰落——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

⑤ 罗炳绵在其《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类别捐税》(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期)一文中注意到典当业在传统社会中的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盐、木商并称三大商业势力,但未研究近代以来典业社会地位的变化。潘敏德在考察典当业与社会之关系时,已经关注到典业在近代以来社会声誉的下降,惟未深入分析。

典当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典当包括典、当、质、押四种(亦有说典、当、质、押、按五种),狭义的典当仅指其中规模较大的典与当的合称,近代以来,典与当的区别已经基本消失,因而合称为典当。由于时人或后人对典当一词的广义与狭义之别多不加区分,为避免词义上的混淆,本文暂以“当铺”或“典当业”指代广义的典当行业,典当则指代规模较大的典与当。质店和押店是典当业中规模较小(按店,主要为广东之称呼,江南极少用之)的二种,在近代江南,质店之名见之亦少,民间通常将质押店通称为押店。

二 罪恶与善行:江南典当业的双重评价

但在近代中国,虽然典当业为人所痛恨,可也有人认为“当铺是一种慈善机关,供给借款以活贫民,不然,贫民便没有地方去借钱”。[7]这也是当时的客观情形,因为在金融机构和资本缺乏之近代中国,典当业“分布内地,势力颇大”,“惟沿生日久,弊病滋生,剥削农民,手段苛刻”。[8]所以,当铺在近代中国面临着一种毁誉交加的困境,一方面人们批评其高利剥削,但同时也有人鉴于其对社会经济的难以取代的作用,对它的社会价值给予较高的评价。

就江南来看,江南的当铺主要由典当与质押两类构成,而典当与质押在江南社会中的地位差异甚大。由于江南商品经济发达,资本较充足,江南当铺的月利水平居全国最低,一般不超过月利二分,高利剥削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江南地区的质押店身上。一般说来,典当者资本较大,利息较低、满期期限长,质押则资本较小,利息较高,满当期限短。上海市规定资本额高于三万元方可称典当,低于三万元者为押店,江苏和浙江典当与质押的资本额界限是一万元。上海典当之利率,自一分六厘至二分。押店利息,则随当本而高下,凡当本五元以上者,月息一分八厘,五元以下三元以上,月息二分。三元以下一元以上,按期一分;一元以下者,则按期一分五厘,即月息四分五厘也。满当期限上,典当限期18个月,押店限期为6个月。

抗战以前,江南“当押名义之别,亦遂严如鸿沟”,其间的关键区别并不在于上述之别,而在于各自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认同。与典当相比,押店自产生之日起便经常受到社会的批判,其起源说中就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原设押之始,非正当商人之所为,盖军犯之流,藉此以放重利,病民非以便民也”。[9](p

6)罗炳绵认为,这种传说,也可能由于押物者常被押店中人刻剥,对押店仇视憎恨,就故意虚构上述传说咒骂押店中人。[10]不论此说真实与否,但至少可以看出,押店的社会地位与典当截然不同,其差异不在于利息高低或当期的长短,已上升为对其存在价值的肯定与否。

晚清以来,社会各界对押店的批判声日渐兴起,报上亦有对押店骗行的揭露和批判,如《笑林》上就有这样的记载:

昨有自称受害人,投函本馆,并押店质票一纸,其略云:某日行径某处,途中拾得□□押店质票一纸,店在北石路老闸大街中,票上书明洋三角,径持钱至该押店取赎,乃一极破旧之敝衣,一文不值也。始知该票并非路人所遗,乃押店故作狡猾得愚弄人者。其骗作之术,诚可谓异想天开,虽然押铺之类者,恐不止□□一家已,俟调查确实,当一律宣布与社会共弃之。[11]

由于社会各界对押店一直持批判和否定态度,典当业内部也认识到押店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清末上海典业公所也希望将上海的质铺“俟有力后改当,以后无论城乡,如有违章续开质铺情事,应由附近当铺通知司年,同业公同秉官押闭,不能徇隐”。[12](p4

10)民间对典当与押店价值认同之差异,还可从民间竹枝词上反映出来.近代上海竹枝词中将当铺描述为“大开当铺示期宽,编号纷陈货百般,取息时由官判定,官商得利小民安”。而押铺则被描述为:“纷纷押铺设通衢,小本还将重利图,数月满期真迫促,受亏多半是乡愚。”[13]典当与押店在民众心中的差别一目了然。

盖押店期短利重,且经营斯业者咸无道德观念,生生取息不守定章……取巧者盘利层出不穷。……敬求批饬改设典当以恤贫苦乡民,如蒙准赐仰布告禁止,凡市区毗近内地之各乡镇劝令多设典当,倘乡镇小不能设典当者,劝开代步,惟独不准创设押店。如为定例,则吾内地乡民万世感爱[14](p

3)。

3月23日,上海市社会局在批复中认为此申请“颇有见地”,同意予以办理。可见浦东同乡会的这种认识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反映了当时官民对押店业社会价值的否定。

与押店相比,江南典当的社会地位就好得多了。从典当的起源来看,它一开始就兼有求利与救济之功能,“在昔开设典当,半属慈善性质。典当之东家,有员外之称,老于典业者,有朝奉之号”,典当也因此被称为“穷人的后门”,其宗旨在于给“穷民以资金之融通,若盘剥小民,非特有悖于斯业之宗旨,亦且为 法律 所不许”。[9](p

3)从这里可以看出,从典当诞生之日起,虽然它具有牟利的一面,但已经担负了一定的道德责任,从而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

明清以来,在江南地区经营典当业者多为徽州人,素有“无徽不成典”之称,且徽州人经营的典当一般规模较大,利息亦相对较低。传统时代的典当,在拥有厚财之外,也积极参与地方文教及慈善活动,以改善典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力图把自身塑造成一种慈善行业的形象,以求“道德”与“利益”兼得。其手段除了在发生灾荒时捐赠财物的临时之举外,还有一些比较制度性的举措,一是岁终让利之举,二是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清代多数地区的典当,在年终都有减利的营业惯例,并且逐渐制度化。如清末宝山县典当业就有以下规定:

三 “暴利剥削”、“乘人之危”之质疑<?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由于典当向质押转化,长期以来,官民对质押有关“暴利剥削”的批判也就 自然 而然地转为对典当和质押的共同批判。抗战爆发以后的江南典当和质押,一同成为道德批判的标的。以至于直到今天,人们对于典当业的印象,总是与“暴利剥削”联系在一起。诉诸 历史 ,这一批判是不确切的。

就江南典当业的利息而言,当时无论是上海还是江浙地区,月息低者有一分五六厘,高者二分(一元以下的零碎物品例外),往往比民间一般借贷利率还低,即使与银钱业放款利息相比也不算太高。银钱业利息,20世纪30年代浙江钱庄业活期放款利息,毫息最低二毫,若以月计则每百元每月须拆息六角,即月息六厘;最高为七毫五,折合月息为月利二分二厘五毫,[24](壬p

2

3)拆息高时甚至不比典业放款利息低。江苏钱庄平均放款利息约在一分左右,这是江南地区银钱业工商放款的一般水平,虽比典当业低,但钱银业可随时根据行市提高利息,而典业利息水平一直比较固定,难以随意更改,加之钱庄多愿对工商放款,对个人的放款多不愿行之,所以普通百姓并不能轻易从银钱业中获得贷款,银行兴起之后仍是如此,因此,以银钱业的放款利率来要求典当业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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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情报告》第二年第4期第30页和第11期第109页,转引自严中平:《 中国 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北京 科学 出版社1955年版,第348页。

四 趋利化:无奈的选择

从“穷人的后门”到“罪恶的高利贷者”,典当业的角色和地位在短短几十年间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典业不得不走向趋利化,这既与典业的衰落有关,也与近代以来政府和 社会 精英对民生关注而对该行业的价值认同有关,并由此导致社会舆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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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金铮曾对近代长江中下游地区典当业衰落的原因进行过 研究 ,将典业衰落原因归结于:兵灾匪祸的冲击、百姓太穷、当物跌价、钱票发行和币制紊乱、拆息增高、近代银行工商业的竞争、政府对利率的限制、捐税加重、职工薪金增加,基本上属于典业外部因素,本文侧重于考察典业社会地位的变化,对典业衰落原因不予重复研究。

南京政府建立后,把举办合作事业和农民银行作为建设农村金融的主要举措,典当和钱庄一样,已经不在政府建设国家金融体系之内,但政府鉴于典当业一方面“高利剥削”,破坏平民生计,另一方面城乡平民对典当业又不可缺少,便力图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典业降息延期,引起江南典业的不满。30年代农村大萧条出现后,农村金融停滞,一般贫民生计,除典当外,更无可周转之途。于是典当业遂又为政府所重视。农村复兴委员会关于金融之决议案中有尽力扶持原有典当业一项,但“扶持”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实际行动。典业要求银行给予低利贷款和政府减低捐税都没能得到回应,本已危机重重的典业在此情形下,或闭门或缩短当期,另设名目变相提高利息,减少以往的公益活动,以维自救。在政府和社会人士看来,典业就越来越刻薄,只顾求利而不顾百姓生计了。日本侵华以后,典业更遭洗劫,虽然典业“以低利贷周转平民生计实为寓有半慈善性之善良商业,际此时事多艰民不聊生,能多维持一典之生存即为平民造无限幸福”[36](p

1

4),但典业已经无力追求传统时代的道德诉求,除了转向小押和趋利,别无他途。

五 结 语

在近代中国民间资本相对贫乏、 现代 金融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典当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即使在现代金融体系非常完备的 台湾 ,典当仍大量存在,这是由于典当业的“交易成本”低于任何其他的正式金融机构,所以典当业还能继续存在于今日正式金融体制已经开放的台湾社会。按台湾学者的解释,这种“金融双元性”之所以产生,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因于有组织的金融管道(如银行)欠缺竞争条件与诱因,尤其是银行长期为政府所垄断,金融资源受到严重的扭曲,利率不能反应均衡水准,借贷失衡的结果使大量的资金需求者转向于非正式管道的民间借贷。[37]在近代中国,情形亦是类似,尽管银行业拥有大量资本,但银行利息并不能反映民间借贷的供求,银钱业复杂的借款和担保手续也加大了借贷的“交易成本”,从而使传统的典当等“高利贷机关”仍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从本质上讲,典当借贷属于典型的“生存借贷”,因此历代政府对此均有所限制,明清时代政府规定的上限为月利三分。民国建立后,随着民生主义思想的传播,政府对民间借贷问题尤加重视,制定了民间借贷年利二分的最高限额。官定利率的下降,一方面与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并由此导致资本流通速度的加快有关,但也与政府的立法意识相关。清代法典“视生存借贷为信贷市场的规范和决定其现行利率的主要因素”,而国民党法典“如果不在事实上,至少在 法律 上,视现代资本主义信用市场为标准”,[38]并藉此对典当业进行的限制和批判不但未能改变民国以后典当业趋利化的过程,反而导致了典当业社会地位的下降和经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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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辛亥革命时,经苏州商务总会请求,江苏督军对苏州典当每典派兵二名巡逻保护(《苏州商会档案丛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347页);1919年五四罢市风潮期间,江南各地典当因“典当关系贫民生计,罢市后仍照常当赎”,并“特加兵警按段巡逻以维持地方秩序”,见《申报》1919.6.7—6.10.

客观上,当铺的“高利”并不是由于保证的不足,而是由于保证形式的不便。当商之所以要索取高利,一方面是由于抵押品的贮藏需耗费较多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在质当人无法取赎的情形下,当商在变卖满当货物时也得蒙受一定损失,尤其是民国以来江南典当业生存环境不断恶化,使本来获利较丰厚的典当业难以生存,纷纷走向趋利化。但是,由此更加剧了平民生存的压力,因此,典业的谋利自保行为遭到广泛的社会批评,典业的社会形象日益受损。在近代中国,平民的生存伦理与商业伦理在这一特定时代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却无法取得平衡,结果导致两败俱伤。

参考 文献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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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吴晓晨.农村高利贷与典当业[J].农村经济,第2卷,第1号,1934.11.

[27]浙江省典业联合会.全浙典业公会第八年壬戌纪事录[Z].无出版单位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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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Z].档号:U38—2—618

[34]浙江省典业联合会.全浙典业公会第十五年己巳纪事录[Z].无出版单位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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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洪士峰.因“物”称“信”——典当业存在的基础[D].台湾国立清华大学 社会 学研究所1999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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