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女,1973年8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实验纺织厂工人,现住沙坪坝区胜利路5号
被告***,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重庆市沙坪坝新桥制塑厂工人,住沙坪坝区小沙路l号。
诉讼请求
l.离婚;
2.婚生女贾丽英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女儿成年为止,或一次性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4万元;
3.现原被告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994年l月原告与同厂工人李X,谈了朋友,但同年4月李x突然被劳动教养,从此,我们断绝了恋爱关系。10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闲谈中,原告把曾经与李X谈恋爱的事告诉了他。这年年底,听说李x要回来了,被告怕李x回来后找麻烦,要求马上结婚。这样,原被告匆忙于1995年元旦结了婚。最初几个月,关系尚可。但随后双方即因生活琐事闹矛盾,被告即经常无中生有地要我交待与李x的所谓 “关系”,生活上稍有不顺心,对原告非打即骂。同年9月15日女儿丽英出生,他又无端怀疑女儿不是他亲生的,从此对原告的虐待有增无减,并经常杨言整死原告,逼得原告生下女儿未满月即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为此,原告单位领导曾多次批评教育被告,令其认识错误,他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改正,但只要原告一回家,他即依然如故,毫无悔改。不仅如此,被告对女儿也深怀病态的厌恶,从来就没有好好抱过一次。这使原告根本不敢回家。至今双方已分居近两年。
以上事实说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在相识仅两个月因被告害怕节外生枝而仓促建立起来的,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可言。婚后,被告不仅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反而不断无事生非,虐待原告,破坏家庭和睦,致使原告母女饱受折磨,不堪忍受而与之长期分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完全符合 《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离婚条件。被告对女儿毫无感情,且女儿年幼,出生以来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应由原告抚养。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理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分担部分抚养费用。故原告特依法向院起诉,恳请早日解决此案。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医治被被告打伤的病历三份:
2.证人毛年磁,本厂工会主席;
3.证人刘晓源,新桥制塑厂工会副主席。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l份:
(2)随状提交病历3份、结婚证1张。
起诉人:***
***年8月20日
离婚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王某,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徐州市某某单位职工,住徐州市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张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徐州市某某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电话:
诉 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理由
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期,被告对原告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粗暴、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开始显现。婚后不到半年,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的工具,多次造成原告身体软组织挫伤、骨折(见医院治疗证明),原告伤心之极,本想与被告离婚,但拟起诉时才知身怀有孕。原告想有了孩子被告会回心转意,对原告态度转变。不料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励,竟然对怀孕的原告打骂更甚,在孩子怀孕八个月时差点造成孩子流产,多亏就医及时才保住了孩子。
孩子出生后,被告不是反思悔改、一心为家,反而经常夜宿在外,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2001年底还因赌博、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使得原告伤心之极。
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软弱可欺,特别是上个月十五号由于赌博输钱对原告劝阻,被告大怒,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还用橙子砸原告的背部,造成原告轻伤。
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原告早已习惯已泪洗面,容忍被告,对被告一让再让,希望被告能好好过日子,但无数次的希望无数次的像肥皂泡一样破灭,现在原告的心早已死,本想寻短见结束这一切,却又舍不得丢下还嗷嗷待哺的孩子。现在原告已被被告打清醒,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寻找久违的幸福感觉,寻找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所期待的温馨家庭。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离婚民事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 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淮安市人
电话:
被告: 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淮安市人
电话: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依法判令婚后生子周冉冉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用;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6月17日生下一子,取名周冉冉。1995年7月28日双方在淮阴区韩庄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证,由于被告不务正业(搞世界通骗人),不承担家庭责任,至今尚有购房债务没有还清(购房都由原告每月还债),被告并在2012年7月 号骗取原告信任后,要原告签字卖掉清河区汇通市场内商铺(卖给被告大哥马业东),所得款项原告分文没有看到。
原告认为被告的此行径已经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了使孩子的美好未来着想,原告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事项。
此致
淮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