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精选3篇)
深圳市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篇1深圳市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合资经营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国(或地区)……公司
注册地址为:(……国)(或地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丙方:……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环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注: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
第十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
(注:本条应与合同中相应条款相同,并参照合同同条注解)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 金 万元
实物(机器设备)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乙方:
现 金 万元
实物(机器设备)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丙 方:……
(注:本条应与合同中相应条款相同,并参照合同同条注解)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同步缴付,每期缴付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如下:……
(注: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全部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要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且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增减、股权转让、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3-13人)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一般使用中文,也可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
(l)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定,主持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住合营企业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合营企业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合营企业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合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对合营企业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3人),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公司职工代表……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东莞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七章 劳动、税务、财务、外汇收支、审计、统计、环保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应当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条合营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五条 外国合营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当年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合营企业应在距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合营企业应向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同。
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合同,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4、5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本条3项所列情形下,应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法规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一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境内投资者保存。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凡因本章程引起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深圳市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篇2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章 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_________建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企业是经_________(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
第五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四章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双各方合资经营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和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积极研制、开发和生产国内外市场适销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第八条 合资企业的经营规模为:_________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外币_________)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外币_________)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资双方的出资方式:
甲方:现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
第十三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如期出资;
(二)办理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三)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四)组织合资企业厂房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
(五)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六)协助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设施等;
(七)协助合资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八)协助合资企业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九)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暂住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十)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如期出资、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XX市目的地;
(二)协助合资企业办理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合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
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甲方委派出所_________人,乙方委派_________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__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业的切重大事宜。
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一)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
(四)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取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理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 设备购买
第二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五条 合资企业委托_________方在国际市场先购设备、材料等物资,其他方有权参与选购。
第二十六条 合资企业从国外市场购买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配套件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市场销售。
第二十八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按以下方式销售:_________
第二十九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我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资企业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商标由董事会确定后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会计与统计
第三十一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国有圈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合资企业职工按照中国有关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本企业的会计制度须报_________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资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如实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向原审批机关抄报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外汇管理与保险
第三十七条 合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三十九条 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的规定由合资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合资企业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其它劳动管理法规,经董事会研究制度管理方案,通过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XX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合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企业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章 合营期限
第四十三条 合资企业的期限为_________年。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与变更
第四十四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合资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四)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
(五)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六)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合资合同。
本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下,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或合营各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本条第(五)项所列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资企业。
第四十七条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
第四十八条 由于合营一方不履得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关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该企业。继续经营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企业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合营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缴付其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如违约方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违约方索赔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行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提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就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各方就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经各方协商,提交促裁机构,按该机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方书写。
第五十六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同时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企业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_________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八条 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资各方各执_________份,合营企业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深圳市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篇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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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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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合资经营 厂。兹因合资经营条件尚未成熟,双方将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并以此作为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其条件如下:
1.1 乙方将向甲方转让生产下列型号中速船用主机(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的技术秘密及全部技术资料,其型号如下:
中速船用主机;
中速船用主机。
1.2 “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本合同1.1 款所指的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定义是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三大部份组成:即乙方现用的一般技术资料、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上述资料应包括详细的技术秘密。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a. 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规范(包括部装、总装、试车、交货试验等。);
b. 中速船用主机的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规范;
c.合同产品中所使用的配套产品的外型尺寸、安装尺寸和性能参数的样本。
(2)产品设计图纸: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产品设计图纸应包括:
a.合同产品的全套施工图纸(包括总装图、部件图、系统图、原理图及全部零件的详细图纸);
b.合同产品的计算资料和计算书;
c.有关船级社发给的证书及交船级社验证的图纸、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清单;
d.试验台设计图纸及其技术文件。
(3)生产技术资料:
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资料应包括:合同产品全部工艺性指导文件及主要零部件的详细制造技术资料;对原材料和合同产品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的质量检验要求、验收手段、验收步骤及验收技术文件。
(4)资料的修改:
若乙方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改进工艺过程,降低成本等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 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 份生产底图及 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需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需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1.3 甲方将生产的产品向乙方返销如下:
型中速船用主机 每年 台;
型中速船用主机 每年 台。
1.4 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期限为 年, 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年。
第二条 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转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2 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若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中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失误,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补齐遗失部分或更改错误部份。
2.3 在合作生产期间,乙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甲方面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三条 价格和支付方式
3.1 为了支付转让2.1 条款中所规定的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如下:
年 u.s.d.(大写 元整)
年 u.s.d.(大写 元整)
年起以后的 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份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
3.2 合同签署生效后 天内,甲方按照由 银行提交的乙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 %,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根据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甲方确认的 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3)乙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乙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 于 年 月 日甲方按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总金额的 %现金,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按附件 要求于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乙方商业发票一式 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 份。
3.4 双方同意 年用现金支付, 年付 %现金,其余 %金额用甲方返销产品补偿。
3.5 年的费用本年 月 日支付,乙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 份。
3.6 自 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乙方商业发票(一式 份)后支付。
3.7 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甲方遵照3.1.款已向乙方支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乙方将其剩余部份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如双方未合资经营,在 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甲方确认向乙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份。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四条 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4.1 为有利甲方的外汇平衡,乙方同意甲方生产 中速船用主机返销给乙方。
4.2 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 %。乙方同意在甲方补偿能力扩大及乙方需求扩大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4.3 甲方将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甲方产品必须符合乙方的标准。
4.4 乙方要求在甲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 型中速船用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乙方要求甲方于 年内提供 型中速船用主机 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五条 保证
5.1 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和乙方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5.2 乙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六条 税费
6.1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甲方以外的均由乙方承担。
6.2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以内的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商标
7.1 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甲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甲方所生产的合同产品上: 。
7.2 甲方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八条 包装
8.1 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8.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8.3. 装箱单两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和数量。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14)天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9.3 若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条 仲裁
10.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 仲裁解决。
10.2 仲裁地点在 。
10.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份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代表在 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 周内本合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1.2 本合同以 文书就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式 份。
11.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11.4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11.5 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