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资金项目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项目是指由本局组织实施和推荐申报的国家、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切块资金项目除外)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下同)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初审后,视各申报专题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经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通过的申报项目资料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7、推荐上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上报。
第四条 省级切块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股权投资项目除外):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根据各专题通过专家评审项目的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6、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局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计划和分配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8、项目公示。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9、下达计划。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
第五条 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提出入围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入围项目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交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6、签订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接受托管资金前,本局正式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费用及考核目标等。
7、开展尽职调查。将入围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交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聘请法律、财务审计、投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开展尽职调查,综合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参股谈判项目建议和投资初步方案,对不投资项目应作出书面说明。
8、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根据通过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项目的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9、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初步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0、局党组审议。主办科室将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入库项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初步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11、项目公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项目,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12、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审,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
13、项目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报方案。本局根据已出台的扶持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产业发展现状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2、发文布置。下发申报通知,并在本局门户网站发布。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3、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4、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5、专家评审。主办科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从由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6、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党组会审议。本局主办科室根据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8、项目公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9、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如需报上级审批的则按要求上报审批后,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七条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监管职责:
(一)市经信部门监管职责
1、负责全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监测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掌握全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2、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及市直工业园区开展项目属地监管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全市专项资金项目检查,不定期抽查各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实施情况。
4、协调解决全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负责市直企业(不含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的监管。
(二)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管职责
1、按照谁推荐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属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承诺书约定内容实施项目建设。
2、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具体掌握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落实等方面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3、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支持项目建设。
4、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项目相关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相关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按项目计划文件批复内容或申请书(承诺书)约定内容,开展项目建设,按时完成计划目标任务。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项目投资计划与时间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投资额变更、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由项目推荐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本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财会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真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年度投资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每年1月和7月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的登录《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填报项目相关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处理外,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验收(完工评价)
第九条 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完工评价)工作(规定由国家、省、负责验收的除外),按照对应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或完工评价办法执行;制订相应的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或完工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属于对县级政府奖励资金以及申报前已进行完工评价的项目不列入项目验收(完工评价)范围。
第十条 项目推荐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完工评价)工作,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出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申请,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指标或任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照项目验收权属关系,逐级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完工评价)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有一个项目到期未验收(完工评价),不得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区项目验收率作为今后项目申报指标安排依据,项目验收率低的地区,项目申报指标安排将适当减少。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局主办科室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现场评价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度建设及采取措施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进行评价,了解财政资金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并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促进落实绩效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取企业自评、项目推荐部门汇总并出具本部门本专项的自评报告、市主管部门汇总并出具本专项的自评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评报告侧重说明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支出情况并与年度资金计划对比分析;项目主要目标实现情况、阶段性成果说明和分阶段目标、效益情况并与预期目标、效益对比分析等。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收集、汇总、审核本辖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资料,形成本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工作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信息报表资料、绩效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绩效自评材料应及时报送项目推荐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国家、省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依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