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彭** 男,汉族, 1988 年 11 月 7 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 址:长沙市湘雅路 8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职务:院长 电话:******
申请事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开庭, 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篇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叶ⅹⅹ,女, 1981 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 20 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张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ⅹⅹ
篇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以上责任在1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陈xx、被告xx和被告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陈xx、被告xx和被告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做出了法医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