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XXXXX,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被告一:陈XX,男,汉族,身份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告二:陈XX,男,汉族,身份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每月支付3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