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张 ,男,汉族,5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 ,男,汉族,43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被申请人:何 ,男,汉族,46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