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论文开题报告(精)一
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论 文 题 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专 业:会计
层 次:本科
班 级:
学 习 形 式:
学 生 姓 名:
导师姓名:
开题日期:
目 录
一.课题来源………………………………………………………………
二.选题的性质……………………………………………………………
三.论文选题的目的和理论实践意义……………………………………
四.与本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预计可能的研究突破和创新点………………………………………
五.主要参考文献…………………………………………………………
六.分析研究的可行性、基本条件及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
七.选题的研究方法和进度安排…………………………………………
开题报告内容
一.课题来源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及时、准确、真实的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便于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保护上市公司自身利益。我在近四年的实际工作中真切体会到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日常运作和业绩成果的重要性。本文将结合我的实际工作经历、体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法规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选题的性质:
应用研究
三.论文选题的目的和理论实践意义
建立、健全我国上市公司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合理优化配置社会整体资源,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如今我国证券市场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造成障碍。本文通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四.与本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预计可能的研究突破和创新点
(二)国外现状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从而保证投资者能够充分、客观、公正、公开地得到应该获取的信息。各国证券交易所一般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在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上详尽规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条件、要求。如香港联交所根据《公司条例》规定,在上市规则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予以公布的五类交易:1.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2.主要交易;3.一般须予披露的交易;4.股份交易;5.关联交易。此外,哪些可能会对其上市的证券行情带来重大影响的信息应立即向公众公布,各国法律规定都较为原则性,需要证券交易通过规则来细化、补充。如日本证券交易法对此情况则要求于事实发生后立即提交,加拿大证券法规也要求即时公布,至于如何理解“立即提交”、“即时公布”,就由各证券交易所来作出相应可操作的规则。这种证交所对政府法规的补充,就是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的最佳体现。
(一)国内现状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不成熟的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就亟待解决:
(一)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实际操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违规事件频发。
(二)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不详实。
(三)信息披露时间不准确,缺乏及时性。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雪梁劲:《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proposal/企业经济,20xx.1
[2]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特区经济,20xx.4
[3] 王霞:《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财会月刊(综合),20xx.6
[4] 滕长宇:《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5] 王东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思考》,经济师 20xx年05期。
[6] 许巧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xx年02期。
[7] 马海洋,佟玲:《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几点思考》,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xx年05期。
[8] 王越:《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商业会计 20xx年04期。
[9] 郑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之我见》,现代商贸 20xx年07期。
[10] 于万红:《信息不对称与证券市场》,投资与证券 20xx年07期。
[11] 袁剑:《中国证券市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xx年12月第1版
[12] 万国华《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告。问题。现状。挑战。对策》中国发展出版社 20xx年1月第1版
[13] 李幛础吨泄股市发展报告》20xx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xx年1月第1版
[14]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20xx)》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xx年8月出版
[15] 罗显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北方经贸,20xx年03期。
六.分析研究的可行性、基本条件及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国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在党和政府强有力的指导和监管下,我国的证券业经过二十年的蓬勃发展,逐步迈向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证券市场在国内外已初具规模和影响力,在亚太地区乃至世界金融证券市场和重大金融事件中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领导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我将通过我的实际工作经历、体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法规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七.选题的研究方法和进度安排
1、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5日,选择题目,并与老师商量如何写开题报告;
2、20xx年1月16日――20xx年1月23日
推荐论文开题报告(精)二
一个清晰的选题,往往已经隐含着论文的基本结论.对现有文献的缺点的评论,也基本暗含着改进的方向.论文开题报告就是要把这些暗含的结论、论证结论的逻辑推理,清楚地展现出来.论文开题报告的写作步骤:课题选择—课题综述—论题选择—论文开题报告.论文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的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阐述的主要观点);研究(工作)步骤、方法及措施;毕业论文(设计)提纲;主要参考文献.为了写好论文开题报告,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部专门出台了详细的规定,规定论文开题报告的一般内容包括:
(1)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来源、开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以及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2)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在阅读规定文献量(不少于50篇,其中外文文献占40%以上)的基础上,着重阐述该研究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同时介绍查阅文献的范围以及查阅方式、手段.
(3)论文开题报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学术构思、研究方法、关键技术、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研究中可能遇到的难点、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以及预期目标.
(4)论文开题报告——拟采用的实验手段,所需科研和实验条件,估计课题工作量和所需经费,研究工作进度计划.
(5)论文开题报告——主要参考文献,列出至少10篇所查阅参考的文献.
选题是撰写学术论文的第一步,选题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甚至关系到论文的成功与否.不同于政策研究报告,学术文章聚焦理论层面、解决理论问题.有的学生的选题不具有新颖性,内容没有创新,仅仅是对前人工作的总结,或是对前人工作的重复.在选题时要坚持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的原则.在提出问题时,要以“内行”看得懂的术语和明确的逻辑来表述.选题来源包括:1、与自己实际工作或科研工作相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2、自己从事的专业某问题发展迅速,需要综合评价;3、从掌握的大量文献中选择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或新动向的题目.
所选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容易深入.
文献资料是撰写好学术论文的基础,文献越多,就越好写,选择文献时应选择本学科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等,要注意所选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及科学性;选择文献应先看近期的(近3~5年),后看远期的,广泛阅读资料,有必要时还应找到有关文献所引用的原文阅读,在阅读时,注意做好读书卡片或读书笔记.
整理资料时,要注意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时不是将看过的资料都罗列和陈述出来,而是要按照一定的思路将其提炼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写出好的文献综述,也才能写出好的论文开题报告,进而为写出好的论文打下基础.
一般论文开题报告都要求明确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但笔者认为,研究目标不宜规定得太死板,这是因为,即使条件一定,目标是偏高还是偏低,往往难于准确判断,研究工作本身,涉及求知因素,各个实验室条件不同,具体研究时条件也不同.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目标体现了研究工作的价值特征.
推荐论文开题报告(精)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wei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推荐论文开题报告(精)四
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乱用职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推荐论文开题报告(精)五
题 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