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自我查摆阶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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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07 16:21:5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按照省院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渎检处在机关党委的具体指导下,深入发动,认真组织,不走过场,勇于揭短,对近年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深刻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危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全面整改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深入部署。 为确保活动能够扎实深入地进行,我们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一方面进行思想发动,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查找差距阶段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干警这一阶段是教育活动的关键和核心,要敢于正视自身的“疮疤”,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大家以高度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以能够把问题找准、查深、摆透为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自我查摆与广泛征求意见相结合。 首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意见里边找问题,从问题里边找原因,通过征求意见促进自我查摆。

一进入查找差距阶段,我们就通过征求意见函等书面形式向向高检院渎检厅、省院各兄弟部门、下级院渎检部门征求意见, 8月21日,我们邀请了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七家行政执法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征求他们对渎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方面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诚恳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我们自身的查摆。

其次,我们深入开展自我查摆,要求全处同志都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本系统、本处、本人在执法思想、思维方式、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摆查,从现象到本质、从表象到原因地进行梳理和剖析,由问题找原因,由原因论危害,全处每一位同志都形成了书面材料。9月23日下午、24日上午,我们利用一天的时间,集中全处同志针对渎检工作和个人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和集中查摆,进行了深刻反省和深入剖析。

机关党委王树林副书记应邀参加了会议,对我们的查摆情况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相结合。 在认真查问题、析原因、论危害的同时,我们还及早动手,超前思维,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

对问题较为明显、较易改正的我们边查边改,及时纠正,把工作做到前头;对涉及方面较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未雨绸缪,提出初步思路和设想,以便对症下药,为下步的集中、系统整改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二、主要问题及表现 根据国家森检察长“重点解决一二两个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查摆什么问题”的指示,我们认真查摆分析,做到了突出问题清楚、原因清楚、所负责任清楚、整改方向清楚。当前我省渎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案件质量不高。突出表现为撤案率高,移送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个别案件侦查期限过长,久拖不决,迟迟不进行处理;个别地方存在立案不严格的现象,包括重复立案、超管辖立案、不够标准勉强立案等。

(二)执法行为不规范。突出表现为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不统一,缺项较多;个别地方扣押款物手续不合法,返还不及时;个别地方存在立案前接触被调查对象的现象;个别地方存在检察机关自己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现象;个别地方存在对待嫌疑人、证人冷、横、硬的现象等。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由表及里地剖析,我们认为造成案件质量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导工作有偏差,不能够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关系。一是过份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过份强调立案,忽视对案件的处理。

对全省情况缺乏科学估计,一味给下边加压加码,同时对立案多的单位不论质量如何盲目表扬,导致在渎检系统形成了一种好大喜功、盲目攀比,争名次、乱下指标、乱提口号、乱报数字的不良风气,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现象。

(二)备案审查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备案审查工作不细致,导致在审查工作中不能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由于指导思想等方面的影响,对立案标准掌握不严,有的地方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明知有问题,也睁只眼闭只眼;对有的案件,过于迁就,批评之后了事。

纠正不力致使有关问题愈演愈烈,难以控制。

(三)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省院渎检处作为全省渎检系统的业务领导部门,在指导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式地听听汇报、了解了解情况,导致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浮在面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

应当讲,个别地方出现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原因,但也与我们的指导工作不到位有关系,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四)调研工作做的不到位。由于没有进行科学、深入的调研,导致对情况的掌握不全面、不具体,把握不准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见性不强,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更谈不上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应当讲,工作中我们也制定了一些很好的制度和较完善的配套措施,但是由于抓落实的力度不够,这些制度、配套措施没能很好的实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大要案跟踪制度,要案撤案汇报制度等,落实都不到位。

(六)抓协调配合不够。渎检、公诉部门在渎职犯罪查处中是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本应形成工作的合力。

但现实中,有些地方两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省院渎检处对下级院在办案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与省院公诉部门沟通较少,造成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公诉部门及时的支持和帮助,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四、存在问题的危害

(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渎检案件不同于反贪案件,每查处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要付出一定的人财物保证。

当前,我们很多地方检察院办公经费紧缺,有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大量悬而未决、撤案、不诉案件的出现,不仅未起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无谓地浪费了检察机关的精力和财力,进一步加剧了办案经费紧张的状况。

(二)助长了下级院好大喜功的浮夸作风。过去考评体系主要是看数量,有的地方为了争先进,一味追求办案数,造成大量不符合标准立案、超管辖立案、一案多立、重复立案等现象的出现。

这种状况,不仅违背法律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影响了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渎职犯罪的查处,党和人民都十分关注,对检察机关也给予很大希望。

办案质量不高,不仅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而且也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败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长此以往,后果相当严重。

(四)严重践踏了人权,破坏了法制。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正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

可是我们办案随意性很大,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不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都是对无辜当事人的一种人权侵犯,即使后来作出撤案或不诉处理,对其本人的政治生命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对法制的破坏也是无法估量的。 通过认真查摆,我们取得了一定收获。

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认清了其严重危害。今后,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查摆的成果,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防止问题重复出现的长效机制,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办案行为等方面很下大功夫,为下步集中整改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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