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诫勉谈话对象:市联社机关科级干部、市直属各公司正副经理,市直管基层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三、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纪检的领导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
(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六、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