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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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07 12:36:4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法制现化代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但同时又存在着多元发展的多样化模式。这是全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条基本规律。实际上,这一规律所反映出来的乃是法律发展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确乎存在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普遍性的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反映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然而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在不同民族或国度中不可避免地有其各自的表现形式,那些普遍性的共同构成要素的实现方式显然要打上鲜明的民族印记,从而独具个性特征。因此,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协调与解决国际化与本土化之矛盾关系,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论题,而且也是各国法律发展共同面临的一个跨世纪的挑战。

法律发展的全球意识

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这一革命性的进程,深刻地改变了人类法律生活世界的面貌,推动着各民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从而促进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飞跃。因此,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时代趋势。

其二,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主要媒介机制。每一种法律文明系统都是自成一体的。而造成法律文明多样性和相对一体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定法律文明圈中存在着独立的文化隔离机制。这种法律文明的隔离机制是使一定地域或国度的法律文明成为独立形态的基本要素。一个法律文明圈的形成,没有一定的隔离机制是显然不可能的。从文明发生学意义上讲,法律文明的隔离机制最初是与地理环境相连结的。所以在法律文明的比较研究中,人们总是力图把一定的地理环境看作是构成法律文明差异性的中介。但是,一定的法律文明系统一经产生,就会在内外各种因素影响下发生超越原生地理环境的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交往的增多及其复杂化,不同的法律文明系统之间必然要打破地域的界限,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与沟通。诚然,在这一过程中,异质的法律文明系统有可能产生相互撞击和冲突。不过,法律文明要发展,就必须冲破原有的民族界限,参与到其他法律文明系统的发展过程之中,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包容、相互融合的格局。一个开放式的交互性的法律文明系统,才是富有生命和活力的有机系统。而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必然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3] 多样化的法律文明之间的日益扩展的交流与沟通,势必会推动那些法律文明共同性要素的广泛传播与接受。这样,就逐渐汇聚成为法律发展国际化的历史潮流。

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与传播形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据说,法律移植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现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4] 但是,无论法律移植的远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来是怎样发展演变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与传播形式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主动地、有选择地自愿采纳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过程。很显然,法律移值同主体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会的主体根据对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及其需要的认识,主动自觉地选择外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移入本国相应的法律的创设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机组成部分。[5] 由于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复杂多样的,也由于主体对移植法律的社会需求、具体层面、实现机制等等的把握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常常会出现移植法律时有的实际效果与主体的预期目的如愿以偿地实现了,有的则如水中捞月般地落空了;或者表现为有的虽然暂时地实现了,似乎是达到预期的结果,但往后又引起了与初始的目的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法律移植既有其客观的方面,又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这就使法律移植的过程呈现出令人捉摸不定、扑朔迷离的色彩。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有一点则是确定无疑的,即:法律移植在客观上促进了人类法律文化的交流与沟通,进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

其三,法律制度一定意义上的趋同性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时代走向。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法律文明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在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6] 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法律发展的趋同性态势主要表现为:法律创制的程序与技术的相似性,诸如,立法技术,法律语言,法律规范的要素与分类,法律渊源及其表现方式,法律体系的结构与形式,以及法律系统化的方法,等等;法律适用与执行机制方面的相似性,诸如,执法与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适用的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效力范围的确立依据,法律的恢复机制,法律职业的分立化,等等;某些法律价值准则方面的相似性,诸如,对法律正义的理性的追求,对法治国原则的信仰,对人权的法律确认与保障的重视,等等;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有机协调,这在民商法与经济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此等等。这充分表明,当代法制现代化进程愈益显示出法律文化上的相互认同、协调合作的发展走向。当然,这决不是世界法律大同主义,也丝毫不意味着统一的共同的世界法时代正在到来。实际上,当代世界的法律发展与主权国家的推动是分不开的。协调和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冲突,正在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行动。而这一事实本身恰恰表明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并没有能够淹没主权国家的自主独立性,法律发展的国家主权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因此,无论是马里旦的“世界政府论”, [7] 还是凯尔逊的“国际法律共同体”的观念 [8], 抑或罗迪埃的“世界法律统一主义”的浪漫理想 [9] 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过,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乃是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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