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试行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 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九条 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条 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进度,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
(一)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机构应会同法规、财务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经批准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厅或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厅公章后生效。以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签署,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三)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厅机关合同:厅办公室存档1份;合同承办机构存档1份;财务部门(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负责。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向财务部门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财务部门做出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一)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
(三)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
第五章合同变更、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厅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
(三)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承诺。
第六章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对厅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承办机构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对本机构合同进行登记
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送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含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关系处:负责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后勤处:负责后勤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标中心:负责与招标工作等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涉及大学城校区管理的合同,由大学城校区管委会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 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 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学校办公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1. 合作办学合同;
2. 对外投资合同;
3. 合同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合同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维修项目合同;
4. 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5. 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华南理工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或学校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招标或竞价的项目,应在按规定进行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预先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分部门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基建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购置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后勤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后勤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应加盖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设立除上述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门用于某类合同的专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门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合同专用章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办公室。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二级单位发文代字+“合同”字样+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厅对外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办公厅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厅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开发、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分为产品及货物采购合同、研发及委托服务合同、工程及系统建设合同3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根据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划分,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
(一)综合处负责合同编号管理;负责年度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协同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二)文书档案处负责对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的审核。
(三)财务处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经费预算控制;负责提供年度合同经费结算统计数据。
(四)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
(五)各处室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根据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
(六)院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承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行审核;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比选与竞价谈判。2万元以上合同应不少于2人参与询价比选;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1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5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公开招标谈判。
(二)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
(三)合同起草与修订。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或条款加以约定。
(四)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表(附件)送各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修改幅度较大的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审核。
120万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委托院法律顾问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合同审批与签署。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授权承办部门处长或亲自签署书面经济合同。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及时与综合处协商处理办法,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七条 外部环境、合同标的和范围等合同主要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原合同执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帐号,甚至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九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电报、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约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和单价;
(四)质量或技术指标;
(五)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
第四章 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办理会签审批手续。一般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主管厅领导审批。重要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法律顾问室律师、主管厅领导审核会签,报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二)2-1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10-2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以及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共同审批;
(四)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办公厅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厅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必须先经院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对院法律顾问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予执行。承办部门对法律顾问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见有异议,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及法律顾问的最终书面法律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由主管厅领导在对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后进行决策,并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条款承担法律责任。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办部门处长签署;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签署。
第五章 合同盖章
第十六条 办公厅对外合同经主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权限由被授权人签字,文书档案处加盖办公厅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经审批盖章后,财务处和承办部门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财务处凭复印件报账。由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应在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将1份经对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的,应自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将印有办公厅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书档案处。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地履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不一致的;
(三)收款单位不出具正规发票无法入账的。
第二十二条 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付款单位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并由合同签署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办人签字认可,按办公厅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序进行。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3天内,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院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办部门保管。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改变。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处理。如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情况,向院法律顾问室征求意见,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主管厅领导提出意见,主任批准后,可以由院法律顾问室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提供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财务处停止合同款项的支付,及时向院法律顾问室通报,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办公厅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业务承办部门、财务处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办公厅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承办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综合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办公厅厅务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办公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办公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办公厅厅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