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顾大涛与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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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22 13:09:0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上诉人顾大涛因与被上诉人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XX)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顾大涛委托代理人刘强、被上诉人李营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XX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顾大涛。乙方,李营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73618号低速自卸货车转让给乙方所有。一、车价款五万五千元整,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付清。二、甲方在收到全部车款后负责将该车过户给乙方,过户费用由甲方负担。并将该车及随车全部手续交付给乙方。三、甲方负责该车在过户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违章等事宜的处理,过户后所发生的由乙方负责。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反悔、违约,否则,违约方按车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李营春交给顾大涛购车款55000元,顾大涛出具了收到条但未按照协议书履行过户义务,并且拖欠有XX年1月至签订协议书期间的交通规费。XX年5月19日,李营春向西华县交通规费征稽所缴纳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1日期间的规费3664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过户费用27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车辆过户和负担过户前所负担的债务,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应付全部责任。被告应按照约定负担车辆过户前的交通规费和过户费用,并支付车辆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章罚款2500元,因未提供证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判决:1、顾大涛支付李营春车辆过户费用270元,支付车辆过户前欠缴的交通规费3664元。2、顾大涛赔偿李营春违约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460元,由顾大涛负担。

  顾大涛不服原判上诉称: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已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并将200元过户费用同时交付给被上诉人。因此,交通规费不应计算至XX年5月31日,应当计算至XX年4月16日。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李营春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顾大涛违反与李营春签订的合同第二、三、五条,原判依照有效的合同条款作出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顾大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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