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公司(农机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
乙方: 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为适应现代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土地托管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托管地块
乙方将自己承包(流转、租赁)经营的 亩土地委托甲方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土地共 块,分别是:
1、地名 ,位置 ,面积 亩;
2、地名 ,位置 ,面积 亩;
3、地名 ,位置 ,面积 亩;
4、
5、
二、服务内容
1、耕地,服务地块: ,面积 亩;收费标准 元/亩,共计 元。
2、土地熏蒸,服务地块: ,面积 亩;收费标准 元/亩,共计 元。
3、播种,服务地块: ,面积 亩;收费标准 元/亩,共计 元。
4、施肥,服务地块: ,面积 亩;收费标准 元/亩,共计 元。
5、统一浇水。服务地块: ,面积 亩;收费标准 元/亩,共计 元。
6、病虫害防治。服务地块: ,面积 亩;收费标准 元/亩,共计 元。
7、统一收获。服务地块: ,面积 亩;收费标准 元/亩,共计 元。
8、储存、销售或加工。面积 亩;收费标准 元/亩(吨),共计 元。
9、
10、
三、合同履行程序
1、确认服务时间。甲方应根据农时需要,提前3天以上与乙方沟通确定服务时间。时间确定后,乙方应主动为甲方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进场服务,视为乙方违约,造成服务不及时,责任由乙方负责)。
2、搞好监督验收。甲方服务时,乙方可派人现场监督,并在服务结束时填写验收单予以确认。如乙方不能派人现场监督验收,视为认可甲方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3、及时交纳费用。每项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在该项服务结束后一次向甲方交清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征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土地改变用途或不能正常生产,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其中乙方不按约定交纳服务费,自服务项目完成之日每日支付服务费1%的违约金。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甲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