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派出所民警辅警思想状况报告一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为抓手,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总目标,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全面加强派出所警务工作社会化、智能化建设,全面夯实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根基,全力提升派出所警务工作效能,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加充实、安全感更有保障、幸福感更可持续;确保全市有一批派出所建成市级“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一批派出所入围全省“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力争有一批派出所入围全国“枫桥式公安派出所”。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公安局长
xx任组长,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xx任副组长,市局其他党委成员及局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为副主任,负责创建工作的督办、指导、宣传等工作。
三、创建措施
(一)坚持党建统领,党建核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
1、组织建设: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争取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支持,出台《派出所长兼任乡镇(街办)党委副书记、党员民警兼任村(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工作制度》。健全派出所党支部,配齐配强支部班子,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党小组。
2、机制建设:建立派出所党支部成员、党员民警联系辖区基层党组织工作机制,与村(社区)、企业、学校、单位。
一是坚持党建统领,确保政治坚定。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扎实开展“最强党支部”建设及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明显。
二是坚持民意引领,争创人民满意。牢固树立民意导向警务理念,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把进村入户走访作为民警的基本工作方式,完善向群众报告工作机制,建立派出所和社区民警评价公开机制,确保警务工作接受群众评判、警务行为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多元化化解矛盾,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矛盾风险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行动,深入剖析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的成因和规律特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心理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网络,全年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在90%以上。
四是全时空守护平安,实现平安不出事。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扎实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年辖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数稳中有降,群众安全感位居所在县(市、区)前列。
五是零距离服务群众,实现服务不缺位。自觉执行和严格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措施要求,扎实开展新“五小工程”,全方位满足群众需求,群众满意率位居所在县(市、区)前列。
六是管理规范、保障到位,增强民警幸福感。积极实施暖警工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派出所工作主动权和民警幸福感明确增强。
七是坚持从严治警,确保队伍过硬。全年未发生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敷衍塞责,乱收滥罚、慵懒散拖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三年内未发生民(辅)警违法违纪案件。
四、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定位要更准确,要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将我市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工作方案打造成一个有__本地特色的,有长期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创建工作有持续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目标要再明确,以传承发扬“枫桥经验”为目标,以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为引领,推动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度融合,强基层,打基础,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确保我市在公安部命名的100个“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当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是原则要更坚定,要做到“坚持源头治理、坚持以防为主、坚持服务为先、坚持从严治警”。
四是任务要更具体,工作任务要建立在公安部确定的创建标准基础上,要符合__实际,始终贯穿“五个最强”,在打造战斗堡垒、创新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治安防范、增强服务能力、强化内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指标,确保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工作顺利完成。
最新公安派出所民警辅警思想状况报告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公安派出所民警辅警思想状况报告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_年5月1日起施行。20_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最新公安派出所民警辅警思想状况报告四
二○○五年我所在县局党委正确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及“二十公”会议精神,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深入开展持续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出发点,以大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规范公正执法为着重点,以构建政治稳定、治安稳定、一流的和谐社会环境为总体目标,紧紧抓住“大练兵”活动的契机,坚持以“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加强派出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全面扎实有效的开展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严谨、素质优良的公安队伍。现将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支过硬的队伍是完成公安工作任务的根本保障。领导班子是队伍的核心,政治素质是队伍的灵魂。我所始终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狠抓队伍管理放在首位;把努力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作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建一流站所的前提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队伍凝聚力派出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自身建设。年初,根据实际状况,班子成员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后,统一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将“严下先严上,治警先治长”作为队伍建设的切入点,将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发端,主要领导牢固树立起“不抓队伍就是失职,抓不好队伍就是不称职”的意识,结合贯彻“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和公安部“大练兵”活动的需要,班子成员定期召开班子会,进行工作、思想汇报,分析不足,查找原因,把握民警队伍的思想状态,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努力完善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健康稳定发展。
(二)强化理论、业务学习,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以“持续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坚持抓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今年以来,我所坚持“向素质要警力、向纪律要警力”的思路,严格按照县局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状况,认真加强全体民警的政治思想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民警综合素质。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我所坚持“四有、三会、一课”制度,即学习有时间、有资料、学前有计划、学后有心得;每周五召开工作通报会,制定下周工作计划。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次所务会;每月一次业务知识培训课,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在“保先教育”活动中,每位干警均写出三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心得体会二篇以上近一万字,并认真撰写深刻细致的党性分析材料。在此次活动中,我所党支部被xx镇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支部”,高泽友、万安忠两位同志分别被县局党委、农兴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透过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十六大精神及相关法规业务知识,使民警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及“二十公”会议精神,牢记新时期公安机关所肩负的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历史重任,坚定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从思想上解决了公仆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的问题,政治思想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并激发了大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强化服务质量,切实改变了工作作风。
(三)落实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推进派出所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我所根据县局颁布的“派出所职责区民警目标管理职责制”,结合本所特点制定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公正,操作性、适用性强的考核细则,并制定完善了每月一小结、季度一小评、年终总评的考评机制和以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村干部监督、群众代表监督为主的监督机制,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与个人评优、奖金福利等挂钩。透过“考核细则”的实施,在所内真正实现了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与干少不一样、干好与干坏不一样,到达了充分调动干警用心性、主观能动性的最终目的。
(四)强化内部管理深入贯彻“五条禁令”
用心按照县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警容风纪集中整治、政风建设教育整改及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等活动。“五条禁令”,逢会必讲,做到“五条禁令”警钟常鸣,使其成为思想上的一道“高压线”。同时,用心开展多种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谋求社会对我执行“五条禁令”状况的监督,从而构成了强大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截止目前,我所无一人违反“五条禁令”,有力地推动了队伍管理的健康、良性发展。
我所始终把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范、强化阵地控制放在首位,切实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的稳定,扎实开展各项公安工作。二○○五年度,我所共接各类报警87xxxx(110指令10xxxx),其中立刑事案件4xxxx,破2xxxx,带破隐积案xxxx,刑事拘留2xxxx,取保候审xxxx;立治安案件1xxxx,已查处结案1xxxx,治安拘留xxxx,治安罚款2xxxx,治安警告1xxxx;调处各类纠纷28xxxx,解决群众求助及其他2xxxx;开展安全检查三百余次,办安全培训班两期,培训从业人员八十余人次。
(一)维护辖区的社会政治稳定是派出所首要任务。
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所把维稳工作当作派出所的核心工作,制定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影响稳定的案子由副职一包到底、出了问题一追到底的制度,确保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预防、及时发现、打击******邪教分子的反动行为是维稳工作的重点。我所指定一名副所长专职负责对辖区内******顽固分子的行动进行监控管理及相关案件的查处。适时组织干警夜间巡逻工作,有效的预防了******顽固分子书写反标案件的发生。本年度我辖区基本没有再发生过书写反标的案件。
及时发现、收集群众越级上访并进行有效制止是维稳工作的又一重点。我所为了及时掌握社情、收集第一手资料,布置了十余名信息员,分布在各行各业及敏感部位。这些信息员高效的运作,使派出所仿佛有了“千里眼,顺风耳,”对社情的收集能做到准确、及时,从而有效的化解了可能激化或引起群众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今年二月份、xx镇xx村xx村民组部分村民因为对镇府征地赔偿费用过低一事筹划到省镇府上访,并扬言如得不到处理将进京上访,我所及时得到信息,一边向镇政府汇报,一边由xxx教导员带领干警深入农户做疏导工作。透过两天的法制教育,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后,该事件的带头人张某表示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透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再不会采取越级上访的违法行为。
(二)破大案抓现行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一方平安是基层派出所的主要职能。今年,我所针对侵财犯罪、两抢一盗及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侵财案件,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毒瘤。个性是对一些屡教不改,以偷抢、经营涉黄、赌、毒违法行业为生的人员,坚持“露头就打、决不手软”,从严处理。透过一系列的专项斗争,破获了一批案件,处理了一批违法人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首肯,取得了必须的社会效益。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xx镇xx村村民孙xx(男,53岁,农民)与邻村村民蔺xx(男,44岁,农民)发生纠纷,孙xx用水果刀连捅蔺荣奇两刀,xx在送医院途中失血过多死亡。15时10分,我所接到报警称xx被捅伤,值班干警本着高度的职责心,快速反应,将尚未得知xx死讯的xx抓获归案。由于我所反应快速、措施得力,将嫌疑人及时抓获,为此案的侦破奠定了基础。
二00五年六月一日零时左右,xx镇永久村村民xx停放在门口的x956汽车的两只电瓶被盗,价值110xxxx。我所经调查走访,很快将目标锁定在xx镇xx村民方xx(男,18岁)身上,并于六月二日深夜迅速将方xx及同伙xx(男,21岁,住xx村xx)、李xx(男,19岁,住xx镇xx)一举抓获。经审讯,方xx等人交代了在xx镇、xx镇合伙盗窃二十多个汽车电瓶的违法犯罪事实。此案的告破,打掉了一个专门盗窃汽车电瓶的犯罪团伙,带破了上派镇刑事案件三起,追回电瓶xxxx,价值五千余元。
五月十一日22时许,在xx镇街道打工的xx村村民周x(男,17岁)和朋友刘x(男,16岁)在回家途中被三名年轻人抢去小灵通一部、自行车一辆、现金若干。我所接到报警后仅用五分钟即赶到现场,但嫌疑人已逃离。干警们一边带着受害人顺着附近的网吧、练歌房搜索,一边展开调查走访,很快查明xx村的陈xx(男,17岁,因抢劫罪被判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曾在现场出现,有重大嫌疑。思考到这些人基本上是昼伏夜出,晚上抓捕有必须困难,十二日凌晨,我所干警埋伏於陈xx家周围,将正在沉睡的陈xx抓获。经审问,陈xx交代了十一日晚带领张x(男,15岁)、程xx(男,16岁)抢劫抢劫钱财用于上网的犯罪事实。
根据陈xx交代,张x、程xx两人基本不回家,白天休息,晚上活动其规律。为了防止打草惊蛇,xx所长安排大家要沉得住气,等到晚上再行动。於晚二十一时许,派出所全体干警兵分两路,一组到张健、程xx家守侯,一组在他们经常出没的网吧搜寻。功夫不负有心人,二十二时十五分,张x、程xx最后在“xx网吧”被一举抓获。
(三)加强治安防范网络强化阵地控制
我所在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的同时,把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范、强化阵地控制融为一体,三者并重。我所坚持不懈的用心开展安全防范,完善治安防范网络,加强阵地控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上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立刑事案件4xxxx,比上年下降2xxxx,破案率比上年上升近5xxxx(,去年破案率1xxxx);立治安案件1xxxx,比去年(3xxxx)。透过以上数据能够明显看到我所辖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1、争取政府支持,完善村治保会体制,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职能作用
今年以来,我所根据辖区内各村治保会人员配备不到位、职能作用得不到发挥、机构形同虚设的现状,在向xx镇党委、政府、xxx管委会作专题汇报并取得政府支持后,结合并村工作,对合并后的村治保会进行了人员调整,把年龄大、潜力差的调整下来,充实一批退伍、转业军人或具有必须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组建村治保组织和调解委员会,并对这些人员分批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使其掌握处理民事纠纷、日常安全防范管理的基本技能。调整后的村治保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大部分的邻里纠纷消化在基层。这样即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又使我们公安工作能够放开手脚、轻装上阵,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打击违法犯罪上去。
2、主动出击,加强巡逻守侯
我所在做好日常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警力进行巡逻守侯。平时每周保证一个晚上进行夜间公路巡逻,重点路段进行蹲点守侯;农忙时节不定期的在白天进行巡逻,防止“白日闯”案件的发生;盗窃案件高发期间,每周确定一、三、五为夜晚巡逻日,做到持续不断,对重点路段进行蹲点守候。透过以上工作,程度的将警力下沉,增加对社会面的控制。
二00五年六月九日,我所xx副所长进行巡逻时,在xx大道八公里处发现路边的稻田里躺着一个满脸是血的中年妇女,上前查见该妇女神情痴呆且衣冠不整,似有被****迹象。具有高度职责心的干警x所长一边展开调查走访,一边通知派出所干警增援。经过耐心细致摸排,最终查明该痴呆女子曾被xx镇xx村的xx****。xxx立即带领干警在不到二小时将xx在其家中抓获。经审讯,xx对其****痴呆女并在遭到反抗时将痴呆女门牙打掉两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结合季节特点,组织联防联动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xx镇逐渐发展成为远近闻名的苗木花卉种植基地,xx地区的盗窃目标也从原先的鸡、鹅等家畜转移为价值较高的苗木,原先的“盗窃案件发案高峰期”也已不存在。为了程度的降低发案率,我所用心组织了三级联防联动网,即:派出所在主干道上开展巡逻守侯;村治保会组织人员在本村的道路上进行巡逻;村民组联防小组组织人员在本组进行面上的巡视。同时印制、发放各村治保会主要负责人通讯录,一旦发现警情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还能够向周边村发出求助。透过以线带面的方法,整个辖区构成一个强大的联防联动体系网,为出现警情后的及时处置赢得了宝贵的时间。0四年度,我所辖区发生盗窃耕牛案件两起、偷盗苗木案件四起,而今年却没有发生一齐此类案件。
4、加强阵地控制,清除治安死角
在充分利用村治保会及单位保卫组织开展防范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两口一屋”的管理,在重点场所、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等社会治安复杂地区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员等秘密力量,及时收集各类治安信息,严格控制社会面,密切关注社会动态。透过打、防、控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了本年度我辖区未发生一齐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使得我辖区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四)、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净化校园环境
我所辖两所民办大学,(xx学院、xx技术学院)一所市级示范高中xx中学以及xx中心学校和十所小学,现有在校生一万五千人。为了净化校园内及周边的社会治安,我所以“学校无小事,学生无小事,高校无小事”为宗旨,用心排查治安隐患,重拳出击,打击处理扰乱校园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维护了校园秩序,还学生一片安宁,还校园一片净土。
1、成立组织,落实职责制
要切实维护好校园秩序,光靠派出所的力量远远不够,务必充分发挥校内治安组织的作用。于是我所与校方多次磋商,成立了以院(校)长为治安职责人,分管副院(校)长首抓,保卫处(科)具体抓,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处协助抓的治安网络布局;将学生品德好坏纳入礼貌班级考核序列;确定专人负责校园治安;实行奖惩制度。在校外确立以村治保会和派出所为主的治安防控体系,对于学校和学生的报警,及时出警,不得推委和懈怠,在处理中严格职责制。分片民警为本辖区学校的治安职责人,负责处理学校的治安工作。
2、严厉打击,重在震慑
对于涉及到校园及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我所在调查取证后从重从严予以打击,对于在校学生的违法行为我们以教育为主,重在警示他人。
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xx学院多名学生向我所报警,称分别于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晚在路上被几名身穿黑衣的年轻男子抢劫,且劫犯手段极其恶劣,造成学生们精神高度紧张,甚至在白天也不敢走出校门。我所接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干警根据受害人带给的状况展开摸。,并在xx中学摸排时发现一名重大嫌疑人——系该校高二学生汪民,遂当即对其进行传唤。讯问中,汪民百般抵赖,态度蛮横。办案干警不急不躁,步步为营,对其展开攻心战。最后,在超多的证据面前,汪民最后交代了其伙同xx、xx、xx等人分别于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连续在安徽文达学院附近拦路抢劫六起,抢劫现金50xxxx元的犯罪事实。下午,我所干警将正在上课的高二学生xx、xx抓获。十月二十六日,在逃的xx迫于法律的的威严也投案自首。
xx中学高二学生程某,因上网而欠了10xxxx元的债,家庭困难,就去偷窃,后被我所查破。听说学校要开除他,我们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多方努力,最后学校做了暂缓开除,以观后效的决定,现该生在校成绩名列前茅。
四月初,由于受日本“申常”事件的影响,亚洲地区反日情绪高涨,全国各地大专院校师生情绪尤为激烈,我辖区两所大学也不例外。为了稳定师生情绪,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我所抽调专人进驻校园,在配合校方加强法制教育、安抚情绪的同时密切关注师生情绪波动状况。四月九日,xx学院培训部学生蒋x因晚上和同学饮酒过量,在回寝室的途中将校办公楼的消防柜玻璃砸烂。校保卫科得知状况后将该生带到办公室训诫。因工作方法不当,xx随后与xx大学、xx大学及本校的同学联系,邀约了四百多人包乘三辆大客车于深夜二时左右赶到学校闹事,要求校方给个说法,并打着横幅准备到省城上访,还扬言要透过互联网串联全国大学生。我所干警赶到现场后,为避免事态扩大,一方面做劝解工作,安抚学生情绪,一方面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全体参战民警一向坚持到次日上午十一时。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有效的控制了事态,将一齐非法集会、*等过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一场政治风波,得到了校方的首肯
我所还经常性地开展校园夜巡,及时帮忙学校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帮忙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学校师生安全感增强了,我们的工作也得到校方、学生家长的肯定。
(五)、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用心开展大接访活动。
四月初,上级统一部署开展大接访活动,涉及我所处理的案件xxxx,其中疑难案件xxxx。我所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及承办职责人,定人定责,确保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的办结所有案件。
xx镇两安村的xxx的案件是市局督办的案件,也是我所的一齐疑难案件。20_年10月,家住xx镇xx村的xx因农业税上缴和土地问题于村干部发生纠纷被打伤(当时没报案),后经镇司法所多次调解都未成。王遂到市局、县局上访。在了解王朝清的状况后,xxx所长深入实地向有关知情人了解状况,搞清了事情的原委,并针对案件的特殊状况,透过多方面工作,最后化解了这起农村干群之间的矛盾,既保护了群众的利益,又维护了村干部的威信。
由于工作细致,措施得力,我所在全局率先完成信访案件消化处理工作,并且没有一齐返工或重新上访的,从而到达了结案率和合格率双10xxxx。
基层基础工作是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也是核心工作。我所在本年度中认真结合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扎实开展各项基础工作。
(一)、结合人口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强化常住人口管理
我所四万多常住人口绝大部分系农业户口,而且直至九三年才建立户籍档案,且户口错误率相当高。为了加强常住人口管理,提高人口信息的准确率,我所结合年初的人口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及金铖版人口管理系统投入使用的契机,规范常住人口户籍管理,严格户籍变更等业务的审批,明确由辖区职责民警调查签字、户籍民警审核、分管所长签字后所长审批的审批制度,职责到人。本年度,我所办理户籍业务(主项变更、非主项变更、)两千八百余人次,办理出生业务四百余人次,死亡业务二百余人次,迁出迁入业务一千余人次,办理身份证二千余份,采集照片二千余张,血型七百余份,纠正重户21xxxx,身份证重码72xxxx。
由于我所干警的不懈努力,我所身份证全部完成,,名列全局第三。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透过深入调查摸底,组织清理登记,开展集中清查,落实管控职责,并利用夜间巡逻的时候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清查,杜绝用人单位有意漏报、瞒报,有效的提高了对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动态管控潜力。一年来,我所暂住人口管理力量落实,制度健全,共登记4xxxx,发证4xxxx,切实做到了“人来登记,人走交证,变更及时登记”。登记房屋出租户1xxxx,签定治安职责书签订率达10xxxx。透过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步入良性管理的轨道。
(三)构建覆盖全社会政治、治安信息员系统,加强工作对象管理
为了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及时获取政保、治安等方面线索,我所在加强对已有政保、治安信息员管理使用的同时,用心物建重点人口周围人员、特殊岗位人员、特定时空活动人员等治安信息员,构成了遍布各行各业的信息网络。
认真组织对治安耳目、信息员、重点人口、五种人进行日常考核。对不能发挥作用的治安耳目、信息员及时进行撤销,对发挥作用较好的予以奖励。同时派出所将每个干警物建耳目、信息员数量、质量进行统计并纳入对该干警的年终考核。
重点人口、五种人的考核坚持“季度一考核、每月一见面”,在进行年度考核的同时派出所组织专人对每位干警分管的重点人口、五种人的季度考核月见面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对旅馆、网吧等社会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我所辖区有内部单位六十四个,网吧十三家,旅馆六家。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一向是所领导班子的工作重点。日常管理中,坚持每月一检查,每季度一大查,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整改。在加强日常管理、检查的同时,我所把加强对法人的安全培训,提高法人安全意识放在首位,今年我所先后针对旅馆业、网吧业进行了两次以会代训,参加培训达五十余人次,收到了显著的效果。由于监管有力,制度落实到位,全年没有发生一齐因杜绝因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灾害事故。
(五)、涉爆单位管理
将辖区的二十一家涉爆单位——四家石料厂,十七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列为重点安全管理对象,强化安全管理。对石料场要求民爆物品进库有登记、使用有记录,保管有专人;确保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每季度一盘点;每次检查都对炸药、导火索、雷管的进库登记、出库登记、现有库存数进行清点、统计,坚决杜绝爆炸物品外流。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要求“专库存放、专柜保管、专人销售”,严格规章制度,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商店,会同治安大队及时收缴、销毁。经常性的对涉爆单位进行突查,以监督其有章必依,依法经营。
(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抓好消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