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普通人入党申请书朴实(精)一
我叫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籍贯xxxx,20_年6月毕业于xxxx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xxx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xxxx年1月参加工作。先后xxxx公司xx、xxx、xxx,现任xxx,现在家庭经济情况较好
我出生在一个普通干部家庭,母亲身上勤劳、朴实、谦虚待人、乐于助人和与人为善的良好品格一直在熏染着我,父亲身上谦虚严谨、刻苦好学、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时刻教育着我,对我以后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
虽然我的父母亲不是党员,但是,我是在党的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因为我一向深受我的外公影响,我的外公是一名老党员,也是一名离休干部,从小外公就给我讲党的光荣历史,讲他参加革命的峥嵘岁月,唱党的歌曲给我听,让我记忆尤新的是《游击队之歌》。有一次我在外公家翻看老照片的时候,一张外公年轻时身穿解放军军装的照片滑落出来,拾起一看,我惊叹外公参加革命时是如此的意气风发,英气逼人,年幼的我小小心灵里便产生了追随外公的步伐,投身党的伟大事业这一理想。
1993年,我进入xxxx小学学习,从幼稚玩童迈入了知识的殿堂,走出了人生道路的关键的第一步,在那里受到正规的教育,老师不但讲授文化知识,而且还谆谆教导我要从小立志刻苦学习,成为德才兼备的人,长大为国效力。在那里我不仅仅学到了文化知识,而且初步了解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初步理解了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伴随着“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这首优美的少年先锋队队歌,我第一次庄严地举起了右手,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少先队,带上了鲜艳的红领巾。
1999年,我顺利升入初中,就读于xxxx,随着知识的积累和年龄的增长,我在思想上逐渐懂得了,青年人要成长进步必须靠近团组织,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养。通过组织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2000年9月我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为了一名共青团员。从此,我学习更加努力了,在各科学习上努力刻苦、争当先进;在各项劳动中处处争先、不怕苦、不怕累;在各种活动中踊跃参加、用心表现。
20_年,凭借着优异的成绩我考入了xxx一中,在踏入一中校门的那天,我仰望门口铜像,心理暗暗发誓一定要努力学习成长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高中知识相对于初中有了很大的拔高,但是我面对学习上的难题依然不曾退缩,多次获得学xxx步奖,现在奖品我依然留存在身边用以激励自己不断学xxx步。人生不可能一直一帆风顺,有顺境必然也会遇到逆境。20_年高中毕业,在高考这座独木桥上,我落第了。如果这是生活向我发起的一次挑战的话,我选择勇敢的面对挑战,于是我接受了楚才学校发来信件的邀请准备二战高考。虽然复读依然是在一中校园内学习,环境没有变,但压力却变大了。这一年复读经历对我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影响深远,我顶住了巨大的压力,20_年顺利的走过了高考独木桥,但我收获的不仅仅是一张录取通知书,同时还有一颗面对逆境绝不轻言放弃的强大心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怀揣着法治的梦想,20_年我进入xxxx学院法学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大学生活。大学期间,我虚心求学、刻苦认真、吃苦耐劳,及时总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自己的自学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中,为了扩大知识面和培养自己的业余爱好,我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实践活动,重视团队合作精神。在出色地完成学业任务外,还在校内组织和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中,能有力地组织同学及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从中也锻炼和提高了自己的组织和领导能力。表现出较强的与人密切合作的能力和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并且深受同学们和老师以及领导的认可。通过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社团活动,培养了我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担任大学生法律协会副会长职务的期间,我懂得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也使我明白了处事时沟通的重要性。同时我非常重视知识的积累,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大量的书籍等方式不断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量,丰富自己的见识,在毕业的同时通过了英语四级考试。
20_年6月,我顺利结束了大学生活,通过层层选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于20_年1月正式入职xxx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过xxxx等职务。初到工作岗位,因为刚刚走出校园,步入工作岗位,对工作不熟悉,工作中存在不少困难,为尽快实现从学生到职员的角色转变,我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断加强学习,从小事学起,苦练业务技能,对领导安排的任何一项工作都认真负责的去完成,了解整个工作的来龙去脉,不管工作多小,工作多累,都以满腔的热情、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对待,通过一点点的积累丰富自身的知识,逐渐提升自身工作能力,提高自己的意志力。严格服从各项安排,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请教,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和素养。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同事的帮助以及自身的努力下,我在思想上、工作上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我仍然不放松自己,坚持学习专业知识,在自身能力得到提升的同时,我萌生了回到家乡,为家乡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的想法,于是我下定决心在20_年3月离职。20_年4月参加公务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一系列考核环节,终于不负期望考进了xxx。20_年9月,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到xxx报到,开始了我的xx工作生涯。
20_年3月,因扶贫工作的需要,我有幸被选派到驻xx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在扶贫工作期间,我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针对扶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本人始终认为在任何工作岗位上都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只有把身段放下去,真心为群众着想,踏踏实实解决每一个现实问题和每一位群众的正确需求,才能点点滴滴的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理想。同时,在扶贫工作之余,我坚持学习专业知识,努力加强自身修养。在xx村开展扶贫工作一年的时间里,我时刻牢记誓言:“扎根基层,勤奋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实践,为建设社会主义奉献青春,贡献力量”,扶贫工作有紧张、有充实,有付出、也有收获,这段经历必将成为我人生道路上一种特殊的历炼,受益匪浅。
回顾近七年的工作历程,每到一个岗位,我都努力把自己融入其中,快速进入角色,虚心请教,摆正位置,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通过不断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都得到明显提升。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一方面,以身作则,当好表率。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平时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另一方面,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没有用公款进行过私请或家宴,没有因私使用过公车,没有参与高消费娱乐。生活中,家中无论大事小情也都没有搞大操大办,自觉地维护了国家干部廉洁自律的形象。此外,我还经常对自身进行剖析,及时查找自己在思想和行动上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七年的工作历程使自己从一个青涩少年逐渐走向成熟。有人说,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处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我没有辉煌的过去,只有脚踏实地的态度和一颗积极向上的心,所以,今后无论处在什么岗位,我都会一如既往,更加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珍惜每一次机会,争取更大的进步。
有关普通人入党申请书朴实(精)二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随时为党和人民奉献一切,永不叛党。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目标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学懈习奋斗。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我们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详细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实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造的正确的理论原理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的马克思的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革命实践证实,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弄挣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尽管我们党在前进的道路上碰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错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加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在中华民族到了危难的时候,处处都显现出中国共产党员的影子,他们勇挑重担,永远冲在最前面,哪里最苦最累哪里最危险,哪里就有共产党员,他们用行动诠释了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的要求,他们不负党和任命的信任最终战胜了困难,取得了全面的胜利。这也更加坚定了我要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决心。
我生在农村,我看到了我们的祖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也看到了我们基层地方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的生活开始过上了小康,并且我们的党经历了各种各样的世界性的和自然灾害以及国际上政治风云、经济的考验,我们的党完全有能力领导我们的人民向既定的目标前进。我虽是一名普通的群众,但是我热爱我们的祖国,热爱我们的党。
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就会奉献一切!我果断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目标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支持以胡锦涛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中保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听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多做贡献。要是党接受我的请求,我会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和监督。我会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志愿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普通人入党申请书朴实(精)三
([1] 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普通人入党申请书朴实(精)四
“我是xxx(职务+姓名),我受党总支委托与你进行入党谈话。这是入党的必要程序之一。
(一)入党动机问题。谈入党的缘起,比如自身的考虑、家庭的影响、身边党员的影响等可能因素。关键目的的是要了解学生真实的入党动机,并予以正确引导。
(二)对党的认识问题。包括党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自己的观点等。可以以时下最热门的话题来切入。
(三)自身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可以结合发展会上党员讨论时所提出的优缺点展开,引导学生入党以后不仅独善其身,更要主动关心帮助他人,作为党组织成员献计献策,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让身边的每一个人感受到党员的精神风貌和先进性。
1、问: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谈谈如何在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答:起模范带头作用应该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在实践中探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一)思想政治上的表率。做到坚持真理,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xxx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向广大同学宣传党的理论、政策、纲领和国内形势政治,关心国家大事,主动联系同学,在思想政治上带动同学共同进步。
(二)学习上的标兵。如果说,作为学生党员荒废了自己的学业,学习成绩一塌糊涂,那就无法在同学中树立起威信,无法服众,更不能有效承担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为此,我会明确的学习目的、端正的学习态度,不断拓宽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仅吸收已学的文化知识,还会刻苦钻研、不断总结、勇于创新。
(三)生活上的榜样。宿舍既是我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课堂之外进行思想教育的最主要基地。在宿舍内,会带头树立良好的生活作风,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如:带头搞好宿舍内务,美化好环境,努力营造积极向上、整洁优雅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杜绝违纪违规行为,争创“党员示范宿舍”。除此之外,也会尽我所能去帮助他人。
一直以来都以此为标准要求自己并努力着,未来,也会一如既往的努力!
2、谈谈你的入党动机?
答:第一,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加入共产党是要求进步的表现;第二,受我父母的影响。我父母都是共产党员,他们在单位都是业务骨干,起着模范带头作用,我从小就以他们为榜样,以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为荣。
3、问:谈谈你从小到大学习相关理论的经验?
答:我觉得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学到高二。这段时间政治课一直都是主课,说句实话,当时的我对这些理论并不十分理解,只知道原封不动的背下来然后考试,至于这些话是怎么得出来的,能不能换个法说从来没想过。第二阶段是高二、高三两年。由于选择了读文,历史成为了主课。通过对中国近代史、现代史的学习,再加上自己的思考,终于明白了以前的那些话究竟是如何得出的,这一时期是我认识上量的飞跃。第三阶段是进入大学以后。通过大学四年的素质教育,使我的思想更加活跃,特别是在党校的学习,使我终于完成了认识上质的飞跃。
4、问:如何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这两句话?
答:我认为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一个优秀政党的执政。科学技术是引起生产力变化的内因。例如:机器的发明与使用导致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但是一个先进、优秀的执政党通过提供良好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环境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是不可获缺的,它是生产力变化的外因。
5、问:你如何看待目前党内出现的腐败现象?
答:我国现阶段有党员两千多万,但腐败个例仅有几起,不能影响我对中国共产党的信心。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党内的思想教育,二是从些具体角度入手解决这些问题,例如:探讨“高薪养廉”可不可行等等。
6、问:请谈谈你参加工作以来,对党的思想认识主要有哪方面提高?
答:“正视自我,确立目标”这八个字最能概括我参加工作的感悟。目标是指路明灯,信念是精神支柱。当我想到自己的目标时心灵就受到震撼、充满力量。在千千万万个党员心中充满了对党的信仰。
我想正是这种执着的信仰时刻鼓舞着我们党员同志,让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脚踏实地、克己奉公。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我有幸成为公司的入党积极分子,我感到非常激动,但是这并不是我的终点站,我确立的目标是:有一天光荣地加入党组织。目标是可行的、美丽的,而道路是长期曲折的,过程也是复杂的。我知道这一天的顺利到来需要我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因此我告诫自己要端正态度,脚踏实地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记录小结:本次谈话的主题是对党的认识,由此延伸谈到时事政治、如何做合格党员等问题。通过谈话可知,被培养人的政治素养较高,入党动机比较端正,但还需加强学习。
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8.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规定的“四个服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9.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是?
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10.我党的“三大历史任务”是什么?
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是我们党在新世纪的三大历史任务。
有关普通人入党申请书朴实(精)五
20__年,本人在公司领导和部门的领导的大力关怀和正确指导下,围绕着本职岗位工作职责,立足岗位,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各项任务,现将个人工作情况具体汇报总结如下:
一、工作总体情况
1、思想进步,态度端正。
参加工作以来,本人在思想上严格要求自我,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加强自我的思想理论学习,关注时政,通过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我的思想觉悟,提升自我的素养,拓展视野,让自己更好的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和岗位发展需求;
2、严于律己,真诚待人。
本年度,个人能够认真学习热力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领会公司各项决议,始终与公司保持一致。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立足本职,团结同事,尊重领导,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我,同时,与同事相处真诚相待,虚心向同事们学习,学习他们身上的品质和精神,不断提高自我的综合素养,更好更快的促进自我快速发展和提升。
3、立足本职,做好工作。
目前,我的工作部门__部,主要工作内容为__,因此,在工作中,我不断培养自我的责任心和耐心,将责任心和耐心的培养放在做好工作首位,要求自己能够静下心来,认真处理每项工作中的细节,确保工作不在我的范围内出错,不因我耽误工作。
二、存在问题
1、学习力度还需要不断提高。
在工作中,常常由于工作忙等各种原因,造成自我对于学习存在放松的现象,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松懈、侥幸等思想意识,尤其是对热力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学习的力度还不够,了解还不深,此外,对于一些政策性的理论学习存在着重视度不足等现象,因此,在未来的工作实际中,在这些方面自己仍需不断加强和提高。
2、专业技术能力仍需提高。
在实践业务操作过程中,个人的业务能力仍需不断提升,在__等相关业务实践过程中,自我还存在着业务素质和能力不强的现实状况,与公司的要求尚有一段差距。
3、工作的统筹计划性需加强。
在工作中,个人对工作的安排和计划性仍需不断提升,常常会因为工作安排不合理,而造成手忙脚乱的局面,极大的影响了工作的效率,这是本人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
三、下步工作安排
1、抓学习,在未来的工作中,注重抓学习,重点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热力行业专业知识,努力促进自我的全面发展。
2、重统筹,提效率,不断注重对于工作的科学安排和计划性,积极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努力增强对于工作的独立思考性,提升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积极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在未来工作中,个人将围绕着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安排,合理统筹,立足本职,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期按质的确保个人年度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积极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应尽的职责。
普通员工个人总结6
有关普通人入党申请书朴实(精)六
一、对销售工作的认识
1.市场分析,根据市场容量和个人能力,客观、科学的制定出销售任务。暂订年任务:销售额100万元。
2.适时作出工作计划,制定出月计划和周计划。并定期与业务相关人员会议沟通,确保各专业负责人及时跟进。
3.注重绩效管理,对绩效计划、绩效执行、绩效评估进行全程的关注与跟踪。
4.目标市场定位,区分大客户与一般客户,分别对待,加强对大客户的沟通与合作,用相同的时间赢取最大的市场份额。
5.不断学习行业新知识,新产品,为客户带来实用的资讯,更好为客户服务。并结识弱电各行业各档次的优秀产品提供商,以备工程商需要时能及时作好项目配合,并可以和同行分享行业人脉和项目信息,达到多赢。
6.先友后单,与客户发展良好的友谊,处处为客户着想,把客户当成自己的好朋友,达到思想和情感上的交融。
7.对客户不能有隐瞒和欺骗,答应客户的承诺要及时兑现,讲诚信不仅是经商之本,也是为人之本。
8.努力保持和谐的同事关系,善待同事,确保各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各项职能的顺利执行。
二、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1.作为一名销售经理岗位职责其一就是制定出月工作计划和周工作计划、及每日的工作量。每天至少打30个电话,每周至少拜访20位客户,促使潜在客户从量变到质变。上午重点电话回访和预约客户,下午时间长可安排拜访客户。考虑xx市地广人多,交通涌堵,预约时最好选择客户在相同或接近的地点。
2.见客户之前要多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和潜在需求,最好先了解决策人的个人爱好,准备一些有对方感兴趣的话题,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从招标网或其他渠道多搜集些项目信息供工程商投标参考,并为工程商出谋划策,配合工程商技术和商务上的项目运作。
4、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以备遗忘重要事项,并标注重要未办-理事项。
5.填写项目跟踪表,根据项目进度:前期设计、投标、深化设计、备货执行、验收等跟进,并完成各阶段工作。
6、前期设计的项目重点跟进,至少一周回访一次客户,必要时配合工程商做业主的工作,其他阶段跟踪的项目至少二周回访一次。工程商投标日期及项目进展重要日期需谨记,并及时跟进和回访。
7、前期设计阶段主动争取参与项目绘图和方案设计,为工程商解决本专业的设计工作。
8.投标过程中,提前两天整理好相应的商务文件,快递或送到工程商手上,以防止有任何遗漏和错误。
9.投标结束,及时回访客户,询问投标结果。中标后主动要求深化设计,帮工程商承担全部或部份设计工作,准备施工所需图纸(设备安装图及管线图)。
10.争取早日与工程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预付款,提前安排备货,以最快的供应时间响应工程商的需求,争取早日回款。
11.货到现场,等工程安装完设备,申请技术部安排调试人员到现场调试。
12.提前准备验收文档,验收完成后及时收款,保证良好的资金周转率。
三、销售与生活兼顾,快乐地工作
1.定期组织同行举办沙龙会,增进彼此友谊,更好的交流。
客户、同行间虽然存在竞争,可也需要同行间互相学习和交流,本人也曾参加过类似的聚会,也询问过客户,都很愿意参加这样的聚会,所以本人认为不存在矛盾,而且同行间除了工作还可以享受生活,让沙龙成为生活的一部份,让工作在更快乐的环境下进行。
2.对于老客户和固定客户,经常保持联系,在时间和条件允许时,送一些小礼物或宴请客户,当然宴请不是目的,重在沟通,可以增进彼此的感情,更好的交流。
3.利用下班时间和周末参加一些学习班,学习更多营销和管理知识,不断尝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网查本行业的最新资讯和产品,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一)销售额目标:1010万以上
(二) 利益目标(净利润):150万元以上。
基本方针:
(一) 部门所有人员必须都能精通业务、人心安定、能有危机意识。
(二) 部门所有人员不论精神或体力都须全力投入工作,使工作朝高效率、高收益、高分配的方
向发展。
(三) 为达到责任目的及确立责任体制,本部门将贯彻重赏重罚政策。
20xx年下半年,销售部为能实现公司国内业务1010万的销售目标,需要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设立xx办事处
为扩展市场之要求,填补市场区域性的问题,为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拓展及周边亮化工程业务,及时的了解市场的动态,有必要设立办事处。
2. 销售团体建设及规划
根据20xx年下半年国内销售目标1010万,业务人员队伍要达到7人。本部3人,xx办事处4人,xx办事处业务人员5.25号到岗接受培训,为保证整个销售目标及计划,xx办事处务必在6月10号建成并正常运作。
3.团队管理
健全和完善市场部规章制度,目的是让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提高销售人员的主人翁意识。
严格奖惩,建立良好的激励考核机制。通过竞争上岗,优胜劣汰, 评选销售标兵等形式,激发营销人员的内在活力。
销售目标任务分解
4.费用预算
为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公司销售额之目标, 现困难如下:
1.严重缺乏精通照明行业的业务人员。
因上周开会安排业务员销售任务后,两个业务员压力太大,相续辞职。现业务部还剩两人,为保证任务的完成,现急需业务人员5名。
2.需要在周边城市设一到二个办事处,以方便业务开展。
睢宁地方受区域性的限制,如想顺利完成销售任务,业务需要向外扩展,必须设立办事处。
3.市场拓展资金支持。
按照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亮化照明、普通照明、商业照明,三大块业务齐头并进,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
有关普通人入党申请书朴实(精)七
托运人:合同编号:承运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人必须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日期: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法: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2、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人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向托运人、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押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免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