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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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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融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顾问事项
因甲方的融资需求,及乙方在财务及融资方面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融资财务顾问,并就融资洽谈事宜给乙方指定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且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3)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确认函》(见附件)。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乙方有权向潜在的投资者披露融资信息;
(3)乙方为甲方寻找、选择、确定合格的投资者,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4)乙方协助甲方与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
第三条 费用的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每次向乙方提出融资财务顾问需求时,应向乙方支付该笔融资总额的2%,作为乙方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前期费用。
2、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引见介绍的金融机构、投资人等所达成的任何融资协议和取得的相关融资均视为乙方的融资成功。
3、融资成功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笔融资金额的8%,作为乙方的融资顾问费。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当日内支付融资顾问费。
4、融资成功后,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融资顾问费的,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十支付罚金。若逾期十五天,仍未支付融资顾问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甲方融资造成甲方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融资主体等发生变化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2、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洽谈交易而不支付融资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融资顾问费。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未来五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的所有合作。
3、甲方在与乙方引荐的金融机构、投资人等签订任何融资协议和取得的相关融资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融资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4、本协议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任何。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