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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乙方)上海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38号106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481351 021-62483323-106
传真:021-62481351
鉴于甲方作品为自创歌曲或拥有其版权及相关邻接权(作品具体名称见附件《作品登记表》).
鉴于乙方具有版权保护职能,接受委托后具有版权认证,版权保护,版权代理等相关权限.
基于上述方面,为使甲方作品得到相应的版权保护和维权措施以及作品更好的发展、传播。甲方决定将作品交由乙方进行版权认证和代理,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需将认证作品相关资料如:歌词,曲谱,歌曲MP3,作者资料等上传至乙方指定合作网站:原创天下,www.92yc.com。并授权原创天下将甲方歌曲在本站进行展示、播放、推广。
(2)甲方需支付乙方每首30元版权登记认证费,在资料上传后的三日内银行汇款至 :户 名:上海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开户行:022553-工行静安寺支行
帐 号:1001255309214443206
或邮局汇款:收款人:上海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38号106室
(3)甲方在得到版权登记认证证书日起,如发现有他人侵权现象,可向乙方举报。乙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取证,并提供律师协助维权。
(4)甲方同意将其作品授权乙方代理其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商业合作。所得利润扣除营业税后,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所有。所得税由各自承担。
(5)甲方保证享有授权乙方委托的权利,并无以相同的方式授权于其他管理部门。
(6)甲方可以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向乙方提出要求,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甲方保证拥有上述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在甲方版权费到帐起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甲方音乐作品的登记认证工作,并将登记认证证书邮寄给甲方保存。
(2)乙方需负责对甲方登记认证作品进行推广及宣传。
(3)乙方同意甲方授权,为乙方代理其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商业合作。所得利润扣除营业税后,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所有。所得税由各自承担。
(4)乙方在实施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尊重甲方享有的参与权、知情权,同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5)乙方为了有效保护甲方授权的权利,有权聘请律师代替甲方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如何诉讼及诉讼成本等,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商议决定。
(6)乙方受托甲方授权的权利带来的收益(含诉讼收益),按实际收益扣除 10 % 服务费后,及时支付给甲方。(税收各自承担)
(7)乙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甲方授权的权利得到尽可能有效的保护。
3. 所得利润支付方式:
(1)乙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甲方金额按甲方指定付款方式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税收。
4. 本合同有效期为5年,至期满前60天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5年,之后照此办理。
5. 甲方有权通过终止本合同收回授权乙方代理的权利,但应书面通知,在通知前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直至履行完毕止。
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 本合同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9. 本合同视同授权委托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200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200 年 月 日